2023年创业与就业政策分析论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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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与就业政策分析论文篇一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6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62.到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63.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64.什么是人事代理?
65.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66.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67.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68.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69.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70.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71.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7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73.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7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
75.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6.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6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籍与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62.到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63.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目前我国对档案的管理主要有单位管理和社会管理两类: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接收、管理档案;无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个体、私营、外资)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政府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64.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劳动等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
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办理:①人事档案管理;②因私出国政审;③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④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⑤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⑥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65.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对于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于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
66.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7.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己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68.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69.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
我国目前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
70.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为了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每人4500元的经费支持。
71.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有意愿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践,接受普遍的创业教育,以系统学习创办企业的知识、完善创业计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创业成功。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开设了创业培训方面的课程和创业实践活动,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另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开办了创业培训班,离校未就
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有补贴的培训。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
7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⑴ 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①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指定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获得贴息支持。② 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获得50%的贴息支持。⑵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⑶ 享受培训补贴
离校后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⑷ 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内容。
73.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
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75.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76.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
25%,展期不贴息)。
就业新政1月1日起实施 高校毕业生可享税收优惠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30日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2011年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全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调整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新政策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鼓励创业,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同时规定,对商贸企业、相关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新的一年将着力做好各项就业政策的落实,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全面推进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返乡创业和有序进城务工,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形成动态长效帮扶机制,增强就业稳定性。
统计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挥突出作用,就业目标全面完成,就业局势保持稳定。预计5年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700万人以上,年均达到1140万人,比“十五”时期年均930万人增加2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近4500万人,比“十五”时期增加500万人。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1.什么是基层就
业?..................2.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3.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
位?...............4.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5.什么是公益性岗
位?...............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
贴?...............7.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
贴?...............8.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主要是什么?...........9.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10.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1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12.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13.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14.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15.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16.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包括哪些?..........17.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18.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19.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
职?.............20.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21.选聘到村任职的程序是什
么?....................22.什么是“三支一扶”计
划?.................23.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24.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2.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⑴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⑵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⑶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⑷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3.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4.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5.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7.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街道(社区)或其它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创业与就业政策分析论文篇二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
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
录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 2
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5
二、职业培训补贴
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36号)··························································································· 8 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 12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 22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4号令)······································································································ 26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32
i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高校毕业生
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36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 38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40 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2〕83号)··························································································· 43 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93号)··························································································· 44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 46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 48 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4号)······················································································· 50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51
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i
(日财社〔2014〕19号)······························································································· 52
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3 号)·························································································· 54
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鲁财金〔2010〕47号)······························································································· 56
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58号)······················································································· 58
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1〕34号)······························································································· 62
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日银发〔2012〕85号)······························································································· 72
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2〕29号)······························································································· 78
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88号)··························································································· 86
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
(日银发〔2013〕65号)······························································································· 90
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财企〔2013〕32号)······························································································· 95
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iii
(日政办发〔2013〕34号)························································································ 100
10、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101
七、房租(水电费)补贴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接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103
2、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4号)························································································ 104
八、就业见习补贴
1、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1〕21号)························································································ 107
九、创业奖补
(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
1、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4〕18号)························································································ 119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5号)························································································ 130
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138
(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
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v
(日财社〔2014〕19号)···························································································· 140
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 区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7号)························································································ 141
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4〕17号 ···································································································· 143
十一、资金管理办法
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1〕51号)···························································································· 148
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日财社〔2014〕19号)···························································································· 161
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2〕20号)···························································································· 169
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社〔2013〕75号)···························································································· 173
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
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50号)························································································ 182
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4〕8号)······················································································ 184
v
职业介绍补贴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四、监督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臵、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6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2‟36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期限与补贴标准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
价费发„2005‟174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初级工:c类工种600元,b类工种700元,a、d类工种8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600元补贴标准执行。
中级工:c类工种800元,b类工种900元,a、d类工种按1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0元补贴标准执行。
高级工:c类工种1000元,b类工种1300元,a、d类工种15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补贴标准执行。
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经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人标准执行。
首次申请补贴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拨付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第二次申请补贴时,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扣除首次拨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经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80%;培训前学员已成功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100%;培训后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标准执行。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中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补贴程序及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培训费用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再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个人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原则上分两次进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培训6个月内,根据实现就业情况,第二次提出补贴申请。企业组织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我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2日
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要求,制定•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统领,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市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其中,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5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0.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
三、突出培训重点,实施七项培训
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非我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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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驻日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驻日高校参加全市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充分利用驻日高校和技工院校在师资、专业和设备方面的优势。严格按照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招标认定,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后,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及时予以清退。被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其应拨未拨资金,根据被清退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其未拨付资金不再予以拨付,已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因综合绩效考评不合格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被清退前实施且达到培训和监管要求的班期,可继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申请培训补贴。
(二)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开发适合农民工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做好考核规范、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开发;积极推广现场培训、及时鉴定、按时发证三位一体服务模式,为培训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不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工种(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结业要通过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两个环节进行。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须由同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成员实施,考核合格,颁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号的“合格证书”。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和到企业实践
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创业导师认定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进行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探索创业培训统一师资制度,对创业培训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师资共享协议,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创业培训实施前,由定点培训机构按创业培训教师特长,从创业培训师资库中抽取教师。
(四)加强基础信息监控。要建立完善基础信息统计、监控制度。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辖区内企业的用工需求、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制定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的需求动向,帮助培训机构尽快调整培训专业方向。加强企业和行业间的信息互通、技能交流和人才流动,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变化,满足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
(五)规范培训教材使用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使用管理,通过定点销售单位订购正版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机构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要认真核查教材征订渠道和财务原始凭证,严格审核教材配备情况,确保学员人手一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使用管理台账,保留订购汇款凭证、购书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复印件作为重要原始凭据备查。
(六)加强部门协作。要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构作用,加大与工商、工会、团委、妇联、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合作,充分实现政策共享,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政策,有关部门、团体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的方式,实现培训与学员的有效对接,提高培训针对性。
(七)加强培训综合性和公益性。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应按规定安排一定课时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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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管理和市级培训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市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定点培训机构在从事职业培训过程中,应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社会新闻媒体资源,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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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和 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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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资格确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街道(乡镇)复核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格。属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程序
(一)面试考核。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安臵计划和就业援助对象报名情况,在优先录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的同时,组织用人单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录用公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录用人员名单在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以及被录用人员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属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应当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无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务(人才)派遣。派遣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明确被录用人员岗位职责,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薪酬)。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臵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十七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延长至退休。第十八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对区县在下拨就业资金时加强就业资金绩效考核,实施补贴支出与资金拨付挂钩办法,实现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的协调推进。
第十九条 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填写•日照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编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划入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对援助期满后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符合城乡低保办理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
自动离职、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以及安臵两次拒不上岗等人员,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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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岗
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企业,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企业:
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
3、企业就业备案手续;
4、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凭证、劳动合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上填写应享受人数及金额,签署意见后,传至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停发岗位补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未到期的,剩余补贴部分及标准按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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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高校
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2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各类小微企业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期限
各类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补助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止2014年年底。
二、补贴标准
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微企业应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社会
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立户手册‣;
3、企业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4、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登记手续(备查);
5、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小微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关于小微企业的审核。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审核。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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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
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
1、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7、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
3、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拨付当年缴费补贴的办法执行。
(一)补贴申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及类型);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补贴审核及拨付
1、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后,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档案并参保缴费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信息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网络数据传递。并连同纸质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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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与就业政策分析论文篇三
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一、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被企业(单位)招聘或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可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被招聘人员身份证件等材料,自主创业、个体经营者可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就业培训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先缴费,培训结业后在规定标准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免费参加培训。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均免费参加培训。
三、失业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1.5%,个人工资总额的0.5%。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
待遇: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标准工资标准的70%。目前,我区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58元。
期限: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的资金补贴。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符合第1、3条规定且上未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第1、3条规定且上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用于以下支出:
1、职工生活补助(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缴纳社会保险费;
3、转岗培训;
4、技能提升培训。
稳岗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1、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荆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办公室)提交《稳定岗位补贴审批表》;
2、荆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复核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开的复核情况提出拨付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5、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拨付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创业扶持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在荆州区域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的(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可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超过30人(100人以上企业超过15人)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2年,贷款期内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贴息。
五、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就业援助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主要包括:
1、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
2、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
3、政府确定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民办单位的岗位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特困人员,主要包括:
1、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残疾人;
5、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6、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初次享受政策)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范围:
1、大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零就业家庭成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与上述公益性岗位的政策相同。
(三)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
对象: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对象为经认定的所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期限 补贴条件、标准:在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用工登记且在区直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的毕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企业(单位)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标准。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参保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并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对就业见习期间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2、补贴程序。企业(单位)有能力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即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县以上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市级或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属地动态管理。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应于次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内的就业见习补贴和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见习补贴和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经人社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3、所需资料。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供以下资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就业见习基地报告。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和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经参保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盖章)、《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注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人数、时间和金额,并附着缴费凭证)、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及《就失业登记证》、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
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年每人5200元的标准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档案管理服务费
按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文件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1月起停止档案管理服务费。
咨询地址:荆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荆北路47号)
咨询电话:8496022(人力资源服务中心)8497093(就业训练中心)
8491039(失业保险办公室)8492317(创业指导服务中心)8491883(就业援助办公室)
创业与就业政策分析论文篇四
2009年大学毕业就业与创业政策
1、国家、我省对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哪些规定
(1)各类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11月20日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进校招聘毕业(鉴于就业形势,各学校一般都提早进行了)(2)用人单位在高校招聘毕业生是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
(3)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4)用人单位参与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事先向高等学校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 需求信息。
2、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如何编制的?
“就业协议书”是编制就业方案的基础,采取分级编制管理,一般是由学校主管部门于5月20日前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符合就业政策和规定,既纳入就业方案。
3、国家和辽宁省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收费有和规定?
(1)经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服务手续的毕业生(国家指令分配的毕业生除外)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须向省或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交纳就业服务费100元(特困生、壮士子女、残疾生、参军入伍生、省优秀毕业生免收)。
(2)对于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不在系统、行业内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应向学校补交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
(3)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因本人原因违约的,省或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再收取违约金。
4、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哪些政策?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除定向和委托培养外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对于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没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如保留时间不超过两年,也可以报考。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修资格条件;
5、应届毕业生到部队就业有哪些政策?
高等学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参军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2)学习成绩在平均良好以上。(3)本、专科毕业生的年龄18-22周岁;毕业研究生的年龄视具体情况而定。
(4)身体健康,具体条件参照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到军队的基层指挥岗位的毕业生还应具备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
6.毕业生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怎么办?
(1)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地。
(2)外省生源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就业,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
(3)本省各市生源毕业生,原则上派回各市人事局二次就业,由各市人事局帮助推荐就业。
(4)省教育厅所属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规定,为省内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代理(期限两年)。凡自愿参加就业代理并附合就业代理条件的毕业生,档案转至省就业指导中心,户口可落入沈阳市内、由毕业学校办理代理手续
(5)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及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7、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有哪些政策规定?需要哪些手续?
政策规定:
(1)在本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调整该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所在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该派手续(3)毕业生调整改派在规定的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手续:
(1)退函,由原接收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并经主管部门同意。(2)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3)本人办理调整改派的申请、学校意见和原报到证。
8、毕业生《报到证》有何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转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9、毕业研究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应注意那些事项?
(1)用人单位对硕士毕业生考取博士有无限制,如无限制应注明“毕业生若考取博士研究生此协议自行解除”
(2)明确用人单位毕业生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特殊要求,避免用人单位以毕业生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拒绝接收。
(3)协议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此项应有约定,以便在需要解除协议的情况下通过满足协议终止条件或承担违约责任来解除协议。
(4)劳动报酬、工作年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毕业生关心的其它事项要写清楚。
(5)由于口头协议约定在出现纠纷时较难举证,所以毕业生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要用书面形式,以避免使用以引起歧义的条款,在约定后双方都要签字、盖章。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本人自然情况一定要如实填写。
10、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或享有哪些政策待遇?
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1)服务期间(2007年为1年),主要从事各镇(村)的教育、卫生、农机、扶贫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工作,也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副院长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以及“一村一名大学生”所从事的工作。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以及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4)服务期间考核合格的,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省内高校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5)服务期满,对志愿者做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6)服务单位应向自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者。
(7)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授予辽宁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辽宁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辽宁十大杰出青年、辽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的评选。
(8)服务2年期满后,留在当乡镇就业的,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鼓励、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相关政策。
11、什么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主要内容:
(1)签约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提倡诚实守信原则。
(2)毕业生应按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意向,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在“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约定”一栏注明。
(3)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也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4)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由学校审核汇总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鉴证或报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列入就业方案下达执行,学校负责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5)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6)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如有其他约定(如升学、学位、外语等级及计算机等级,履行合同年限,工资待遇),必须在备注内说明并签字盖章。
(7)就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面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8)就业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此协议经鉴证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12、就业协议的订立有哪些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有两个步骤:要约和承诺
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受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
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13、办理违约的手续及程序有哪些?
(1)原签订单位出具同意违约的公函(简称退函)它体现对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的知情权的尊重。退函要注明原因,以确认违约方的责任。
(2)持单位退函(若毕业生违约,需同时持有本人的违约申请书,注明申请事由及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经所在院系审查批准后,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它主要是起到监督和维护各方权利的作用。
1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被录取为研究生、本科生或国家公务员算不算违约?如何办理手续?
学校鼓励毕业生考研究生,如果签订就业协议时注明了“如考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则本协议无效”,不属于违约,但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初签订就业协议时未声明本人正准备考研究生考本科,或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如录取考研生或本科生则本协议无效”等内容,属于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可与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并向学校初具同意读研究生、本科生函,方可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具体办理的手续和程序如下:
(1)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2)研究生或本科生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
(3)本人申请报告,并附上毕业生所在院(系)意见。
毕业生将以上材料交给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即可。学校鼓励毕业生考取国家公务员,如果签订就业协议时注明了“如录取公务员则本协议无效”,不属于违约,但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初签订就业协议时未声明本人已报考公务员,或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如考取国家公务员则本协议无效”等内容,属于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可与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
具体办理的手续和程序如下:
(1)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2)国家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3)本人申请报告,并附上学院意见。毕业生将以上材料交给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在于招录公务员单位签约。
15、劳动合同与毕业生就业协议有什么不同?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还要签订劳动合同?
(1)主体不同:前者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这些劳动者既可是高校毕业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2)内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后者是双方相互选择的关系的确定。
(3)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6、应届毕业生何时迁转档案和户口?毕业时认为找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怎么办?
应届毕业生的户口迁移是在6月末至7月中旬毕业生集中派遣是由学校统一迁出,毕业生离校时由本人将户口迁移证带走,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凭《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档案室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周内,由学校统一安排归档,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就业单位。毕业时没有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且又未办理就业代理或未将户口、档案保留学校的,其档案迁转到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师范生)。
17、应届毕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毕业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 根据辽宁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就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和登记的有关具体事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毕业后可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户口迁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由当地公安出派出所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18、参加就业代理的毕业生需要什么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就业代理:
1)凡在毕业时未有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都可申请就业代理;
2)准备报考硕士、博士以及赴国外学习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3)非国有制经济用人单位就业,不能落实接收毕业生、户口的; 4)毕业生已在省外找到就业单位不能办理档案和户口的。5)参加志愿服务我国西部地区或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
19、毕业生就业代理服务内容有哪些?
(1)保管档案;(2)依据档案材料,为毕业生升学考研究生提供服务,出具相关证明;(3)依据档案和有关材料为出国(出境)的毕业生,出具政审及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4)为党员结转党组织关系,负责党员考核、预备党员转正;(5)根据毕业生申请,可为毕业生办理职称评定,专业定级的申报手续;(6)为毕业生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为用人单位代招急需专业人才;(7)为寻找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就业咨询;(8)办理集体户口;
(9)就业代理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为其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代理期满,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有关部门进行人事代理。
20.大连市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有关政策
近年来,大连市加大了对高层次毕业生的引进力度,放宽了指标限制,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凡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非师范专业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只要愿意来我市就业,均予以接收;
(2)到北三市和长海县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合同的,其户口可以落在大连市内;
(3)大连市需要而本地生源无法调剂的it、电力、造船、航海、军工等类专业省属以上院校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含高职),在我市找到对口单位,予以接受。
(4)按照大政发(2003)6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当年毕业就业规定的全日制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落户手续
(5)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可根据需要,接收外地生源专科层次和急需的中专层次毕业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部分和开发区部分接收毕业生分别按市内和开发区政策规定执行。
(6)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市、长海县可根据需要,接受中专以上层次外地生源毕业生。
(7)从2008届毕业生开始,大连市人事局改变了毕业生在大连地区就业落户手续的办理方法和程序。
以往毕业生在大连就业时,只要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人事局审核盖章后,就可以凭协议书到辽宁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报到证,持报到证在大连办理相应的落户手续。
现在变更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还要有如下操作: 第一步,需要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在该网站上注册企业信息; 第二步,需要毕业生本人在该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
第三步,毕业生根据注册信息登录该网站填写签订就业协议信息; 第四步,等待用人单位在该网站上恢复确认;
第五步,毕业生将书面协议书交回所在院(系)→学校,按以往一样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报到手续。
详细操作流程:http:/// 21.什么是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者。
存在于正规经济部门中,但在劳动条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工的各类灵活就业形式人员,包括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由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进一步变革引起的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各种推销员等。
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注:灵活就业签合同时,必须有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否则合同无效,不算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