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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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篇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标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4、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为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
治环境。
三、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和职责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订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4、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5、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检查监督,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执法的内部程序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性强,法律要求高,涉及到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我办讨论决定由规范行政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篇二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二o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检查组各位领导: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不断加强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就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坚持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强化依法治教、法制管理,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和民主行政行为。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市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真
正做到有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提供了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梳理执法依据,理清执法事项,明确执法责任。
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授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首先应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事项,进而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为此,我局制定了《关于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教育行政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工作。
我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组织专人对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事项进行了梳理,对行政执法职责依法进行界定。经认真梳理,涉及我局的行政处罚事项共有18项,行政许可事项2项,行政确认事项2项,行政强制事项1项,行政裁决事项1项,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2项。
三、强化服务职能、简化审批手续、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转变工作作风,我局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全程办理代理制。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办法》、《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方便和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及方便群众办事,我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做
到了“五公开”。一是办理事项公开;二是办理条件公开;三是办理程序公开;四是收费标准公开;五是办理结果公开,并将“五公开”承诺制成图板进行了公示。同时,利用政务公开栏将教育局的职能、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进行了公示。政务公开的全面推开,有力地促进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推动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法制管理,抓住源头治理工作。
深化改革建设、重点治理源头,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各个环节。针对易发多发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重点抓好招生考试工作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等领域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集体决策制度、权利公开运行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形成法制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教师聘用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规范操作程序,抵制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教师招考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同时全程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随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真正使权力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运行。
五、履行行政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好具体工作。
(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
纲要》,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对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任务目标、组织领导、责任制制度进行了全面安排和规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制订了《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凡涉及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需由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法制办备案。为了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和监督机制,我局按照有关要求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发放了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定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并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执法证件进行审验和资格认证工作。
(二)结合教育系统实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1、全面推进中小学阳光招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中小学招生是一项社会关注程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为实现旗县区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基本实现均衡发展。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升初”招生行为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区教育局,各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折不扣地执行电脑派位招生政策,不得组织入学招生考试。同时,为进一
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制定了民办学校录取学生不再参加电脑派位。维护了电脑派位的严肃性,确保民办学校招生的稳定,避免考生盲目择校的现象发生。
我局进一步加强中考改革力度,全面推行阳光招生。一是中考采用网上报名、网上填报志愿、网上评卷、网上录取等方式,将统招生、分招生、择校生的计划、收费标准、录取结果等内容全部公布于中考招生信息网,提高了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使每一名学生都能明确选择自己的志愿,避免了盲目性,这项工作走在了自治区各盟市的前面。二是市四区农村户籍学生均可报考6所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三是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将50%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通知》精神,将6所自治区示范性高中50%的招生名额用于分招,有效减少了择校现象。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我市中小学校班额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按照《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校班额专项检查的通知》,9月3日~9月6日,局领导带领各科室科长采取“听、查、看、访”的形式分组对市直属学校及市四区2012年秋季招生初始年级班额控制情况、均衡分班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的学校来看,基本都能严格落实市政府规定的班额标准市四区中小学45——55人(初中不超过60人),实现均衡分班制。
2、发挥职能部门合力,规范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
我们充分发挥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都要深入各旗县所属学校、市属学校就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也要对各旗县区、市属学校保障经费的落实情况以及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进行检查,运用审计职能,强化学校财务监督,确保学校资金投入和收费收支管理的规范性。
同时,市和各旗县区教育局加大了对学校收费、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凡收费必须予以公示,并公示其收费依据,开据发票。对教材收费必须实行学期结算制度,并出具收费清单告知学生及家长。
针对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学校存在的有关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所引起的退费问题,我们还出台修订了《关于学费、住宿费等退费办法》,为维护学生家长的利益,为学校主张权益,解决在退费过程中学校方与学生家长的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市从2011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即免收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2012春季学期开始,呼市进一步扩大“两免”政策的补助实施范围,将原有补助范围调整为对呼市所有高中在校学生实
施“两免”优惠政策。9月初市教育局党委就“两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各学校都能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严格贯彻落实。
3、强化师德教育,严把教师入口关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和《呼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我们将中小学教师是否参与违规补课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与教师的绩效工资挂钩。2010年,我们会同市政府纠风办出台了《关于严肃查处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教师违规补课,特别是公办教师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治理力度。将教师是否违规补课、是否从事“有偿家教”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一经发现查实“一票否决”。同时将此工作纳入校长考核的指标范畴,督促校长切实抓好本校教师私自补课行为的管理和教育。同时还将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的管理效果,作为评价其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教师招聘工作的监管,增加招聘工作透明度,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我们先后出台了公开招考聘用教师工作实施意见、强化教师招考纪律的意见和试讲督查的意见,制定了教师招聘考试试讲评审工作纪律、教师招聘考试信息采集、试讲工作规程等工作职责和规章,从完善制度入手,依法管理、从严治考,做到招聘政策、考聘资格、招聘计划、录取信息、举报申诉、违纪
处理“六公开”,并着重从加强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招考程序,把好招考“进口”关。特别是在试讲环节中,我们制定了较为严密的规程,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今年,教师招考全部实行标准化考场监考、局域网上评卷、异地或不同学校选聘评委,试讲实行现场评分、现场唱分,考生现场签字确认等一系列措施,确保了教师招考公平、公正和公开。
4、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办人民满意教育。9月3日全天,按照《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机关干部2012~2013学年
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快捷高效地为师生服务,为学校服务。健全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全程服务制,并将工作目标、工作标准、服务流程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六、存在的问题
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由于教育系统点多、面广,发展不平衡,距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教育行政决策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
(二)教育行政执行工作滞后,教育管理方式需要向法制管理为主转变。
(三)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随着教育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还存在着忙于应付日常,抓业务知识培训力度不够的现象。
(四)执法机构、执法队伍、执法制度的建设滞后。执法薄弱问题仍然制约我市实现依法治教。教育执法检查与监督没有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存在重管理、重审批、轻服务的问题。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为标准,以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为重点,针对落实行政责任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推行绩效管理、强化行政问责,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核心理念、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强化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工作落实。
(一)以“精严细巧”为准则,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提高工作标准,严肃工作纪律,振奋精神状态,以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取得良好工作成效。
(二)以狠抓落实为关键,不断提高行政执行力。首先强化工作责任。
(四)规范行政执法、依法治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篇三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
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和奖惩。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的领导机关。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 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监察、人事、司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 评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包括“四制”的制定、落实、考评和奖惩);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情况(包括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权限、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办理情况;
(五)法制宣传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七)履行其他有关职责情况。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自评: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0月份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按管理权限报送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考评组考评:
1、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前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并于11月底前将考评情况书面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2、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会同监察、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评。
(三)公开评议: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征求意见会、开展民主测评等方式,征求对考评对象的意见,并对考评对象进行量化打分;
(四)综合考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考评组,根据自评、考评组考评、公开评议以及日常执法监督情况分别对考评对象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初步结果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 考评组考评的方法:
考评组考评采取听、看、查、考、谈、访、评的方式进行。
(一)听即听取考评对象的情况汇报;
(二)看即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应当公示的事项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查即查执法部门落实各项制度的具体情况,实施行政 执法责任制措施,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原始材料,抽查案卷;
(四)考即现场抽考执法人员;
(五)谈即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六)访即对执法活动进行走访;
(七)评即根据考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第九条 考评以本办法第六条和各考评标准为依据,采用百分制量化考评。其中:考评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70%,公开评议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10%,日常监督考核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20%。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全面落实;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得到落实;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三)合格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基本落实;
2、基本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6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
(四)不合格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
2、滥施处罚或野蛮执法;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或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在60%以下;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公布后,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报州、县(市)党委、人大及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市)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秀和良好比例分别为本级考评对象总数的15%和25%。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州人民政府对考评为优秀的县级人民政府奖励10000元,并对其法制工作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政府主要领导奖励400元;考评为良好的县级人民政府奖励5000元,并对其法制工作机构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政府主要领导奖励250元;
(二)州人民政府对考评为优秀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3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400元;考评为良好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2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250元。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同级政府奖励经费的10%予以奖励,但州级不超过10000元,县(市)不超过5000元。
被州、县(市)人民政府考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公务员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奖励经费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计划,报政府领导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执法 部门,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其主要领导给予400元的惩罚。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惩罚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以及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不依法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责任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 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有《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不履行考评职责或者在考评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以前下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楚雄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州政发[1999]181号)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篇四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区教委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任及副主任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明确区教委各副主任、各科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2、对以区教委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行政许可文件。
4、对违法教育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5、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复议、审查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参加或授权参加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起诉行政诉讼。
6、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审批结案。
8、对本人就有关行政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副主任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教委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职能科室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区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行政执法计划的实施,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协助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5、协助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6、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人事计财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人事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教师的调配、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教师及时给予调整。
4、制定和完善全县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管理指导全区中学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以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科受理教师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投诉,并依据《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负责指导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7、组织落实有关计财的政策、法律、法规。
8、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9、依法筹集和核拨每年的教育经费,确保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
10、依法制订和规范教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1、依法制订、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负责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检查和监督。
12、负责管理和指导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校办产业、基建和维修工程中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14、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初审,所有案件的结案审查。3、受主任委托、承担应诉、申诉及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
4、管理执法文书、案件档案。
5、负责对在职或离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有关的投诉、举报。
7、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教育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指导普通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计划。
4、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科受理教育教学领域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件和投诉举报。
7、组织落实有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8、依法行使成职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和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撤销、调整的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地方职业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招生工作。
10、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直接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11、受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投诉。
12、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招生自考办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招生自考文件精神,完成普通高考、成人高考、中考等各项招生考试任务。
2、按规定做好招生自考工作,承办招生自考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3、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自考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高校考生的身体检查、往届生的品德行为考核工作。
4、按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和信息。
5、受上级委托做好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重点办、服务中心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区学校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入实施方案的制订。
2、负责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层次、方向的统筹规划和校办产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3、负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4、负责校办企业创建审批、企业年检、年审以及校办企业减免税的协调和管理。
5、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九条教育工会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会同组织人事科抓好师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协助教育行政和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按规定做好先进教工的评选和表彰。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做好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篇五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全局主要职责: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的经营、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
1、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
4、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实施检查监督。
5、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质量的抽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中药材集贸市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管药品生产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的办事处。
6、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7、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管理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9、承办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股(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打印、复印;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审核;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印鉴管理、大事记录、值班安排;负责宣传、信息的编发;负责局各种会议的组织及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进行协调督办;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复议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事务管理、车辆管理;负责档案的办理、招商引资、政务窗口、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及登记发放;协助市局做好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受理申报;负责局机关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负责做好对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执行国家各项财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做好财务会计帐目和报表工作,搞好财务管理;负责财务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协助做好局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费用的报销;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处理党员的违纪案件。
2、食品安全监察股:组织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
与评价
工作;汇总并上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根据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3、药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和办法,初审药品零售企业资格;依法监督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管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办公室做好监管相对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稽查股(对外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队牌子):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稽查、抽检;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协助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完成市局机关交办查处的案件,承办有关市、县协查案件。
5、监察室:负责对监察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执法问题的控告和被监察对象的申诉;负责立案调查监察对象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二、执法责任制
根据以上职责,全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局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能,各负其责。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法,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形成全市药监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网络。
2、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全面领导责任。
3、全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考核下级,考核时间个人每季度考核一次、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依据。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