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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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一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11‟117号
────────────────────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及《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河海校科教„2009‟73号文印发的《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经校务会议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
施细则(修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业务费
细则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录入:赵海伟
校对:于
娜
附件: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精神、《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围绕河海大学发展目标,学校通过有效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将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方面形成稳定的科研资助体系,长期支持我校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研究生开展列入我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并培养我校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为我校形成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在校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 3 —
结果公示等环节公开公平地进行遴选。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依托我校现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并结合学校未来学科布局和科研新方向拓展、优秀人才培养和科研团队建设等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四)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类型及各类项目的预期目标如下:
(一)自由探索项目
自由探索项目包括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青年教师(包括新引进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主要支持优秀博士论文的培育,同时支持硕博连读二年级硕士生或一年级博士生开展自主创新科学研究;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支持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培养;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支持以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二)重点培育专项
重点培育专项包括重大项目培育专项、重大成果培育专项、科研基地培育专项。重点培育专项支持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以培育重大项目为目— 4 —
标,开展前期研究;重大成果培育专项支持科研团队以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为目标,开展集成研究;科研基地培育专项支持科研团队以建设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为目标开展研究。
(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包括国际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国际交流专项支持以培育双方政府部门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预研;国际合作预研专项支持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等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举办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四)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
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包括人文社科专项、理科专项、海洋专项、交通专项、能源专项、国防科研专项。主要支持人文社科、理科、海洋、交通、能源、国防等科技领域的研究人员、科研团队,围绕学科前沿、国家需求,开展理论和应用创新研究,以提升我校在上述领域的学术地位。
(五)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
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包括科技协同创新专项、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科技协同创新专项支持研究人员围绕科技协同创新,开展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基地规划,以及协同创新重大课题的前期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支持由学校组织的、与学校科技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战略或管理研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专家组,挂靠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审计管理;各院(系)、科研基地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基本管理程序和申报指南;审批各类项目。
第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结合核拨我校科研业务费情况,组织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
(二)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以及指导青年项目的立项与预算评审;
(三)负责申报受理、评审评估、公示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组织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四)负责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项目成果汇总登记及重要成果的发布与宣传。
第八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专家组,其主要职责:
(一)围绕河海大学科技工作发展目标,组织制定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规划及分实施计划。
(二)研讨并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申报项目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进度等进行评审,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推荐意见。
(四)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
(五)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六)提交“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实施计划,供领导小组决策咨询。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三)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经费支出;
(四)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二)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相关领域的重点问题;
(二)负责本单位申请项目的初步筛选和推荐;
(三)为项目顺利执行落实必要的研究条件;
(四)对本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五)在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据本细则,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做好业务费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或团队按照要求编报申请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与任务书》。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直接组织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与参加人的要求: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项目负责人与参加人必须满足各类项目(专项)规定的条件要求(附件二~附件十),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研究团队成员中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的比例超过50%;研究生申请项目时,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
第十六条 限项与限报规定:
(一)每人同期原则上只能主持1项业务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业务费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二)已受国家、部委、地方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专项计划支持,以及实验室业务费或学校其他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业务费项目。
第十七条 优先资助与滚动支持的项目:
优先资助的项目:依托各级科研基地,研究内容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项目;已完成且评估结果为优的业务费项目负责人新申请的项目;学科交叉特色鲜明的项目;学校鼓励的新科研研究方向;吸纳国内、国际著名专家参与的项目。
滚动支持的项目:已受支持、研究情况良好的业务费项目中,通过进一步经费支持,研究工作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
第十八条 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专家学者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工作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评审组,对本单位教师(团队)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三)各单位按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对《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
(四)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受理公示期质疑,负责调查和复议;
(五)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计划;
(六)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计划。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研究经费一次认定,研究周期在1年以下的一次性核拨经费,1年以上的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议后报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签署的《项目申请与任务书》为依据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执行者,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
(二)在项目实施中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统计或验收评估,准确并及时填报、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对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评估制度。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项目预算经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研究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审核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其视具体事项召开会议或通讯方式,研究形成意见后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任务并
造成重大损失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业务费项目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管理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受到经费重复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难以完成预定目标;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和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不得购臵大型仪器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水电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 12 —
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学术交流和合作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术交流和合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控制在10%以内。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业务费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控制在5%以内。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购臵的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报销事项,严格按照河海大学财务借款、报销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需要延期验收的,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并组织专家审核、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规定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申请与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臵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四)技术研究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获奖、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绩效评估级别为优的项目责任人在后续申请业务费项目时给予优先资助。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责任人在此后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业务费项目。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根据学校科研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未归档的视为未结题,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学校所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类别
2、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3、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4、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5、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6、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管理办法
7、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管理办法
8、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专项管理办法
9、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理科专项管理办法
10、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附录1: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项目类别
1、自由探索项目
(1)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该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青年教师(包括新引进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
(2)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
该项目主要资助在校博士生以获得优秀博士论文为目标,结合博士学位论文,开展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同时资助硕博连读二年级优秀硕士生或一年级优秀博士生开展创新研究。
(3)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
该项目资助杰出青年人才以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4)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
该项目资助由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的研究群体,以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2、重点培育专项
(1)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
该专项资助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和学科前沿,以培育重大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并以此达到以项目为纽带促进团队建设
— 17 — 的目的。
(2)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
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在已取得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以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为目标,开展集成研究。
(3)科研基地培育专项
该专项以申报国家科研基地为资助目标。
3、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1)国际科技交流专项
重大国际科技交流专项资助科研创新团队根据我校科技发展方向及现有的基础条件,以开展与国外研究机构开展科技协同创新,培育双方政府部委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预研。
(2)国际合作预研专项
该专项资助科研创新团队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3)国际学术会议专项
该专项资助举办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4、重点发展领域科研专项(1)人文社科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我校人文社科类教师以学科前沿、重大需求、跨学科为目标,开展理论和应用创新研究,培育人文社科精品。
(2)理科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理科学科教师,围绕我校理科建设与发展、— 18 —
培育理科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需要,开展理论性和探索性研究。
(3)海洋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海洋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海洋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4)交通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交通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交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5)能源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能源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能源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6)国防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国防科研相关领域科研团队,以获取国防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5、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1)科技协同创新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研究人员围绕科技协同创新,开展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基地规划,以及协同创新重大课题的前期研究。
(2)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由学校组织的、与学校科技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战略或管理研究。
附录2: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岗人员。
4、未获得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人文社科类3万/项,理工类5万/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
(1)理工类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和1篇ei论文;主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2)人文社科类至少在《河海大学文科学术期刊榜(修订)》规定的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外语类至少发表2篇cssci论文);主持申报部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项;至少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附录3: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包括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和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1、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
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须符合河海校科教„2010‟76号文《河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与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
2、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支持品学兼优、具有较高科研潜质的硕博连读二年级硕士生或一年级博士生开展创新研究。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研究生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 22 —
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为期1~2年,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为期2年。
2、“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2~4万/项;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人文社科类0.5~1万/项,理工类1~2万/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研究生申请项目时,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
2、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经费决算表》。
4、考核指标:
(1)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的考核参照河海校科教„2010‟76号文《河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与评选办法》进行。
(2)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考核指标:理工类至少
发表1篇sci论文,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人文社科类至少至少发表2篇cssci论文,至少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附录4: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为支持我校杰出青年人才以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包括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两类项目。
1、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42周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具有博士学位;(4)具有国家杰出青年的培养潜力,取得重要科研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课题,或1项国家“863”计划课题,或1项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或作为负责人承担1项国家“973”项目子课题(专题)。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检索论文10篇以上。③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5)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思,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重要的科学意义,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可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或人才培养。
2、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男性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35周岁,女性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37周岁;
(3)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思,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重要的科学意义。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
2、“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考核办法与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决算表》。
3、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必须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4篇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新增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计划(“973”、“863”、科技支撑)课题;或者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以上奖项,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4、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必须申报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
金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新增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附录5: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学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支持我校科研团队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申请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10人以上),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研究。
2、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3、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科研教学第一线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
4、申请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勇于探索,敢
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有3-5位研究骨干,研究骨干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学科为依托。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团队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团队。侯选团队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
2、“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5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考核办法与指标
1、受资助团队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团队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经费决算表》。
3、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
附录6: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重点培育专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具有河海大学特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工程技术研究,获得重大科技成果,促进科研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重点培育专项包括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和科研基地培育专项三类项目。
1、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团队。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团队成员中年龄不超过39周岁的青年教师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所申报项目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处于本学科前沿,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未来可能列入国家、部委和地方重大、重点项目资助范围。优先资助能够引领本学科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
(4)已列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2、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2)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已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并已通过学校或相关部门的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通过开展集成研究,未来可能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励。
(3)已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3、科研基地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2)所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符合国家或行业重大需求,符合学校学科和科技发展规划,未来可能成为国家科研基地建设点。
(3)已成为国家科研基地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公开发布指南或定向发布指南、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重大成果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
元/项,科研基地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30~80万元/项。以上各类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点培育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类别,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通过本项目支持,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项目、重大成果、科研基地情况和人才培养成果。
附录7: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学校整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主要资助科研创新团队开展重大国际交流、国际合作项目预研、学院主办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包括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和国际学术会议专项三类项目。
1、重大国际交流专项申报条件
(1)重大国际交流专项根据我校科技发展方向及现有的基础条件,以培育合作双方政府部门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前期研究。
(2)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技创新团队。
(3)所申报项目符合我校科技发展方向,依托国家重点学科,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研究内容面向国际科学发展前沿,未来可能列入国家、部委和地方重大、重点国际合作项目资助范围。
2、国际合作预研专项申报条件
(1)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的前期研究。
(2)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
(3)所申报项目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有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研究内容符合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要求,未来可能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
3、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申报条件
(1)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委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书。
(2)国际学术会议以河海大学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办或第一承办。
(3)参会外宾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采取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申报形式,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由学院向科技处提交申请。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期限从申报— 36 —
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年。
2、“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国际科技交流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5~15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4~10万元/项。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大国际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重点国际合作项目情况和人才培养成果。国际学术会议专项主要考查完成预期任务情况及达到的效果。
附录8: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人文社科专项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彰显我校特色、打造学科精品,扩大我校在政府决策咨询中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设立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专项(简称人文社科专项),并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设臵
人文社科专项设 “社科精品培育项目”、“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三类。
1、社科精品培育项目
瞄准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前沿,针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重点资助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有独到创新之处,接近完成的高水平专著(含国外拟出版的外文专著)或预期能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研究成果。
2、社科专题研究项目
支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前期研究,以及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领域开展的前瞻性— 38 —
研究。根据国家、行业、区域发展的需要,适时设立气候变化与水利发展、国际河流、沿海开发、长三角区域经济、公共行政事业改革、新时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专题研究项目。
3、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
着眼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支持以“问题”为中心,立足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推进我校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合作建设决策型智库,推出系列发展报告和政策建议,以扎实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决策。
二、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人文社科专项”的资助对象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合作精神;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人文社科类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编在岗人员。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
1、“人文社科专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下一项目申报工作。
2、“人文社科专项”采取项目负责人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科技处初审、专家评审的申报程序。
3、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4、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以及江苏省社科基金的,不得以类似课题进行申报。
四、资助期限与经费
1、社科精品培育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年;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2年。
2、“人文社科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社科精品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3-5万元/项;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
五、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的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总结报告》、《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精品培育项目须在优秀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ssci、a&hci、cssci一流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专题项目须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且至少获得一般项目资助;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须参照部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规— 40 —
范、标准和要求编写咨询决策发展报告,开展智库基础条件建设。
4、如项目研究成果未能达到规定的结题要求,项目负责人此后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 41 —
附录9: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理科专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理科的建设与发展,营造我校理科研究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培育理科高水平科研成果,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理科专项资助理科教师结合我校理科建设特点,开展理论性和探索性研究,鼓励理工学科交叉研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项目负责人为我校数学、物理、化学、地学与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力学等理科学科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岗人员;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务)。
4、鼓励团队、尤其理工学科交叉团队申报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申报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 42 —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理科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3~1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理科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理科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理科专项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至少发表2篇sci论文;主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 43 —
附录10: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校在海洋、交通、能源、国防科研领域的科技发展,提升我校在上述领域的学术地位,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中海洋专项、交通专项、能源专项和国防科研专项的项目管理,人文社科专项、理科专项管理办法另文颁布。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团队。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团队成员中年龄不超过39周岁的青年教师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所申报项目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符合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未来可能列入所属领域重大、重点项目资助范围。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 44 —
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强度一般为5~2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类别,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通过本项目支持,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项目、重大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果。
— 45 —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二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分类: a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 b类、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 c类、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 d类、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 e类、创新团队与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
第六条 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七条 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学位的讲师(助研)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自由探索的科学创新活动;重点支持依托学校优势与特色学科或平台,具有稳定研究方向,能够融入科研创新团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创新人才。
第八条 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研)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教师开展的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前瞻性研究,以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区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交叉研究。
第九条 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从事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与创新性研究,并具备冲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培育潜质。
第十条 创新团队与重大培育资金项目,重点支持获得博士学位的40周岁以下副教授或45周岁以下教授,以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和争取国家、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为目标,包含若干子课题,开展以科学前沿和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区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培育项目。重点倾斜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中心)工作,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稳定的人才队伍,有希望冲击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项目以及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创新群体的科研团队。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予资助项目的情况:
(1)不予资助与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部级(含教育厅及市科技局)科技计划及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项目;
(2)不资助与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重复的研究项目(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外);
(3)不受理不符合年龄要求的申报人的项目申请;
(4)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不资助学校其他人才专项资助人选;(5)在研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再次申报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要求回避。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没有疑议,学校再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复议和仲裁。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与遴选每年一次,每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类别申报,e类项目子课题申请人允许申报b至d类项目,但如果e类项目获得资助立项,其申请其它类别项目的资助资格自动取消。第十六条 在校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导师推荐方可申报和承担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并且导师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分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期限、研究队伍(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预算)等要素。任务书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需按提交进展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权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研究经费。申请追加经费应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未能完成考核指标,允许项目负责人申请延期一次,最大时限为一年。如仍未能完成考核要求,将取消其申报其它科研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合同规定的计划任务指标。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及校内项目编号。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有利于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研氛围,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专家评议与评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进展与项目结题验收等均应采用公开、公正、合理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交流、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7)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需要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不得列支的情况:
(1)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2)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3)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4)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5)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列支不合理、超出预算范围或预算执行情况不好,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并缓拨或停拨后续项目经费,甚至追回前期拨款。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拨付,按5:3:2比例执行。首批经费于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拨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执行结算制度。项目执行,经费结余在经费的5%(含5%)以内,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下一经费按合同规定金额拨付;结余经费在5-10%(含10%)以内,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下一经费按合同规定拨款金额的70%拨付;结余经费超出10%,下一拨款不予拨付(停拨),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如无法继续执行,将收回结余经费,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延期获得批准,但项目经费仍按照原计划要求执行。项目结题后,若经费结余超过项目总经费5%,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开支,由学校科研管 理部门处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及考核指标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条件及考核指标
一、申报条件
(一)a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申请人取得的科研业绩指标以近五年第一完成人(论文含通讯作者)为准(以下同)。
2、农学与理工学科:sci、e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武汉大学,以下同)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b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sci、e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c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要求主持省级(含哈尔滨市科技局)以上科研项目2项,主持项目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并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3)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要求主持省教育厅以上级别软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项,主持项目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0.5万元,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 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四)d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省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资金项目、国家基金或973前期、973及863课题等项目2项,并发表学术论文sci影响因子累计达10(或sci、ei论文累计10篇);
(2)引进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看《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学科分类前10%的期刊),或发表学术论文sci影响因子累计达15,或sci、ei论文累计15篇,可以直接申报本项目。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主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资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2项,或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引进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8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可以直接申报本项目。
(五)e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含课题、专题)2项,且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50万元;并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5)或者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0篇。(2)培育资金项目至少应包含三个以上子课题,签订独立子课题合同,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符合c类项目申请人资格。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含课题、专题)2项,且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10万元;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培育资金项目至少应包含三个以上子课题,签订独立子课题合同,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符合c类项目申请人资格。
二、考核指标
(一)a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2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b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2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三)c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2篇(单篇sci影响因 子大于1.0),或者ei收录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3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2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教育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四)d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任择其一)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3)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
(4)获得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才计划;(5)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省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国家基金、或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课题等项目累计2项;
(6)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sci学术论文1篇(参看《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学科分类前10%的期刊)或发表sci学术论文5篇(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1.0),或者ei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8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2)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3)获得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计划;
(4)获得教育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等累计2项;
(5)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五)e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任择其一)
1、农学与理工学科:(1)获得国家创新群体;(2)获得教育部创新团队;
(3)获得省部级重点项目累计科研经费100万元;
(4)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省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国家基金、或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课题等项目累计3项;
(5)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10篇(项)(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1.0)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1)获得国家级文科基地;
(2)获得教育部创新团队或文科基地;
(3)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累计科研经费10万元;(4)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累计2项;
(5)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0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三
西南交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西南交通大学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自主选题、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和体现前瞻布局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促进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推动科技和教育紧密结合,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培育,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专题研究项目、科技创新项目、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和学生自主创新项目四类,主要资助学校青年教师、科研团队和在校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原则在40 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年龄在45 岁及以下的引进人才。
第四条 专题研究项目
1、主要支持瞄准国家重大需求,结合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和重点培育领域,开展重大攻关研究或前瞻性研究,以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项目带动团队建设,争取形成国内一流科研队伍,促进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有影响力科研成果。
2、重点培育优秀青年教师,争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等各类人才计划。
3、对于入选各类创新团队等支持计划以及获得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的研究团队,通过专题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4、项目负责人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主要成员年龄原则在40周岁以下。
5、专题研究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资助额度为15-100万元/项。第五条 科技创新项目
1、支持有较好科研基础的学校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为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及瞄准前沿研究开展的前期研究,培育有创新性的科研方向。
2、引进人才开展地自主选题研究项目,由人事处负责核定人才引进人员名单及资助额度,科技处、文科建设处负责统一管理。
3、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4、科技创新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理工科类资助额度为10-50万元/项,其它为3-20万元/项。
第六条 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
1、支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尚未取得高级职称(含副高)的学校青年教师开展创新研究,提升青年教师科研能力。
2、百人计划项目为青年教师科研起步项目,获得科技创新与专题项目资助者不得再申报该项目
3、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项。
第七条 学生自主创新项目
1、支持在校研究生开展创新研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由研究生院负责。
2、支持在校本科生开展各种高水平学科竞赛和科研学术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包括大学生学科竞赛、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计划(srtp)等,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题研究、科技创新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文科类项目由文科建设处组织实施,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由分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战略发展部学科发展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文科建设处、人事处、计财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设备处、审计处、监察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审定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分配方案;
2、负责审定校内各单位专题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和资助指标分配方案;
3、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方案;
4、定期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研讨与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经费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
1、征集全校经费预算申请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拟定校内各单位专题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和资助指标分配方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3、组织专题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以及绩效评估;
4、建立项目库,并监督和管理项目的实施;
5、协助计财处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
6、按照要求向教育部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本单位青年教师科技创新项目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工作;
2、二级单位应审核项目预算,监督项目经费使用与执行进度;
3、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含项目经费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按申请书约定完成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4、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数据、评价报告、研究报告、专利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推广。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次年经费到校后办理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学生自主创新项目除外)必须是本校在职人员,每人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同类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须避免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竞争性选题计划项目以及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创新项目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专题研究项目评审程序: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会评,专家组长签字,形成资助项目建议清单;
青年教师科技创新项目、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评审程序:由二级单位参照专题研究项目评审程序组织专家会评,专家组长签字,并形成单位资助项目建议清单。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类项目资助建议清单,提交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一周。
第十八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议确认可以立项的,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手续,并将批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章
项目立项及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应按照允许开支范围编报预算,明确各项开支的用途、使用说明和计算依据。一个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经费卡。项目经费不得转拨其他单位。
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学校原则上按预算下拨经费。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预算,按预算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原则上当年拨款限当年执行完毕。若当年10 月31 日前使用项目经费未达到下达经费数90%的,学校将调整预算额度,或与次年的预算经费额度挂钩。通过调整项目预算经费所扣减出来的科研经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批准的预算原则不予调整,确因不可抗拒事项需要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经费总额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管理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下一经费安排时优先安排。
2、项目预算中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予调增。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各项费用支出的程序、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购置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9、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点事项报告和进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给予滚动资助。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涉及课题名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终止或调整项目:
1、项目负责人毕业或调离学校;
2、因项目任务目标已被他人先行实现而无继续支持的必要;
3、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或评审专家建议调整的;
4、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监督与审计;
5、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或违反国家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对确认终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须按申请书约定完成结题手续。
1、科技创新项目和百人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相关结题材料及验收结果报送管理办公室;
2、专题研究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3、项目结题后有经费结余的,学校将收回经费。项目按要求结题并完成经费支出后,即完成结账手续。
第八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取得的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三十一条 鼓励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若存在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按时上报报告,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不按照批准预算执行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峨眉校区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纳入学校统筹安排,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二级单位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废止。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四
xxxx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
科研院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划和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经费核算工作;其他各
2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和科研院共同组织,人力资源处确定资助人员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执行。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精品文科支持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项目申报,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并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提升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科研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经费额度拟定实施方案,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开展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单独设账,对1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比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应按核拨经费逐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把关,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各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各结余经费收回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项目各未使用经费指标收回。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对各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五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
(二)自主安排。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
(三)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四)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程序核拨学校。
第六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中央财政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财务、物资、实验室等管理制度,为基本科研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形成高效管理机制,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总结报告。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