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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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组建文件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条 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三章 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筹措建设资金;
第五条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计划;
第六条 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七条 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第九条 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第十一条 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项目法人组建文件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 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4、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县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6、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 项目法人职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项目法人需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四制”管理,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审计、稽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前期工作阶段职责: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2、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3、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4、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前期工作的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阶段职责:
(一)在招标阶段职责:
1、按照国家和县有关规定规范水利建设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市级以上公共资源市场进行交易,其中由国家和县负责审批且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入县级市场进行交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县水利厅进行诚信备案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3、及时提交招标报告。招标前,按规定及时递交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形式、代理机构的选择、标段划分、资质要求、公告发布、评标办法、时间安排等。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指派代表与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5、确定中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确定中标单位。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价格及投标承诺主要管理人员。
6、提交总结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间和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
7、按规定与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其他职责:
1、组织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的申报与审查;
2、办理质量监督、开工前审计等报批手续;
3、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工作;
4、组织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四通一平”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
6、及时组织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7、做好与群众、相关部门、政府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职责:
1、及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2、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
3、严格设计变更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和县水利厅关于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做好重大设计变更的报批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
4、组织并负责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安全度汛;
5、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6、设置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机构及人员职责,对质量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7、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议,通报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8、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完工验收,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或核备。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阶段主要职责:
1、组织验收资料的制备工作;
2、协助做好各项专项验收;
3、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规范;
4、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5、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6、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项目法人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为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管理,项目法人在组织工程建设中需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1、执业证书暂存保管制度。在施工、监理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必须查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的要求相一致,主要人员应挂牌持证上岗;主体工程建设期间,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实行“暂存保管”制度。中标单位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审查同意后及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2、考勤制度。对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3、签字签章制度。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建市监函〔2008〕49 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要求,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章制度;
4、公示制度。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主要管理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及基本信息要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任务为:
1、对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2、对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开展项目法人岗位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4、负责考核项目法人;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进行稽察、督察和专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对质量与安全事故和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法人考核制度,实行奖励惩戒机制。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结合。
1、考核由县水利厅每年安排部署集中开展,或结合专项检查、稽察一并开展。原则上项目上半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参加当年考核;项目下半年开工的,参加次年考核;
2、过程评价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情况为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内容:
1、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2、执行“四制”管理情况;
3、招标工作开展情况;
4、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情况;
5、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6、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情况;
7、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第三方检测单位评价和政府监督相结合“五位一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
8、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建立和执行情况;
9、对参建单位的管理情况;
10、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文明工地建设情况;
11、信息与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实行量化赋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程序:县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法人,首先由项目法人按本办法规定和量化评分表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市结合过程评价情况逐个项目进行考核,形成初审意见报县水利厅,县水利厅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根据需要进行随机抽查,并确定考核结果。各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自评后报市水利局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等次标准
(一)优秀
1、量化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2、无质量与安全事故;
3、无违法违规事件;
4、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地方配套资金到位;
6、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
(二)合格
1、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
2、无质量与安全事故;
3、无违法违规事件。
4、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地方配套资金基本到位;
6、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三)不合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
2、存在较大以上质量与安全事故;
3、存在违法违规事件;
4、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工程质量较差。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优秀的项目法人按照考核权限由县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项目法人,可推荐其参加全县建设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法人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强县水利厅负责解释。
项目法人组建文件篇三
项目法人组建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社会公益性、生产经营性、准公益性三类。同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也分为纯公益性、经营性、准公益性三类。
⑴项目法人组建应遵循的规章
目前,纯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组建主要遵循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文件。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组建主要遵循水利部1995年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件和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⑵项目法人组建的依据
项目法人组建依据是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应立即组建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组建文件篇四
项目法人的职责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证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任免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三、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 序组织工程项目建设。
六、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订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七、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预案,完善各种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九、负责组织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负责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计划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储备、供求计划的编制、论证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
四、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按照水利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四制”管理。
六、负责项目计划的下达、资金核算、批复工作。
七、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八、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搞好项目建设,对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有效监管。
九、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十、积极完成与项目有关的其它事项。
协调组的职责
一、协调好工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二、协调解决工程的用电用水问题。
三、解决好工程开工前各方面的矛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四、做好项目工作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国有土地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项目各环节的衔接。
六、协调好受益群众应承担的水利工程的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的工作。
七、做好工程周边的水土保持工作。
质安组的职责
一、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序。
二、负责将工程项目划分报告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
三、配合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等有关质量和安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督促参建单位各项质量与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施工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六、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责成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向项目法人管理机构汇报并提出整顿建议。
七、纠正违章操作,清除隐患。
八、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处理工程有争议的质量事故。
九、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财务组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种帐簿,设立总帐、银行帐、现金日记帐、明细分类帐等,作为工程资金运作的资料凭证和档案,工程资金必须立户建帐。
二、财务人员分工负责,相互监督,会计主管帐目,不管现金,出纳只管现金,不管实物,保管只管实物,不经手现金。
三、工程内的各种帐目做到帐帐、帐款、帐物及票据相符,不得有差错。
四、各单位划拔资金以转帐为主,不许提取现金。
五、严格审报批手续,各种开支票据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报项目法人代表审批后有效。
六、及时装订票据,妥善保管。
七、物资的购、发、用、领、退和收等一律通过物资财务帐目,不许有帐外物资,不得以领代销,以购代销。
八、工程建设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剩余的物资应及时清点入库,不得私分和处理。
九、严禁外借物资,内部调拨经研究后,办理调拨手续。
十、会计和保管要定期核对帐目,清点库存物资,要帐帐、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统计信息组职责
一、搜集、统计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信息,并负责上报。
二、各类报表要严格按报送要求上报,报送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三、统计人员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四、对工程效益等指标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实行统计监督。
五、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统计台帐,台帐应按照时间序列逐月、逐季登记。
六、公开发布工程的招标活动。
七、按要求对工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信息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八、宣传工程的效益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