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厂找订单的平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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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找订单的平台篇一
答: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是指海关对境内企业承接境外商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或直接从境外购进料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料件加工装配为成品后复运出境进行监管的业务制度。
2.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哪些种类的加工业务?
答: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的加工业务,以及与之相应的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开展的加工业务。
3.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享受什么纳税待遇?
答:在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下,境内企业进口的料件,无论是用外汇购买还是由外商提供,海关均准暂缓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根据出口成品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免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经批准不出口或因故需转为内销的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成品出口,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4.何为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答:简而言之,是指海关、银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制度。
5.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基本运作程序有哪些?
答: 1.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2.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
3.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
4.主管海关核发手册;
5.主管海关核销合同;
6.中国银行注销台帐。
6.外商投资企业初次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申请手续,应提供哪些单证资料?答:应向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或其授权的下级部门提供下列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反映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的报告;
4.验资报告。
7.哪些加工贸易合同可不设立保证金台帐?
答:以下情况可不设立保证金台帐手续:
1.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合同;
1.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
1.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开展的加工贸易。
8.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因故内销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企业应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主管海关缴纳进口税款与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内销。
9.何为进料加工贸易?
答: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国内生产厂家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
10.进料加工项下进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其进出口是否免领许可证?
答: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属国家规定进口许可证范围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免领进口许可证;而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成品属国家规定出口许可证范围的,应申领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11.开展进料加工金银制品业务主要需办理那些手续?
答:原材料进口时应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的批件;成品出口时应交验人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核发的“金银制品出口许可证”。
12.开展进料加工无线电发射设备业务应如何办理有关通关手续?
答: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dkd、skd散件,可不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进口后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使用;若在国内销售和使用,需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13.开展进料加工激光唱盘业务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答:对以进料加工(包括来料加工)生产激光唱盘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海关凭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登记备案,加工成品出口海关须凭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件验放。
14.何为对外加工装配贸易?
答:对外加工装配贸易是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的合称,指由国外厂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我方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15.开展来料加工中药材业务有何规定?
答:企业应事先报外经贸部审批,凭外经贸部批件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16.外商提供种子、种苗,由我方进行种植后出口返销,经营单位能否办理保税进口手续?
答:此类业务不纳入保税范围,经营单位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出口手续。
17.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否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答:可以,但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与代理权的单位对外签定来料加工合同。
18.何谓保税仓库?
答:指经海关批准用于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免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它批件,在海关规定的储存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19.何谓保税工厂?
答:保税工厂指经海关批准,用保税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加工成产品后复出口的工厂。海关对保税工厂以出口为目的而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待加工成品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何谓保税集团?
答:保税集团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加工厂找订单的平台篇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兴办了大批来料加工企业,它们在吸引外资、解决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此类企业尚无独立的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处理有关财税事宜,企业核算不实、纳税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我们拟就此类企业的会计、税务问题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为来料加工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辅料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对于这部分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间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另外,来料加工企业没有注册资金,也不用进行实收资本的核算。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工缴费收入、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可以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相同点
一是两种加工贸易都经历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
二是两者具有共同监管方式,即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进口料件。
(二)不同点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后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四是税收政策规定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或免抵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
加工贸易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及核销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
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事先报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一)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进料加工《加工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海关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开设手续。
四、银行履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 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及《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签发手续。
五、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加工贸易业务料件进口后或加工货物复出口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属进料加工业务办理退税手续,属来料加工业务办理免税手续。
六、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七、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
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清算退免税款后,核销备案台帐记录并出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应加强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监控检查,对进项税额转出不实的,应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或海关不同意核销来料加工合同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已免税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并进行处罚。
(五)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对不同加工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抵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二)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采取进口料件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的,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后,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单证资料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免税证明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当期应纳税额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征、退税率之差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在当期退税申报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退税率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额中抵扣。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
3、生产企业进口料件计算扣除方法
生产企业免税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具体内容见第四章“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一节)
4、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5、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中间加工环节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最终出口环节按现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加工贸易的几项具体政策规定
(一)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财税〔2004〕116号)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三)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1、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进料加工政策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来料加工政策办理免税手续。
2、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到保税区内企业的,保税区外企业应视同内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得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货物最终离境后,由保税区内企业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办理退免税。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方式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货物离境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5、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第四章 加工贸易相关证明的开具管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规定
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应在销售进口料件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前,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退税机关按照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程序核实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申报系统生成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二)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及复印件;
(三)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规定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料件单耗备案清单及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情况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当期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免税证明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
1、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2、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4、进口合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实耗法”的,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其中,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1、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2)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2、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3、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四)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案通知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6、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7、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运、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若由于采用计划分配率法计算已开具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税证明金额大于应开具的金额,则应按照上述步骤计算应冲减的金额,补开红字免税证明,参与最后一次申报的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退税部门将登记手册号、进口总值、出口总值等录入审核系统,在实际工作中该环节可结合免抵退税申报已并进行);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将实际进口料件价值录入审核系统,对出口单证收齐部分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同时,审核系统根据计划分配率自动生成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同时,审核系统根据实际进口总值和实际出口总值,经重新计算后出具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管理规定
1、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当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并在开始复出口货物之前,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4)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5)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口企业自行加工的除外);(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出口企业,并由出口企业将此免税证明传递给加工企业。
3、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开始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出口货物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当月来料加工业务收入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同时附报下列资料:(1)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出口企业与外商结算加工费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监制)(出口企业附送);
(3)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工业统一发票(普通发票)(加工企业附送);(4)财务上对加工费作收入记载的帐簿记录(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4、加工企业向出口企业收取加工费,必须向出口企业开具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证明编号。
5、来料加工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证明》、海关变更后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变更手续。主管退税机关应按合同变更后的增减差额重新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项以负数表示)。
6、出口企业应当在来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并到海关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后,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4)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6)海关批准剩余料件及制成品用于国内销售的补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已批准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8)主管征税机关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7、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部门批准,来料加工剩余料件及制成品用于国内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8-26 15:27
来料加工:
从事来料加工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按其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对进来的原材料、零件等,帐内不核算其成本,帐内企业只需核算对其进行加工、装配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要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余的分录与其他企业一致!进料加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应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收到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会计分录中的数字,大多数都是出口退税软件中自动计算生成的,这个要结合出口退税软件学习!
加工厂找订单的平台篇三
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10-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安装,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概况
1.1 产品名称:
1.2 交货地点:。
1.3 生产日期:自2011年 月日至2011年月日。生产周期是以施工图纸确认的日
期开始计算。
1.4 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为(rmb),大写:。
1.5 收款依据: 开收据。
第2条加工内容及质量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具体参见附件 图纸。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图纸保质保量完成。
第3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3.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加速提前交付产品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而采取的措施费用。
3.2因甲方图纸和材料未确认而影响工期,则交付时间顺延。
3.3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则工期不顺延,每超出一天按未交付产品货款的1 %进行罚款给甲方作为处罚,乙方不承担甲方其它经济损失赔偿。
3.4 乙方产品制作完成后可免费为甲方提供十天的保管时间,逾期视为安装完成,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甲方将承担未付款额 1%/天的违约赔偿给乙方。
第4条货款结算方式的约定
合同签之日,甲方预付乙方货款50%费用计人民币元,拆展当天付清总货款余款50%:元。(注意:货款到帐后合同即生效)
第5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签字:签字:洪得艮
日期:日期
加工厂找订单的平台篇四
劳务清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权益,保证生产项目发、承包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一致同意按合同条款执行。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点:
三、承包范围:
四、项目内容:下料、管材弯管、板材折弯、整体铆拼、焊接、清理打磨、整形、组装,属承包范围内的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的转运等属承包范围內的內容。
五、承包方式
1、甲方发包形式为人工费(劳务费)清包。
2、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保修等全部内容。
六、合同价款
最终以双方实际审定的工时数和批量生产交货台数结算。工时单价为160元/日。整台交付单价元/台。人工费用包含乙方员工的工资、产品质量返工费、交通住宿、保险、乙方的管理费用等双方所明确的费用。
七、开工日期及交付
开工日期: 2012年月日,项目必须在2012年月日全部生产完毕并合格交付。乙方必须确实遵守规定的交货期,若有延误的情况以及因规格不合,质量不良,致验收不合格而遭退货时,乙方应依下列办法计算违约金付予甲方。
(一)过期2日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的1%接受甲方处罚。
(二)继续逾期3天以上至5天以内者,按未交部分总价的2%接受甲方处罚。
(三)继续逾期5天以上至10天以内者,按未交部分总价的3%接受甲方处罚。
(四)继续逾期10天以上,依违约论,不论未交部分数量,违约金以5%的一倍计算。
八、付款方式
1、生产完成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结算,结算总承包价款的80%,结算完毕后15日内,甲方 1
支付剩余15%项目款(也可当月验收合格后在下月与甲方给本公司员工发工资时同步支付)。
2、其余5%保修金,自项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0日后10日内付清。
3、生产期间原则上不发生人工费用结算,但因乙方人员确因看病治疗的费用,可事先征得甲方公司总经理同意方可结算。
九、项目质量
乙方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公司规定的各项合格标准。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公司验收规范、公司生产计划要求生产(不含试制产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责任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通过验收的货品在甲方再加工或交付客户时,若发现有不良品时(明显为甲方再加工后的磨损品除外),则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赔偿或退回乙方重新加工。
十、项目进度
在生产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生产用工计划》派工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多用工时,影响生产进度。如非人为操作设备故障维修、停水停电、生产材料不按计划到厂导致误工误时,由甲方核实,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具实调整《生产用工计划》。
十一、甲方工作
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达不到要求时,提出整改要求直至勒令退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从乙方已完项目款项中扣回并保留追偿权利。
3、负责提供的生产用设备安拆和调试维修工作。乙方未经允许擅自改动机电设备设置或操作不当导致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二、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使用保养,设备故障报修。
2、甲方在生产过程中认为乙方有工作人员严重不称职,影响产品质量及工作进度时,可要求乙方更换。
3、生产实行日报制度,乙方应在每日上午上班时间告知甲方生产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今日生产计划。
4、乙方应承担在本项目在移交前的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责任。
5、为保证生产质量,对于生产难点乙方应先报甲方公司,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批量生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乙方管理人员在生产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必须专职在岗。生产项目管理人员必须配置手机,并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生产期间(特别是紧急情况下)的通讯畅通,同时安排节假日及夜间生产值班。
7、乙方生产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会议,乙方应落实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
8、乙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边角料及废料应随时根据甲方要求有组织的清理运至指定地点。
9、乙方生产完毕后,应负责对因乙方原因人为损坏的设备设施恢复原状,若乙方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由甲方派人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会议约定内容),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项目款中扣减,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产品验收后,乙方人员及自带设备设施在 日内清理撤离完毕做到工完场清,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12、乙方自行负责生产劳动力的组织、调配及管理,费用自理。甲方不对乙方生产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劳务关系负责。
13、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教育员工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员工的原因经甲方允许事宜除外导致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材料、设备供应
1、甲方负责供应生产用材料及生产工具,乙方如临时需要申购材料需提前并在一天内向甲方递交书面材料,甲乙双方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乙方必须指定人员清点数量、填写交接清单,乙方应有指定代表签名。
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方的设备及工量具时(不含啳尺及自然损坏内容),乙方要负责维修和保养,严禁任意损坏,如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在结算时扣回。
3、材料进厂后不得擅自运出生产现场,如发现甲方将处以乙方其材料价值加倍的罚款,情节严重上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五、安全生产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按有关规定采取各项安全保证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否则、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乙方负责。乙方所有人员要积极主动的执行甲方发布的《安全设备操作规程》,要参与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
十六、项目移交
乙方应在产品验收后规定日内,按甲方提出的整改内容限日整改,承包內容结束后,乙方按甲方规定日內撤出全部生产人员、(除收尾项目所需的以外)乙方逾期未向甲方完成移交,视同乙方延误工期,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十七、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计划变更或产量减小时造成的乙方人员误工或停工时,乙方应
立即调整撒离部分(30%~40%)人员另行安排,余下的人员应由甲方组织工作内容并支付日工资。
十八、合同争议
如遇不可抗力的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其他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两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生产用工计划》。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另行以书面形式协商解决。
甲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合同变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同意对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劳务清包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加工厂找订单的平台篇五
加工贸易类:
对各种监管模式的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5点:
1:商务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2:备案保税;主要体现在建立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原则是合法经营、复运出境、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国家规定转为就阿公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浮云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不出口的部分料件征税。
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使用海关事务担保,具体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执行。东部地区包含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中西部地区指东部地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
目前国家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包括:1: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2: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3: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4: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5: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主要包括冻鸡、植物油,初级形状聚乙烯,聚酯切片,天然橡胶,糖,棉,棉纱,棉坯布和混纺坯布,化学短浅,铁和非合金钢材、不锈钢,电子游戏机等;
目前国家公布的加工贸易出口限制类商品,主要包括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初级形状聚苯乙烯、初级形状环氧树脂、初级形状氨基树脂等化工品,拉敏木家具、容器等制成品,玻璃管、棒、块、片基其他型材和异型材,羊毛纱线,旧衣物,部分有色金属等。
4:监管延伸;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保税加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是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180天为1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算起,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
5:核销结关。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合同备案内容:
1.备案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选线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3.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4.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要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6.其他备案所需单证
2.备案商品:
1.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2.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在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许可证复印件。
3.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进口工业再生废料等,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3.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包括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全额保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4.台账制度:
为了简化手续,进口料件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使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按规定不设台账或台账保证金空转,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在5000美元及以下的客供服装辅料(拉链、纽扣、卸扣、扣拌,摁扭、垫肩、胶袋,花边等78种)免领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5.合同备案的凭证:
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可以不设台账的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78种列名服装辅料,且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免申领手册,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口报关阶段。
出口加工区:
功能:从事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及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
1,: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或测试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出去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按规定予以免税的机器设备,海关在规定的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使用完毕,原则上应退运出境。
珠海园区:
功能:1,加工制造
2,检测、维修、研发
3,储存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4,国际转口货物
5,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6,国际中转
7,商品展示、展销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报核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销。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1: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珠海园区。2: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弥补的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珠海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天内,一书面形式箱海关申请延
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保税物流货物:
范围: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货物;
2,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去与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工维修国外产品多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监管模式:一非物理围网的监管,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二时物理威望监管,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审批: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要经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恩那个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
保税仓库的功能:进境的货物的仓储。
可存放的货物: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无聊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设立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具备箱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经特殊许可商品储存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6,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场所。
公用保税仓库面的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存储期限:1年+1年主管海关审批
超过2年直属海关审批。
经主管海关申请,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或刷帖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出口监管仓库:
功能: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设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5: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不低于1000平方米。
存储期限:6月+6月主管海关审批。
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保税物流中心:
功能: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贸易范围:1:保税储存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性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中转业务。
不得开展的业务:1:生产和加工制造;2:商业零售;3:维修、翻新和拆解;4: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只需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5:粗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6:其他与保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据对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4: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东部地区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区内企业的设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 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于海关联网;5:在保税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年限:2+1 主管海关。
保税物流园区:
含义:在保税区桂花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功能: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对所储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性服务,如分级分拣、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服务;3:国际转口贸易;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6:检测、维修;7:商品展示;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境外运入园区下列货物保税: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外商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部件;8: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境外运入园区下列货物免税:1: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2: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3:园区行政机构机器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运往区外维修、检测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紫云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区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内企业等于期满前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抓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功能: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功能。
进出区: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贸易报关。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按一般贸易报关,出区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保税区企业货物运到区外加工,或区外企业货物外法刀保税加工区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进区提交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去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缴纳税费。出去外发加工的,需由区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领纸质手册,或者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需要建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应当设立台账。加工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最长期限是6个月。备案后按保税加工货物出去进行报关,保税港区:
功能: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他未办结海关税手续的货物;2:国际转口贸易;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4:国际中转;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6:商品展示;7:研发、加工、制造;8:港口作业;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处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如港区视同进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储存期限,但储存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性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机器维修用零配件;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委托区外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