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意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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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意义篇一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水、黄金等或将纳入资源税科目
种种迹象表明,搁置许久的资源税改革似乎已近在眼前。相关改革方案已[1]经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只待启动改革工作。像这样大的税种改变,最后还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国务院提建议做最后裁定,然后上交国务院之后,由更高层领导考虑择机出台。随着经济的转暖,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会议还传出了资源税改革的完整思路: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但是,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不会增加部分税目,是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
一。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比如黄金、水等,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计征方式从“从量”到“从价”
资源税改革除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也成为多年来业界的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观点: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从量和从价相结合来提高税负,能够通过价格调整改变资源税,应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从量定额征收在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无所谓,可是这几年价格变动很快,煤的价格过去每吨200、300元,现在变成了上千元。而在价格上涨过程当中,那些资源型垄断企业的收入增加很多,而政府的税收却没有增加,对此,政府和老百姓都有意见。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资源品价格尤其是肥焦煤的价格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低时每吨才600多元,达到最高时每吨2000元,这样算下来,资源税征收不足每吨煤销售价格的1%。煤炭价格上涨,但是资源税仍然保持不变,也就是说,现有的税率完全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已经到了必需改革的时候了。
方案出台时机已成熟
6月28日,“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在青岛召开。在此次会议上,有企业提出“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观点,得到众多矿业企业一致认同。据悉,上百家国内知名矿业企业在这次会议上形成了一份“建议”,准备递交国土资源部,寄希望其主管部门能顾及到企业的经济不受影响而助企业一臂之力。针对企业的免征资源税要求,企业负担重就免征或减税是惯用的思路,但对矿产资源这类型的企业来说,矿产资源税不是太重而是太轻了。
对企业而言,没有喜欢重税负的。如果说企业的经营困难,金融危机背景下现在很多企业的经营也都很困难,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困难就希望免征或降低税收,而且是免征或降低资源税的税收,这个问题还需要从长计议、综合考虑,不能企业说什么就是什么。
目前,能源产业的现象很是微妙,员工和企业的开采成本等,一般是按照高煤价格确定的,一旦煤炭或石油价格下跌,按照他们的计算方法可能会亏损;尽管如此,但是员工和管理层的工资依然很高,看看那些煤老板买股票、买房子的疯狂劲头就知道了。现在关键问题不是他们的企业是否亏损,而在于他们整个的薪酬核算体系本身存在诸多的疑问。是否减税不能完全听企业怎么说,要测算一下企业的毛利水平到底是多少。
尽管企业呼声如雷贯耳,但是从长远来看,矿产资源税费标准上调似乎不可避免。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在相关场合表示,去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的措施,估计今年减税额在5000亿左右,而改革资源税初期增加的税负也就是二三百亿左右,相关行业增加这样一个税负,和国家给予他们的大量减税数额相比是可以冲抵的,所以今年是改革资源税的最好时机。最起码,征税能够唤起全民的节能意识,从长远看还是有好处的。
编辑本段业内观点
但对资源税税率应该按什么比例征收,业内众说纷纭。方案有很多,大部分方案认为资源税的比例达到5%-8%比较合适,甚至还有提出更高比例的。
据悉,目前,学界提出的比较高的方案是将资源税的征收比例提高到销售价格的10%,以煤炭为例,资源税将从平均每吨2-3元左右,提高到平均每吨20-30元。也就是说,将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标准将从1%提升至10%。值得一提的是,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一旦开征,将显著提高资源类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但是这样的税率对资源税改革的最大利益相关方——资源型企业来说,意味着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销售价格的10%给地方政府,企业从心里并不欢喜。[2]
编辑本段资源税改革新疆试点
新华网社北京6月2日电 题: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拉开大幕新华社记者韩洁、罗沙
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资料图: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的资源税税率或初定为2%—5%。新华社发 根据两部门规定,于6月1日正式启动的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 改革助增新疆地方财力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相关阅读: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成新疆加快发展“造血”处方]
乌鲁木齐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副教授王凤丽认为,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会对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
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
以新疆为例,1993年新疆石油价格为每吨480元,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从量计征原则,当时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石油每吨12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资源税税率分别为销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价格已经达到每吨4800元,资源税税额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为每吨30元,折算成税率还不到1%。
对此,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富集但财政困难现象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实际上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对破坏资源的补偿投入,更好保护环境。[3]编辑本段改革动态
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国际国内经济深度调整和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
《意见》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一)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二)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使用管理制度。[4]
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意义篇二
19931225(颁布时间)国务院令第139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附: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
一、原
油
8—30 元/吨
二、天 然 气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
炭
0.3—5 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 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 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 元/吨
七、固体盐
10—60 元/吨
液体盐
2—10 元/吨
-------------------------
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意义篇三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中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一)一般规定
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是,我国的资源税目前只对税法列举的资源征税,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来说,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等七个大类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税。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8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 吨、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有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
7.盐包括两类:
(1)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额为10~60元/吨。
(2)液体盐:即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10元/吨。
(二)特殊规定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征税的主要规定如下:
1.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之外,含有多种可供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税法规定,计征资源税时,以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如攀枝花矿山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以铁矿石作为主要成分开采,其钒钛是伴生的副产品,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
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的矿石。税法规定伴采矿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监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税法规定,伴选矿不征收资源税。
【相关咨询】用购入自来水生产纯净水是否应缴资源税?
【参考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规定,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资源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矿泉水和纯净水的区别在于,矿泉水是自地下深处开采的天然矿水;纯净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来水等为水源,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等水处理工艺,达到了纯净、卫生条件的水。
如果纯净水是用购进的自来水经过加工生产出来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矿水,不属于资源税课税范围。
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
则: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如:某铜矿2009年9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 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额为:应纳资源税=4 000÷20%×1.2=24 000(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如: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 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
资源税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案例】山西太原长风煤矿2009年8月份生产销售煤炭50万吨,另自用煤炭10万吨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产天然气1 000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税额为1.2元/吨,煤矿邻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的税额为4元/千立方米。试计算该煤矿8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交资源税,本题主要是确定计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该企业的销售数量为50万吨,还有一个业务,就是自产自用煤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自用的10万吨也是计税数量。应纳资源税=(50万吨+10万吨)×1.2=72(万
第三节 资源税的减免和征管
一、资源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如: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 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6 100+5)×8=48 840(元)。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4.出口产品不退税,进口产品不征税。
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税法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具体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一般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地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主管机关缴纳。
第四节 资源税涉税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反映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未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资源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资源税。
二、会计处理
(一)企业销售应纳资源税的产品,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资源税,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售应税产品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也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依法交纳资源税,其交纳的资源税,根据实际领用部门及领用的目的,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列支。当纳税人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假如预交资源税,则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案例】辽宁龙渊油气股份公司2010年2月缴纳资源税15 000 000元。3月份生产原油1 200 000吨,其中向外销售原油840 000吨,企业自办炼油厂消耗原油260 000吨,企业与原油同时生产天然气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销售340000千立方米,企业自办炼油厂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当地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月终结算。企业应于上旬终了、中旬终了、下旬终了后分别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应交资源税税额。试对3月份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对资源税的缴纳,采用上中下旬预交,最后汇缴的方式。
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2月资源税为15 000 000元,则每旬应预缴资源税税额=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原油方面,对外销售原油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产自用原油,应以实际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气方面,对外销售天然气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40 000×8=2 720 000(元),自产自用天然气应纳税额,炼油厂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10 000×8=80 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00 000
贷:银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笔以上分录。
(2)对外销售原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80 000
(3)自产自用原油
借:生产成本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20 000
(4)对外销售天然气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720 000
(5)自产自用天然气
借:生产成本
400 000
制造费用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80 000
(6)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0 000
贷:银行存款400 000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将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采购成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直接计入“物资采购”或“原材料”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①支付价款时
借: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价款)
贷:银行存款
②计算代扣资源税时
借:物资采购或 在途物资(代扣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税制改革“十二五”期间再担重头戏
2010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电: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
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配合经济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将再演重头戏。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本章小结
本章系统介绍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减免和征管,在资源税的学习中,关键是确定计税数量。
资源税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项扣除项目,准确计算资源税直接影响后续的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学习资源税的税收政策后,要掌握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意义篇四
资源税判断题、计算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
1、凡在我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都要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缴纳资源税;但中外合作油(气)田,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洗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答案:(√)
2、企业将开采的煤炭出口销售的,免纳资源税。答案:(×)
3、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答案:(×)
4、对在中国境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但对进口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则不用征收资源税,答案:(√)
5、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和水资源。答案:(×)
6、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方法。答案:(×)
7、某矿开采铁矿石和锰矿石两种矿石,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0元和2元,由于种种原因,未分别核算两种矿石的课税数量。该矿6月份销售矿石共1000吨,其应纳资源税额应为10000元。答案:(√)
8、资源税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为课税数量的,分别从高或从低适用税率。答案:(×)
9、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答案:(√)
10、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液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答案:(×)
11、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答案:(×)
12、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答案:(√)
1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可以减半征收资源税。答案:(×)
14、资源税应税产品出口的,应按《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退(免)已征资源税。答案:(×)
15、应税资源的销售结算方式不同于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相同。答案:(√)
16、目前,我国仅对列举的资源征收资源税。
答案:(√)
17、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答案:(×)
18、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的煤炭是指原煤和加工煤。
答案:(×)
19、液体盐也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答案:(√)
20、当前自产自用的应税资源无法确定其自用量时,可以不缴纳资源税。
答案:(×)
答案:(×)
应税资源于国家所有,所以国有企业可以不缴纳资源税。
21、现行资源税的税负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答案:(×)
四、计算题
1、某石灰石开采企业2000年1月份销售石灰石5000吨应交纳多少资源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资源渣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所以该企业1月份纳税额为:5000吨×2元/吨= 10000元。
2、某大理石开采企业2000年月份销售大理石1000立方米,自用50立方米,请问该企业2月份应纳多少资源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量为课税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自用的,以自用量为课税量。所以,该企业2月份应纳资源税为:(1000立方米+50立方米)×3元/立方米= 3150元。
3、某水泥厂2000年3月份开采石灰石10000吨,其中9500用于生产水泥,500吨用于盖职工宿舍。问该企业3月份应纳多少资源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好文:资产自用的矿产品,包括用于生产或非盛产两部分都应纳税,因此,带水泥厂2000年3月份应纳资源税为:10000吨×2元= 20000元。
4、某原油开采企业2000年7月,用于在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及销售原油2000吨,但未单独核算。问应纳多少资源税?(设该原油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免资源税。所以该企业7月份应纳资源税为:2000吨×8元/吨= 16000元。
5、某单位2000年8月19日收购5000吨白云石,请问该企业代扣代缴资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额?(设白云石为3元/吨)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所以,该企业代扣代缴资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0年8月19
日。应纳税额为:5000吨×3元/吨= 15000元。
6、某单位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未纳资源税的煤碳200吨销售,请问应纳多少资源税?(设该煤碳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答案:根据国税函(1996)605好文对单位和个人在废异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未税原煤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征收资源税。所以,该单位应纳资源税为:200吨×8元/吨 = 1600元。
7、某单位1999年10月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未纳资源税的煤碳500吨,其中480吨对外销售,20吨用于本单位食堂(设该煤碳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请问该单位10月份应纳多少资源税?答案:根据国税函(1996)605好文对单位和个人在废异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自用的,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煤,对这种未税原煤,按其销售量和自用量依法征收资源税。所以,该单位应纳资源税为:500吨×8元/吨 = 4000元。
8、某宝石开采企业,2000年2月份生产销售宝石500坷拉,照这样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多少资源税?(设该宝石的单位税额为10元/坷拉)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理》第五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找应税产品的课税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该企业全年应纳资源税:500坷拉×10元/坷拉×12个月=60000元。
9、某资源税企业1999年3月膨润土200吨生产销售高岭土300吨,问该企业3月份应纳多少资源税?(设膨润土为5元/吨,高岭土为3元/吨)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暂行条理》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该企业3月份应纳资源税:200吨×5元+300吨×3元=1900元。
10、某福利企业2000年5月生产销售石墨800吨问该企业2000年5月份是否应纳资源税,应纳多少资源税?(设石墨为3元/吨)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解决减税或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该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不能减免资源税。800吨×3元/吨=2400元。
1
1、平桥区萤石矿采取予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其所生产的萤石,2000年9月份予收货款30000元10月份发出萤石5000吨。问该企业10月份应纳多少资源税。(设萤石为3元/吨)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该企业10月份发出萤石5000吨,10月份应纳资源税:5000吨×3元/吨=15000元。
12、我省某一统配煤矿企业,2000年12月对外销售原煤48万吨,下属工厂生产用煤15万吨,职工食堂12月用煤0.3万吨,独立核算单位,职工取暖用煤1.5万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0.9元/吨,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1)、销售和自用都纳税。(2)、该企业12月份应纳资源税:48+15+3.3+1.5=64.8万吨64.8×0.9元/吨=58.32万元。
13、某油田10月份月初库存原油3万吨,本月生产原油4万吨,本期发出原油5万吨,其中对外销售4万吨,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自用原油500吨,非生产自用原油9500吨,另外,伴采天然气1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8万立方米,其余2万立方米全部由油田自用。已知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天然气适用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0元。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单位应纳的资源税。答案:企业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销售和自用的原油应纳资源税=(40000+9500)×8=396000(元)销售和自用天然气应纳资源税=(80000+20000)×10÷1000=1000(元)合计应纳税额=396000+1000=397000(元)
14、某铜矿山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万吨,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2元。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单位应纳的资源税。答案: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依据。应纳资源税=10000
×1.2+2000÷20%×1.2=24000(元)
15、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销售伴采天然气8万立方米。本月后勤部门领用原煤矿100吨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80%,原煤适用税额为每吨2元,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0元。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单位应纳的资源税。答案:税法规定: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因此,该煤矿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征收资源税。此外,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万元)
16、某油田1月份原油10万吨(单位税额12元/吨),其中销售9万吨,用于自办油厂加工1万吨。请计算该油田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答案:课税数量=9+1=10(万吨)应纳资源税税额=10×12=120(万元)
17、某油田10月份生产原油8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6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万吨,待销售1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还回收伴生天然气1千万立方米(单位税额8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10资源税税额。答案:⑴原油课税数量=6万吨⑵原油应纳税额=6×8=48(万元)⑶天然气应纳税额=1×8=8(万元)⑷该油田1月份应纳税额=48+8=56(万元)
18、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当月生产固体盐1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液体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固体盐单位税额为每吨25元。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单位应纳的资源税。答案: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
>=1000×25=25000(元)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3=2400(元)合计应纳资源税=300+ 25000-2400=22900(元)
19、某铜矿用原矿入选精铜矿,因特殊原因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时移送使用的原矿量,只知其入选后精矿数量7000吨,选矿比为1:32,该铜矿资源等级属于五等,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计算该铜矿应纳的资源税税额。答案:⑴课税数量=7000×32=224000(吨)⑵应纳税额=224000×1.2=268800(元)
20、某盐场2000年生产销售原盐10万吨,此外,用生产的原盐加工成粉洗盐15万吨,粉精盐20万吨,精制盐20万吨。已知该盐场1吨原盐可加工0.8吨的粉洗盐,或可加工0.75吨的粉精盐,或可加工0.6吨精制盐,另知该盐场的单位税额为25元/吨。计算该盐场2000年应纳资源税税额。答案:⑴课税数量=10+15÷0.8+20÷0.75+20÷0.6=88.75(万吨)⑵应纳税额=88.75 ×25=2218.75(万元)
21、某煤矿2000年生产销售原煤500万吨(单位税额2元/吨),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成洗煤70万吨,如果税务部门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矿移送使用量,但知该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70%,计算该矿应纳的资源税税额。答案:⑴课税数量=500+70÷70%=600(万吨)⑵应纳资源税税额=600×2=1200(万元)
22、12月份,某油田生产原油200万吨,当月对外销售180万吨;在生产原油的同时开采天然气10万立方米,全部实现销售,其下属煤矿开采天然气8万立方米,已知原煤的适用税率为10元/吨,天然气税率为12元/ 立方米,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纳资源税额。
答案:
23、某煤矿6月份生产原煤1000吨,其中对外销售800吨,自产原煤用于集体福利20吨,用于炼焦的10吨,已知原煤的适用税率为2元/ 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为85%,计算该企业6月份应纳资源税额。
答案:
24、某盐场6月份对外销售海盐100吨,当月自用原盐加工成20吨精制盐对外销售,已 知该原盐的适用税率为30元/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用于加工的原盐为25吨,计算该盐场6月份应纳资源税额。
答案:
25、我省某一统配煤矿企业,2000年12月对外销售原煤48万吨,下属工厂生产用煤15万吨,职工食堂12月用煤0.3万吨,独立核算单位,职工取暖用煤1.5万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0.9元/吨,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1)、销售和自永都纳税。(2)、该企业12月份应纳资源税:48+15+3.3+1.5=64.8万吨64.8×0.9元/吨=58.32万元。
26、某锰矿石开采企业1997年8月份,开采锰矿石400吨,同时将收购的锰矿石200吨(已税)一同销售。问该企业8月份应纳多少资源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该企业8月份应纳资源税为:400吨×2元/吨=800元。
27、某玉石开采企业1997年5月份销售其所开采的玉石800吨,并结清300吨的货款,销售合同规定6月份结清其余500吨货款。问该企业5月份、6月份各应缴纳多少资源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该企业5月份应纳资源税为:300吨×5元/吨=1500元6月份应纳资源税为:500吨×5元/吨=2500元
28、北京某企业1997年1月份在河北省收购未税重晶石500吨。问该企业1月份代扣代缴多少资源税?向何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该企业1 月份应代扣代缴资源税为:500吨×3元/吨=1500元。应向河北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9、某企业1997年4月份,共开采销售长石、天然碱共计500吨,问该企业4月份应纳多少资源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长石的单位税额为3元/吨,天然碱的单位税额为2元/吨,该企业4月份应纳资源税为:500吨×3元/吨=1500元
30、我省某地方煤矿企业,用原煤入洗炼焦等用煤,入洗后的冶炼用焦煤原料,其他用焦煤原料,非炼焦用洗精煤数量分别是40万吨、50万吨、30万吨当月原煤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单位售价110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按价分档,从量定额”规定执行)答案:1)折算成原煤数量(40+50+30)÷60%=200万吨2)适应单位税额1.2元/吨3)应纳的资源税 200万吨×1.2元/吨=240万元当月应纳的资源税240万元。
31、某盐场95年8月份自销原盐3万吨,用液体盐2万吨生产工业用碱。另用液体盐,加工固体盐2.5万吨,对外销售,加工时已纳液体盐资源税2万元,盐单位税额标准是12元/吨,液体盐的单位税额为3元/吨,计算该盐厂八月份应纳税额?答案:1)盐的课税数量:3万吨+2.5万吨=5.5万吨2)原盐应纳资源税:5.5万吨×12元/吨=66万元3)液体盐应纳的资源税:2万吨×3元/吨=6万元4)该盐场应纳的资源税:66+6=72万元该盐场八月份应纳的资源税为72万元。
32、我省安阳市某一炼钢联合企业95年6月份对外收购个体采矿户的铁矿石2.5万吨;另一开采铁矿的独立矿山自采铁矿石1万吨,对外收购铁矿石1.5万吨,上述两企业的单位税额标准均为7.35元/吨,分别计算联合企业和独立矿石应纳的资源税。答案:1)联合企业应纳的资源税:2.5万吨×7.35元/吨=18.38万元2)独立矿山应纳资源税:(1+1.5)×7.35元/吨=18.375万元3)现行政策独立矿山减征40%,则18.375万元×60%=11.03万元联合企业应纳资源税18.38万元,独立矿石应纳资源税11.03万元。
33、我省某一统配煤矿企业,94年12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8万吨,下属工厂生产用煤15万吨,职工食堂12月用煤0.3万吨,独立合适单位,职工取暖用煤1.5万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0.9元/吨,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答案:1)销售和自用都纳税。2)1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48+15+0.3+1.5)×0.9元/吨=58.32万元该企业1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58
32万元。.
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意义篇五
关于资源税的探讨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
分资源税。
一、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 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四、征税品种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
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五、现阶段我国资源税的问题
(1)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基于这一制度安排,资源开发过程中积压或库存的部分不在征税范围之内。由于缺乏税收手段约束,随市场价格的变动,囤矿居奇,“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加重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资源税管理体制不科学
资源税名义上被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完全归中央外其他的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这种分配格局尽管促进了地方政府财力有序增长,但也存在着其不合理支出。它不利于中央对于地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除海洋石油资源外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使用,中央对地方资源开发项目的调控权有限。在此管理机制的指导下,虽然起到了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发展了当地经济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资源的日益耗竭,资源税管理机制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3)征收范围过窄
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应税产品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以及生产盐。而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地热、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却不在征税范围之列。资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基础,纳税资源的价格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较高,从而纳税资源的产品价格比不纳税资源的产品价格也必然较高。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直接导致生产者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破坏。征税范围过窄会带来诸多弊端,如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且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资源税制中缺乏奖惩措施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制并没有正真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态破坏者付费原则”,也就是对一些企业严重的污染行为,高耗能设施带来的资源浪费行为没有设置严厉的惩罚措施或措施不力;也没有对那些致力于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企业实行相应的奖励措施,并没有在税法中明确细致规定。低碳经济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破坏或者阻止其前进步伐的行为一定要给予严厉惩罚,对节约能源、低污染、低排放的行为给予嘉奖,才能够真正激励行为人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六、资源税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对资源现状的清醒认识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我国地大物博、矿产丰富,有挖不完的矿山、抽不干的油井水井、用不尽的森林。实际上,多年来的粗放式经济发展已经过度地消耗了资源且严重破坏了环境,产生了难以挽回的生态危机,不仅使经济难以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而且导致子孙后代发展的资源也被消耗了。正是由于人们对资源的稀缺性和过度开采资源对环境的破坏认识不足,未能很好地发挥资源税调节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杠杆功能。
(二)缺乏对资源成本构成的研究
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的征税主要是基于对级差收入的调节,对资源产品的自身补偿成本、生态成本以及与之相关民众(如失地农民、矿区搬迁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成本,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导致了资源税征税范围小、税率低和调节无力现象的出现。
(三)缺乏对资源征管的技术手段
近年来,人们已逐步认识到按销售数量征收资源税的不足之处,即会导致对资源的粗放开采.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以矿产储量或回采率等作为征税依据。但这需要较高的技术手段支持,如采用什么方法或采信哪个部门提供的探明储量、确定回采率等,目前对税务机关来说,技术上仍有很大的难度。
七、资源税法改革的具体措施
(1)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再生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将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将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值得“绿化”水平。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收不但包括矿产资源、社会资源纳入税收管理的轨道,扩大资源税的税基,合理征收资源税。国家财力得以加强,才能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2)完善立法理念
我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张的理念,应当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入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开采主体实施破坏资源行为的成本。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从而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以此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资源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
(3)完善征收管理制度
1、资源税的征管主体及收入归属问题。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资源税征收理应由国家税务系统执行,而且应纳入专款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这样不仅能保障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也能规范资源税的管理与使用。同时,考虑到资源储存的地区性特点,可按各地资源的具体储备与开采状况,给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督促地方建立专款专用机制,将资源税款用于替代资源的开发研究、环境治理。
2、资源税课征环节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节约资源的政策目标,资源税的课征应提前到开采环节,从而体现“有开采即纳税”的原则,努力规范纳税人的开采行为,积极引导纳税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具体征收管理。要不断加强征收管理力度,根据纳税人财务管理状况准确认定征收方式,加大资源开采企业巡查力度,加强与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比对。同
时,要强化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开采自然资源和偷逃国家税款的资源税纳税人,及时惩罚,并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违规成本,从根本上使纳税人坚持依法开采、有序开采和合理开采
(4)资源税之中设置奖惩机制
对于利用率比较高、节能环保的企业进行适度的鼓励,例如对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低耗低排放行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者采取补偿措施,使这些企业有相信继续贯彻环保低排放的举措并得到长足发展。而对于高能耗、高排量、高污染的企业,不仅对其课以重税,必要时要求其停业整顿、改进技术,一定要将低碳经济要求的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贯彻到所有企业和居民的意识当中。当然,这就要求我们的资源税制一定要加速完善,在有违反低碳经济倡导的观念的行为发生时,有法可依.八、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制度借鉴
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也在积极地调整各自税收制以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做到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对环境的保护。国外的发展低碳经济中地税收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国外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广泛且细致俄罗斯、法国、瑞典等国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都列入资源征收范围;荷兰除了燃料税、能源调节税之外还开征了水污染税、地下水税等。
2、国外大部分国家资源税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或者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方式 俄罗斯采用的是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法典规定相关资源的最低税率,但是最低税率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税收管理局会随着市场价格水平和生产费用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
3、资源税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源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英国资源税是中央独享并给予地方财政补偿。这种管理制度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在利用资源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科学利用资源,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开征碳税
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之下,不少国家和地区针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开征了碳税。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对燃料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含碳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丹麦、荷兰、挪威、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先后开始了碳税的征收。据测算,丹麦在1988年至1999年减排二氧化碳达9%;芬兰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减排二氧化碳达400万吨,减至总排放量的7%;荷兰在1994年减排170万吨;挪威在1992年至1993年的时间内减排2%~4%;瑞典减排至总排量的9%。
资源税的改革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其改革理念主要在于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效率,未来资源税的逐步提高是一个必然趋势。我相信我国的资源税制将会发展的越来越好,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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