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府投资目录 政府经济政策内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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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目录 政府经济政策内容篇一
35、简述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36、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1.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37、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2.简述私营企业的特征?
经济法(简答题)目录
定。
67、简述我国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答68、简述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69、简述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有哪些?3.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4.简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
别。5.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6.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
7.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8.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9.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
10、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11、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
区别?答:
1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3、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答:
14、根据新破产法,企业破产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5、简述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16、简述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权的法
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17、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8、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
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异同?
19、简述经济法属性有哪些? 20、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
21、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
2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23、简述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24、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答
25、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26、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
2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28、我国《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有哪些?
29、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30、简述股份回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31、简述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答
32、简述破产法的特征?
33、简述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38、简述国债法的特征?
39、简述与私人采购相比较,政府采购的特点?
40、简述税收的形式特征。
41、简述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答:
42、简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4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44、简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答
45、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答:(1)
46、请回答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企业
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47、根据《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48、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49、简述资源利用补偿与资源补救的区别? 50、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51、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52、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几项?
53、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特征?
54、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55、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进行限制或者禁止?
56、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57、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58、简述商业贿赂的特征。
59、简述回扣的特征? 60、简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特征?6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62、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63、简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答:64、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什么? 65、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典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66、简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
70、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71、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72、简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双倍返还”的规定的理解73、简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政府投资目录 政府经济政策内容篇二
名词解释
1、政府经济学
2、政府经济
3、市场失灵
4、竞争失灵
5、政府经济职能
6、信息的不对称性
7、政府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8、公平
9、社会公平
10、效率
10、帕累托效率
11、政府资源配置职能
12、政府收入分配职能
13、.经济公平
14、自然垄断
15、洛伦茨曲线
16、公共物品
17、混合物品或称准公共物品
18、消费的排他性
19、消费的非竞争性
20、俱乐部物品
21、免费搭车
22、外部效应
23、庇古税
24、科斯定理
25、阿罗不可能定律
26、公共管制
27、一体化
28、公平选择
29、全体一致原则
30、多数裁定原则
31、直接民主
32、投票悖论
33、单峰偏好
34、多峰偏好
35:票决循环
36、中位选民理论
37、代议民主制度
38、政治家行为
39、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
40、公务员行为
41、政府支出相对量
42、购买性支出
43、转移性支出
44、公共定价法
45、公共定价
46、成本——收益”分析法
47、政府采购
48、公共投资
49、财政投融资
50、社会保障制度
51、财政补贴
52、社会保险
53、社会救济
54、社会福利
55、完全基金式
56、部分基金式
57、价格补贴
58、企业亏损补贴
59、财政贴息 60、全部或部分利息 61、税收支出 62、政府收入 63、政府收入规模 64、税收 65、政府收入效应 66、政府收入的替代效应 67、收入效应 68、纳税人 69、税收制度 70、税收“三性” 71、课税对象 72、税率 73、计税依据 74、免征额 75、偷税 76、直接税 77、间接税 78、税收归宿80、税收管辖权也称课税权81、价内税 82、价外税 83、从价税 84、从量税 85、国有资产86、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87、国有资产收益 88、股息红利收入 89、上缴利润90、租金收入91、公共定价 92、行政规费 93、罚没收入 94、彩票收入 95、二部定价法 96、比例偿还法 97、公债规模 98、财政政策 99、税收管辖权 100、政府预算 101、部门预算 102、单式预算 103、复式预算 税负转嫁 104、零基预算 105、投入预算 106、平衡预算 107、差额预算 108、总预算 109、政府决算
110、预算外资金 111、政府预算管理体制 112、公共选择 113、现收现付式 114、经济增长 115、公平分配 116、国际收支 117、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工具
33、常见的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有哪些?83、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118、经济手段
3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哪些意义?84、国际税收协定包括哪些内容?119、财政政策
35、简述公共投资的范围和政府涉入的原因?85、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120、货币政策
36、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之间有什么差异?86、简述我国的预算编制程序? 121、产业政策
37、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公共投资的作用是什87、政府支出增长的模型有哪些内容?122、国际税收 么?88、简述公债与税收和政府信用的区别? 123、国际税收协定
38、简述财政投融资的特点和作用? 89、试试影响公债规模的因素有哪些?124、税收管辖权也称课税权
39、简述社会保障的功能?90、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目标? 125、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称地域税收管辖权 40、社会救济的功能是什么? 91、述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思路? 126、居民税收管辖权
41、社会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92、述中位选民理论的内容? 127、免税法也称豁免法
42、简述社会保险税含义和开征意义? 93、述阿罗不可能定律的内容? 128、扣除法也叫列支法
43、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矛盾和94、有资产的经营方式有哪些?129、与扣除法相类似的还有低税法 问题是什么? 95、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有哪些? 130、抵免法
44、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96、债务管理常用的监测指标是什么? 131、政府外债
45、宏观税率与拉弗曲线? 97、政府预算的特征是什么? 132、货币可兑换
46、简述财政补贴的含义和特征? 98、相对于传统的功能预算而言部门预算发生简答题
47、财政补贴的内容主要有哪些?了哪些变化?
1、什么是政府经济?如何理解政府经济?
48、简述我国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 99、部门预算与传统预算的区别是什么?
2、什么是政府经济学?如何才能更好地学习
49、我国财政补贴制度改革应主要解决哪些问100、我国预算外资金的范围是什么? 好政府经济学?题?101、预算外资金特点是什么?
3、如何认识市场失灵与政府经济的必要性? 50、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 102、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4、市场失灵及其主要表现是什么?
51、简述合理确定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关系103、什么是货币政策?
5、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的意义? 104、什么是货币政策的工具?货币政策的工
6、试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
52、组织政府收入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具按其性质可分为哪些种类?
7、试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
53、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105、社会救济与一般意义的慈善事业有着根变的主要任务?
54、西方议会通过立法对政府经济活动的制本的区别?
8、理论联系实际,论述政府经济活动如何处约?106、如何理解国际税收的含义? 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55、什么是直接税?直接税的特点是什么?107、论述产业政策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
9、试述政府经济与公平和效率的选择?
56、什么是间接税?它有哪些特点?位?
10、外部效应治理的方法与措施?
57、简述税负转嫁的特征? 108、政府外债的种类有哪些?
11、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对西方国家政府经济
58、试述税负转嫁效应? 109、政府公共投资特点? 政策有何影响?
59、税负转嫁的条件有哪些?论述题
12、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60、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思路?
1、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的有限性有哪些表现? 的难点是什么?61、影响宏观税负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2、怎样认识收入差距与公平、效率的关系?
14、简述混合物品的分类? 62、什么是政府收入?研究政府收入的意义是
3、试分析在直接民主制度下全体一致原则和
15、简述公共物品的特征? 什么? 多数裁定原则的利弊?
16、如何理解消费的排他性? 63、政府收入的内容有哪些?
4、试述政府支出增长的宏观和微观模型。(政
17、试述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 64、什么是“税收三性”? 府支出增长的宏观和微观模型分别是什么?)
18、什么是公共资源问题?其产生的根源是什6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府的经济决策?
5、试述政府支出绩效的评价方法及各自的优么? 66、什么是国有资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劣?
6、试论我国现行财政补贴制度存在的问
19、外部效应包括哪些类别? 的原则是什么?题和解决思路?20、阐述科斯定理的含义、意义及局限性? 67、政治协商制度对政府经济影响的途径有?7、试述财政补贴对经济的影响(财政补贴的21、区域经济政策在宏观经济政策中的地位?68、简述公共收费的功能? 积极作用)与局限性?
22、国际税收协定包括哪些内容?69、简要回答我国当前公共收费问题解决的方
8、试述政府收入规模的制约因素?
23、简述政府调节公民收入的政策工具? 法?
9、试论公债发行的方法?
24、简述政府支出的分类方法和用途? 70、简述公债市场的功能?
10、公共定价的方法及其实用性是什么?
25、试述政府支出增长的宏观和微观模型。(政71、简述当前行政规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简述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 府支出增长的宏观和微观模型分别是什么?)72、近期内我国行政规费的改革的重点是什
12、试论预算外资金的含义及改革?
26、比较行政管理性支出和其他购买性支出的么?
13、试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模式? 区别? 73、如何确定公债发行条件?
14、凯恩斯学派货币传导机制理论和货币学派
27、简述政府支出规模增长原因。(影响政府74、简述公债偿还的方法有哪些? 传货币导机制理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支出规模的因素有哪些?)75、各级人大如何对政府经济活动进行调节、15、试论外债的功能和特殊性?
28、政府支出绩效评价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监督?
16、试述如何衡量和防范、化解外债风险?
29、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政府预算的审76、预算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17、试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引进外资和查与批准? 77、简述我国实行部门预算的必要性? 境外投资的影响有哪些? 30、政府采购的含义及其和政府支出绩效的关78、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含义?
18、试述如何完善与健全有中国特色政府经济系? 79、简述公开市场操作的优点? 公共选择制度?
31、简述政府采购的特点? 81、区域经济政策具有哪些特点? 20、比较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差异。(财政
32、政府采购一般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82、简述区域经济政策的功能? 政策与货币政策有什么不同)
政府投资目录 政府经济政策内容篇三
目录
第一章 政府审计概述
第一节 政府审计的起源
第二节 政府审计历史发展回顾
第三节 政府审计的本质与特征
第四节 政府审计的目标、职能和作用
第二章 政府审计主体与审计业务类型
第一节 中外政府审计体制概述
第二节 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节 政府审计人员
第四节 政府审计的常见类型
第三章 政府审计规范
第一节 政府审计规范概述
第二节 政府审计法律规范
第三节 政府审计准則规范
第四节 政府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 政府审计步骤
第一节 审计准备
第二节 审计实施
第三节 审计报告
第四节 审计整改
第五节 审计记录
第五章 财政审计
第一节 财政审计概述
第二节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第三节 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
第四节 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第五节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第六节 财政审计案例
第六章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概述
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
第三节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草案审计
第四节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案例
第七章 金融审计
第一节 金融审计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产审计
第三节 商业银行负债审计
第四节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审计
第五节 商业银行损益审计
第六节 金融审计案例
第八章 国有企业审计
第一节 国有企业审计概述
第二节 国有企业合规性审计
第三节 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审计
第四节 管理审计
第五节 国有企业审计案例
第九章 环境审计
第一节 环境审计概述
第二节 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
第三节 政府环境管理审计
第四节 环境审计案例
第十章 公共工程审计
第一节 公共工程审计概述
第二节 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
第三节 公共工程合同审计
第四节 公共工程造价审计
第五节 公共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节 公共工程审计案例
第十一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节 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三节 经济责任审计步骤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案例
第十二章 绩效审计
第一节 绩效审计概述
第二节 绩效审计的基本环节
第三节 绩效审计方法
第四节 绩效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与原因分析
第五节 绩效审计案例
第十三章 专项审计调查
第一节 专项审计调查概述
第二节 专项审计调查选题
第三节 专项审计调查取证
第四节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五节 专项审计调查案例
第十四章 政府审计整改
第一节 政府审计整改概述
第二节 政府审计决定实施机制
第三节 政府审计宏观建议实施机制
第四节 政府审计微观建议实施机制
第五节 政府审计整改案例
第十五章 政府审计管理
第一节 审计管理概述
第二节 审计战略管理
第三节 审计计划管理
第四节 审计质量管理
第五节 政府审计绩效管理
第六节 审计管理案例
第十六章 国外政府审计动态
第一节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
第二节 世界典型国家政府审计概况
政府投资目录 政府经济政策内容篇四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3市场建设和管理
3.3.1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经济、技术、财会负责人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和劳动合同 7.经营场地租赁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告知承诺书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直接办理→材料移送科室 办理期限: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3.3.2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二、三级)资质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新月份资产负债表
7.近3年已开发房地产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房地产权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8.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会负责人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
9.近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年报加盖统计局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11.上一年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申报二级企业)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初审→局领导审核→市局网上终审→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注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跨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原注册地装订的备案材料 4.单位营业执照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直接办理→材料移送科室 办理期限: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3.3.4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办理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要件:
1.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含《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勘测报告
5.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6.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天
3.3.5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4.《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要件:
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项目情况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工程进度鉴证报告 8.建设面积测绘明细表(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9.与本市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机构签定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项目已纳入《住宅建设施工计划》证明和《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专用收据》或包干使用证明,7层以下还须提交已纳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表》的证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收据 13.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联系单 14.住宅建设施工计划情况抄告单 15.地名使用批准书 16.路名(弄)楼牌通知
17.门牌号与施工号相对应的商品房小区总平面图 18.设备与装修标准合同附件 19.销售人员“岗位资质证书”
20.内容含不装卫星天线的书面“承诺书”
21.配套商品房申请预售还应提交配套商品房认定单 22.申请地下车库预售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备案文件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天
3.3.6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及房地产经纪人情况表 3.执业经纪人证书及照片 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信息卡 5.执业经纪人的身份证明
6.专职人员四金证明(无四金证明需填报承诺书)7.公司章程、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固定经营场地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3.3.7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正、副本
2.执业经纪人证书、执业信息卡、胸卡 3.工商局提供的《企业注销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8房地产经纪机构延期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正、副本(分支机构还要提供总公司备案证书)
3.房地产经纪机构延期表 4.执业经纪人证书及ic卡
5.其他规定提交的资料(投诉处理和整改书面报告等)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9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变更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正、副本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及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情况表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10单位使用权转产权
办理依据:《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 办理要件:
1.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变更为产权房审核通知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 3.法人代表身份证、任职证明
4.区交易中心出具的“登记册查询单” 5.住房调配单或单位空屋调用单 6.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7.变更产权申请书 8.购房协议或补偿协议 9.购房发票或补偿发票 10.产权单位的房地产权证
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办结,审批材料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11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 办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3.《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5.《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申请表》 2.规划管理部门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3.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项目表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涉及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屋分层平面图)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6.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资料:《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所处位置的分层平面图(在配置房屋所处位置处勾画并加盖公章)、《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申请表》、实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留下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窗口收件,出具回执→物业科审核认定→受理窗口打印《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证明》并发件办结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3.3.12公益性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 办理依据: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政府投资目录 政府经济政策内容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5月14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