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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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篇一
案例1
河南省安阳市原劳动局局长、党组书记孙秀奇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今天被滑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对其受贿、贪污的赃款2592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另据纪检部门查明,孙秀奇还长期包养情妇。1994年12月至2001年4月,他婚外与一社会无业女青年先后在安阳、郑州、林州等地长期姘居,并于1999年2月在郑州生下一男孩,2000年12月又在安阳生下一女孩。经公安部门dna鉴定,这两个孩子均属孙秀奇的亲子。
孙秀奇案在进入司法程序期间,有关部门已分别开除其党籍和公职。中共安阳市委曾就孙秀奇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向全市发出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经得起权力、金钱、女色的考验,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
案例2
李某某,现年42岁,大专学历,多年前就在郑州烟草
系统工作,为一位领导开车。后来被提拔为郑州市烟草局机关服务中心司机班班长,负责单位内车辆维修以及更换车上装具。
据知情人透露,李某案发,源于一次“偶然”。
2011年,侦查部门在调查另外一宗腐败案时,审计牵出了郑州市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现了烟草局车辆的非正常维修款。侦查部门深挖之下,李某罪行败露。
2011年10月24日,李某被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控制。在反贪局,李某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侦查人员统计,自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仅李某贪污的款项就多达100余万元,同时,还受贿9万余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半。
案例3某超市工作人员金某、某旅店工作人员刘某到某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办理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业务。在申办超市营业执照过程中,申办人刘某对工商业务不太熟悉,李某在受理中对申办人爱理不理,很不耐烦。之后,由于刘某在登记书上填写项目不全,李某爆出了“你填的什么东西”、“不要把公务员当成受气包”等不当言论,引起当事人的争辩和反感。
事情发生后,市工商局和开发区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专班,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在明确事实及相关责任的基础上,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李某作出严肃
处理:写出书面检讨,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一个月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调离窗口单位;在全市工商系统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4
某县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篇二
积极解决社会矛盾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解读
●杨之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次历史性跨越,是党的战略任务、科学理论、伟大实践的重大突破与创新,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新的概括,是我们党的理论创新的又一个重大成果。改革开放28年来,社会事业首次成为中共中央全会的主要议题,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尚属首次。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指导我们解决当前存在的社会矛盾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六届六中全会对解决“上学难、上学贵”提出了明确的对策
1、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的“上学难、上学贵”问题,必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对教育投入的力度,促进教育又快又好地发展,努力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这一要求,为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2、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让每个农民子女都能上得起学。目前反映“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最突出、最集中的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因此,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实行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并要求把这一政策逐步向城市扩展。针对城乡贫困家庭学生购买课本困难和农村需要寄宿的贫困家庭学生上学困难的情况,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农民工子女由于随父母在异地生活,普遍存在“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此也提出明确要求,即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该说,随着上述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的“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3、当前人民群众反映“上学难、上学贵”问题,部分是由于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引起的。由于目前我国只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因此对高中以上教育收费是政策允许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教育资助制度和助学体系,完善高等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制度,落实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资助政策。同时建立实施勤工助学制度,开展特殊困难补助,实行学费减、免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以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强调要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扩大教育资源覆盖面。
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看病难、看病贵”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1、调整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格局。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措施。这不仅有利于群众就近求医看病,小病不出社区,大病才去医院。同时,为使群众能得到高水平的医疗服务,特别提出要实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城乡医院对口资源、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双向转诊、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
2、加快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在城市,要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
立健全服务城镇居民,包括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少年儿童等人群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规划,2006年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2007年扩大到60%的县,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同时,要加快城乡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设,形成多形式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3、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收支管理,纠正片面创收倾向。明确政府责任,增加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对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变目前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片面创收的运行机制。在经济发展基础上,要加大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救治、中医药发展和健康教育的投入。
4、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家、社会、个人承受能力和安全、有效、价廉的原则,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医疗和基本用药。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强药品价格监管,严禁虚高定价。
5、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
6、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发展。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是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并列的社会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我国文化建设成就显著,城乡文化基础设施逐步得到改善。但是,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社会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消费需求有了很大增长,目前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还不丰富。六中全会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的要求和措施。
1、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2、加强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先安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设项目。
3、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进一步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总体规模还比较小,文化产品的进出口存在很大逆差。全会强调,要培育国有和国有控股骨干文化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文化产业,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发展,推动集约化经营,提供价格合理、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增强文化产品国际竞争力。
(作者系州人大常委会教工委主任)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篇三
如何有效缓解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矛盾问题
摘要:文明化、现代化的建设改造绕不开“征地拆迁”问题。“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在这一资源的重新配置中,开发商、政府、征地拆迁户三方如何正确定位,去共同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如何去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使三方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均按经济规律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是“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处理好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的问题,必须建立新的土地市场条件下长期、长效的土地公共所有、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供给需求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拆迁 矛盾 建议
1、“征地拆迁”的经济学认识
1.1.“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矛盾的焦点是“效率与公平”“征地拆迁”,是文明化、现代化的建设改造工作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城镇化的扩张不可回避的矛盾。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毋宁置疑,任何一项资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显然,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扩张而使地价剧增会借助“征地拆迁”这一载体集中反映出来。其矛盾的焦点不外乎就是“效率与公平”。
1.2.土地市场具有明显的垄断市场特征
1.21、对某一区域来说,有条件进入的开发商往往动用各种手段阻止其他开发商进入,在局部形成“一个企业就是整个行业”(这个局部的)的现象,是典型的垄断市场表现;由于补偿价格偏低,(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多为由地方政府单方定出补偿价格,征地拆迁户没有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恰如垄断市场上企业就是价格的决
策者。
1.22、征地时,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急征缓用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是明显的垄断市场特征。
1.23、就某一区域来说,由于开发商融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当地的货币资源(计划用于城镇化扩张的那部分资金。其手段往往是官商暗中合作),而货币
资金正是进入土地市场竞争的关键性资源,其他企业(或开发商)由于不具备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就无法进入参与竞争;地方政府对开发商的选择有意无意间起着“立法限制”的实际效果,具有垄断市场特征。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造成土地供小于求的客观事实,所以开发商在这个垄断市场上,可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
2、现行“征地拆迁”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2.1.拆迁是围绕房屋所有权交易的利益博弈
拆迁是指经法定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
为。除了违章建筑以外,被拆迁房屋都是有合法权属手续的房屋。房屋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拆迁的实质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经济学关于 “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表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 大化。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不同,产生分歧和矛盾就成为必然。
拆迁同样应当遵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
间的充分沟通和妥协,达成既有利于拆迁人又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公平交 易。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无法通过讨价还价的市场手段解决时,必然付 诸行政、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和司法部门充当利益博弈中的公平裁判者,做出裁决并动用强制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2.2.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从拆迁的性质看,所有的拆
迁可以分成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两大类。
公益性拆迁,是指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公共利
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全体或绝大部 分成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共同的利益,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社会整体 的生存和发展。一般而言,为了行政管理、国防、生态环境保护、文化 教育、卫生保健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 等领域内的公共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属于公益性拆迁。这种行为本质 上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的最终结果是有利于整个社会,被 拆迁人也同样可以从中获益。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为了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在与房屋所有者达成交易并经法定机关批准后进行拆迁,法律同样是 允许的,也是符合优化资源配置要求的。与前述公共利益相对,这种拆 迁的目的只是为了市场主体自身的个别和局部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 益,其性质只能是营利性拆迁。应当特别注意,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认 为的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公共利益,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有时会脱离公 共利益的目标,现实生活中政府与民争利、权力寻租等问题比比皆是。因此,拆迁项目的属性不能由政府决定,而应由该项目涉及到的利益主 体通过合法程序民主决策。
2.3.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职能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政府既是最大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者,还是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各种社会不同群体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主体 之间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同时还拥有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公共权力。这 种先天的“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既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 了保证,但又使公共权力的滥用成为可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首 要责任是促进市场的发育,保护自发的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契约的履行,维护自发市场平稳运转的环境。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均衡与和谐,在于 两者都在自己最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各司其职。我们区分两种不同性 质拆迁的意义就在于,明确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角色,保证政 府在公益性拆迁中不“缺位”,在营利性拆迁中不“越位”。
在公益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拆迁人,双
方同处一种平等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裁判员”是司法系统。政府通过与房屋所有者的讨价还价,达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为公 共利益项目的实施奠定基础。在通过讨价还价仍达不成协议时,交由法 律途径解决,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这里,政府首 先应注意通过公开、民主的程序确认拆迁的公益性质,其次要注意予以 被拆迁人充分、及时的补偿。在国际上,各国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对 居民进行动迁也同样存在,普遍的原则同样是居民必须为大局做出让步,但政府必须提出征地的充分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
在营利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双方是商业利益主体,包括公民、法 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政府的职责与在公益性拆迁的职责截然不同,在这 里,政府不是交易的一方,不能“越位”。政府应当尊重交易双方对各 自当前及预期利益的独立判断,尊重其自愿交易的自由,对可以通过市 场和社会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民事行为不必越俎代庖。假如被拆迁人 不同意交易,唯一的解决途径是双方进行新一轮的讨价还价,重新分配 利益。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无意识地增 进社会公共利益”,绝不能以加快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维护对外开放 形象等借口,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否则,政府手中的公共权 力就会失去了其作为个人权利保护神的本来意义,而将成为个人权利最 危险的侵害者。
3、改善“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3.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为了适应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需要,2001 年11 月和2005 年12 月分别颁发了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然而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仍不能有效遏止和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近几年反而愈演愈烈。这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规定中还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等因素。目前,许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大障碍,应该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的拆迁法规,以促进城市建设稳步、快速发展。
3.2.科学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按照被拆迁物业的公平市价进行补偿,确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在补偿方面得到共识,避免出现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和标准苛刻,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或被拆迁人提的要求过高,拆迁人不能违背拆迁法规的原则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为切实体现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坚守政策底线。要“软硬兼施”,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对漫天要价、提不合法和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要选准典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3.3.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科学制定规划。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确保拆迁规模合理。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
兼顾,综合布局,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诸多关系,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杜绝城市“形象工程”建设。
3.4. 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协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根据拆迁法规和拆迁补偿方案,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拆迁协议,这种行为应视为拆迁活动“终”了,也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双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毁止协议。如果出现单方违约引发协议纠纷,管理部门要做好调解、疏导、解释工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该按协议办事,拆迁人应按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被拆迁人,并按时发放周转过渡补助费和增发超期过渡费。
3.5.要全面推行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市场化。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单方指定,而应由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能设置任何障碍,不能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方法,防止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正,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的情况,一经查实,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各级、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迅速清退从事拆迁执法的临时工、合同工。严格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岗位培训等形式,组织拆迁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系统掌握房屋拆迁、房屋估价、建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让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经常性地对工作作风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
参考文献:
陈爱巧:“征地拆迁”问题的经济学认识与矛盾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如何有效破解拆迁难题房开老总踊跃建言献策
学位论文:解决房屋拆迁矛盾和纠纷有效途径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篇四
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由于人治社会制度下的长期腐败,大量社会矛盾不但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且被人为的掩盖、压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指导下,这些矛盾经过长期的演化、积聚,已演变为不可调和的社会对立和对抗。
贫富不均矛盾是目前中国社会最尖锐的社会矛盾,也是整个中国社会矛盾的核心。社会越是发展,贫富不均的矛盾越是突出,老百姓越是不满。由于贫富的矛盾长期恶化,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和动荡。老百姓要求平等的呼声不绝,且日益高涨;老百姓对抗官员和地方政府的事件时有发生,并有蔓延的趋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如不尽快推动社会制度的变革,一旦发生社会危机,老百姓长期被压制的情绪很有突然爆发
在送旧迎新之际,人们不得不去注意在2004年充分暴露出来的目前中国社会所存在着的两大互相矛盾的大趋势。第一大趋势可以领袖外交所取得的外交成果为标志,中国已经在国际社会迅速崛起。第二大趋势可以频繁发生的社会抗议运动为标志,中国社会矛盾已经到了一触就要爆发的阶段。
这两大趋势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主导着中国的发展,如果这对矛盾处理得不好,社会政治的稳定就会成问题。
中国的国际地位迅速提高是很显然的。多年来,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迅速把中国推向国际政治舞台。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仅加入了所有重要的国际组织,而且在近年开始走具有自己特色的和平崛起之路,多边主义、经济外交和睦邻政策等等构成了初生的和平崛起理论的主要内容。如果中国的内部发展是可持续的,中国的崛起只是一件指日可待的事情,这点是很少有人会怀疑的。
但问题就可能出在内部发展的可持续性。近年来,内部发展所呈现出来的大趋势就是社会矛盾越来越激烈。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同地区之间,贫富分化和收入分配差异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危险的边界。外部改革有国际压力
中国社会没有能够像很多人所期望的,成为一个多元社会,而是迅速向高度分化的方向发展。各社会阶层之间没有利益协调机制,互相缺少信任感。而政府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也在迅速下降。结果就是不同规模的社会抗议运动的兴起。
为什么这两大趋势能够平衡发展?这就涉及到外部改革与内部改革之间的关系问题。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构成了中国过去二十多年来的发展主题。但是,总体上看,对外开放远远走在对内改革的前面。或者说,内部改革远远落后于外部开放。
这种情况与中国的改革模式有关。这个模式的特点就是先基本上不去触动既得利益,而是努力在既得利益的外围发展出新的利益。很显然,内部改革要触动巨大的既得利益,相比之下外部改革就比较容易。就是说,产生新利益比改革即得利益要容易。
外部改革进展迅速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外部的压力比内部压力要大得多。外部压力呈现为高度的组织化,可以说是外部众多主权国家对一个主权国家(中国)的压力。这有其表现在中国加入世界经济体系方面。
所以,中国已经加入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所有的重要国际组织。中国在投资、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开放方面远远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即使在法制改革方面,一般认为比较困难,因为它涉及到内部利益,但在与外部开放有关的法律改革方面,中国显然也是走在前列的。外部改革的成功客观上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为国家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条件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相比之下,内部改革方面相当不尽人意。在法制方面,尽管有各种法律的出台,但国家并没有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党政干部的腐败仍旧严重。政府在推进市场化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政府本身的社会调节功能不足,不能控制社会的高度分化。
政治改革上更是没有什么大进步。执政党调整了社会阶级基础,为新兴阶级提供了政治上的合法化,并修正宪法,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但在这样做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把原来的工人农民阶层异化在体制之外,因为这些阶层并没有任何有效的管道来参与政治。内改的可持续性亟需重视
内部改革的不足本来就已经产生诸多消极的结果。外部改革的领先更是既存的问题雪上加霜。有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无论在哪个国家,外部改革的好处往往流向很少一部分人。今天的全球化尤其如此,因为全球化的主动力乃是国际大公司和各国政府。
第二,全球化倾向于破坏原来存在的社会保护机制和网络,对原来受这些网络保护的社会成员构成了威胁。这是西方各国强大的反全球化的两个主要原因。
在中国,这两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多数社会阶层特别是社会底层在全球化和市场开放决策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言权。政府具有高度的决策自主权,和国际接轨。
但全球化的所有负面效应都是要整个社会来承担的。例如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过程中农民并没有任何发言权,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农业的影响必须由农民来承担和消化。更为严重的是,很多社会成员本来就不受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现在他们更赤裸裸地暴露在外部的威胁下了。
人们本来希望外部改革产生新的利益,而这些新利益能够继续推动改革,克服传统利益的改革阻力。但事情并非如此。新生利益马上成为了既得利益,反而成了继续改革的巨大阻力。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新利益往往和各级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能够通过各种管道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简直就是这些新利益的代理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内部发展的可持续性就令人怀疑了。外部开放已经没有回头的可能性。唯一的途径就是加速内部改革,从而达到内外部改革的协调发展。如果内部改革持续滞后,外部开放只能为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如果内部发展不能持续,外部开放也立即会成为空中楼阁可能被点燃,社会矛盾随之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