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概念 依法执政要求是(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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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概念 依法执政要求是篇一
毛德龙
【摘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是三个内涵各不相同但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正确的理解三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当前我党提出的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核。本文通过历史与逻辑的分析,提出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对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依法执政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的观点。
【关键词】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一、引 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种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
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文革”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由于国情的差异和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原则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称为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日本称为
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 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 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 语
总之,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依法执政概念 依法执政要求是篇二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由“人治”到“法治”转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实施的关键所在,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
涵义不同。依法执政 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理解的重点)
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都强调“依法”,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3)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
依法执政概念 依法执政要求是篇三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指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活动。其中执政是党的代表进入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这个中介从事政务活动;依法则是指进入国家政权是人民依照宪法和选举法进行的选择,执政党的代表们从事的政务活动是依照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的。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的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要实现依法执政,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认为,当前落实依法执政的艰巨之处,首先在于能否摒弃传统的“领导”习惯,建立起符合法治要求的“执政”观念。
我国法治建设模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国家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而我国则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自觉型的。因此在我国,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的形成,不仅可以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形成文明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习惯,而且还可以带动全民族法治意识的提高,促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依法执政观念应该说是一种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同的观念其地位是不同。有的观念处于基础地位,有的则不然。笔者认为,要树立全党的依法执政观念,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首先必须确立一些基础的观念,只有树立、增强了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才可能全面提高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包括以下相互关联几个方面:
一、执政观
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具有了一身兼二任的地位: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是,二者有着重要的区别:在获取途径上,党的领导是党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理想和主义、通过自己的组织和党员无私的工作获得人民依赖和拥护,使人民自愿地跟随党前进,从而形成的一种事实关系;而党执政则是党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是通过法律程序――选举――获得的。因此,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律效力上,党的领导是党将自己的大政方针、政策或者关于社会某些具体事物的看法、主张,通过宣传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通过说服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接受,而不具有对人民群众的法律约束力;而执政则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从事处理社会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从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上,党的执政主要限于国家政务,包括政权工作、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而领导则不仅包括在政治上领导政权,还包括领导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其领导活动涉及到了国家政务活动和全部的社会活动。
长期以来,我们混淆了二者的区别,认为“领导就是执政”,这种认识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以执政的方式领导整个社会生活,以为自己是执政党,就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在任何范围内发号施令,不注意通过倡导科学的政治理想吸引人,通过治国纲领、路线、政策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与利益引导人,通过组织和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的奋斗精神感召人,放松了对自身思想的改造和体制的创新。二是以领导的方式处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以为自己是领导党,就可以不通过法定程序直接指挥,甚至取代国家政权机关,以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导致国家法律虚无、政权机关虚置,迟滞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最终将自己放在了社会矛盾的焦点上。
在当前,确立和加强执政观念,最重要的是区分领导和执政的概念,处理好领导和执政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政观:
首先,执政是一种有限的行为。执政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是执政党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构,运用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其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范围不取决于执政党自己的认识,而是由宪法和法律列举。这些列举的事项就是执政者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也是执政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执政者不能以“党的领导”为由,任意扩大自己管辖、处理的事务范围,否则就是扩大自己的权限,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
其次,执政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并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相对于党的领导来说,执政行为更强调合法性。它不仅要求政党进入国家政权要合法――合法选举,还要求贯彻政党意图也要合法――通过法定程序将本党的治国纲领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并通过法定主体和法定形式贯彻实施。同时这种法律行为不仅约束国民,更要约束执政者自己――执政者对于自己失信的行为、决策和执行失误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执政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作支撑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执政是政党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活动。一般的政党活动并不必须是在政权内的活动,而执政则必然是在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活动。而且,执政必然要运用国家政权机构的权力,推行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和政令。这种行为对全社会成员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强制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服从的义务。正是因为这样,才不得将党的领导泛化为党的执政,将本应由党的组织和党员身体力行、说服、引导和教育的工作,错误地由国家权力强制推行。
二、合法观
前面讨论了执政观问题,但这只是涉及到了政党代表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之后,应该用执政的观念,而不是用领导的观念来处理政务的问题。那么如何进入国家政权,尤其是如何取得国民的信任并长期执政呢?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从当代政党发展规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政党都能够进入国家政权,也并不是所有进入国家政权的政党都能始终如一的保持自己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人们这样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实际上涉及到政治学研究中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是简单地指合乎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自愿接受性
。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它是政党能够进入政权成为执政党,并“合法”行使权力或施行统治的前提。它一方面表明执政党具有使人们认为其执政是“正当”“合法”的特性;另一方面表明人们在没有强制力迫使其服从的情况下对执政行为的自愿服从、支持乃至忠诚。
以前在党建研究领域,一提到合法性问题,就容易涉嫌怀疑党的领导,甚至是否定党的领导。但是,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之后,人们开始重视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并将合法性丧失解释为苏、东巨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谈到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的重要性时告诫人们:“如果我们把合法的政权与政治统治等量齐观,那么我们就必须说: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
一般说来,合法性有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之分。前者是指执政党的政策和纲领“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后者是指执政党之所以进入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是通过真正民主的选举程序实现的。
实质合法性是执政党得以执政的内在根据。通俗地讲,实质合法性就是民心的向背,即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一个政党能够执政,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它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能够带领一个国家按照时代进步的潮流不断发展和壮大。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上,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标准:毛泽东提出了“为人民服务”,邓小平提出“三个有利于”和“发展是硬道理”。现在执政党提出了坚持和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思想把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实质合法性内涵升华到了新高度。“三个代表”已经成为解释执政党实质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成为评判执政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基本标准。因此,要保持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并不取决于任何说教和臆想,而决定于能否从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始终践行“三个代表”,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
形式合法性是指一个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除必须符合民意之外,还要符合人类公认的正当程序。即“正当的权力必须通过正当的方式取得和行使”。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政权,而只能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而取得合法性。在和平年代,在走向法治和宪政的年代,要取得或保持执政党地位,其唯一的形式就是人民通过法定形式的选择。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所掌握的政权是人民授予的,是人民同意的结果,而人民是否同意的主要方式就是选举。民主选举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过程,也是执政党取得形式合法性的方式。共产党要经受执政的考验,实质上是要在新的执政条件下接受人民的评判和选择。如果执政党能够在民主选举中,主动观察民意,分析原因,并及时做做出检讨和调整,就可以防微杜渐,始终坚持“三个代表”,保持执政党的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是相互联系的。实质合法还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表达;而程序的合法又能保证实质合法的政党走上执政地位。脱离群众,脱离人民,不能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就不可能通过选举程序获得执政地位,即使通过操纵选举获得了执政地位,其手段的卑劣更会加剧其合法性危机。作为执政党,增强合法性观念就是要始终不忘,并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入国家政权机构,检验自己的政策和纲领,监督和约束执政党的党员,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
三、人权观
要保持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就必须始终坚持代表人民的利益,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表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上,就是保障和发展人权。人权是人民作为主权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意志、利益和尊严的具体化、法律化的确认形式。因此,执政党就应该树立人权观念,增强人权意识。
增强人权观念首先是尊重人。所谓尊重人,就是把人当作人,而且当作现代社会中的人,当作应当享有现代社会权利的人。由于一切利益最终都归属于人,所以尊重人的观念自然就包括了尊重人本身的价值以及尊重人所享有的权益的观念。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抛弃传统的权力本位思想,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作为执政党执政的出发点和归宿。
其次,增强人权观念还必须约束公共权力。人权的保障和发展,需要公共权力为其提供制度条件和物质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人权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法治不仅强调人权保障,更强调权力制约。现代公法的设立,就是旨在捍卫人权,抵抗公共权力的不当侵扰。依法执政是法治背景下党的执政方式,因此保障人权,约束公共权力,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应成为执政党的政治自觉和依法执政制度框架的基本要素。
第三,树立人权观念还必须树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观念。作为一个和平发展时期的执政党,之所以能够进入政权,是由全民选举产生的。他们一旦进入政权,就不只是代表哪几个阶级的利益,甚至不只是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是全体公民代表,要为全体公民负责,为全体公民服务。这不等于说共产党成了“全民党”。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全民的。但作为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的执政观念和执政行为则应当是代表或兼顾全民利益。过去我们党或政府习惯于讲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反映我党的社会基础的广泛性,但当代法治却强调集中多数人意愿和利益的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以多数人的意志形成国家意志――法律,但不能由于这是多数人的决策而侵犯少数人的基本人权。民主是当代政治的决策机制,人权则是所有决策机制的底线。建设三峡大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决
定的,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重大决策,但这样一个决策却不能以牺牲库区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代价,对移民的搬迁补偿即是对少数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即使对犯罪分子,作为执政党和政府也要保障他们的人格权、诉讼权以及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否则,执政党就不是依法执政。
四、合作观
作为执政党,既然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就要协调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保证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同时,作为执政党要作到依法执政,还必须树立一种合作观。
首先,合作和妥协是法治的内在规律。当代法治尊重多数的选择,也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法治之“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没有合作和妥协,仅有“你死我活”的斗争,就不会有法治。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就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传统观念,因为政治斗争式传统观念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现代法治则强调的是阶级或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做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和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制度框架内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
其次,合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在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是进行革命的阶级斗争的工具。在成为执政党后,要巩固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力求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迅速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恩格斯和列宁都说过,国家的产生和对社会的统治,就是为了使阶级的“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因此,作为执政党,首先就应该从合作的愿望出发,以最大的宽容精神与仁爱胸怀,兼善天下,容纳百川,以赢得民心、人心。通过合作团结更多阶层,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执政地位和社会基础。其次,执政党还要以合作的思维方式处理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
五、稳定观
合作是为使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体制的框架内进行,保持现有体制的相对稳定性。法治是倡导稳定的,这个稳定不仅仅指社会秩序的稳定、政治的稳定,更主要的是指法律和制度体系的稳定、社会关系的稳定。法的规范性、可预期性特点,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决定了稳定是法的内在品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坚持法的稳定性,树立稳定的观念。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艰苦的政治斗争,执政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错误地强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加之我国以“人治”和“权谋”为特点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以权力为核心,以斗争为手段,朝令夕改,灵活莫测的执政思维方式。而法治强调稳定,这不仅是由于法一般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保守性,更是现代法治最反对的是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大多数诚实、勤奋的人的圈套。这种状况会破坏平等、公正、秩序这样一些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长此以往,执政者的社会基础和公信力也将会丧失殆尽。
当前要倡导稳定观,最重要的是要逐步改变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思维方式,将重大改革措施和立法结合起来,以相对稳定的法制,规范改革的方向和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尤其是缺乏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是政策调控型的。政策作为某一阶段或特定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其价值标准和目标具有特定性和多变性。它讲究现实、追求实效,而并不刻意注重其价值合理性和自身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一般地说,政策一旦作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控制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方式,其过程的不稳定性是必然的。当然,改革意味着“变法”,加之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不确定性,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能及时意识到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变法”,没有意识到法的稳定对于执政者政治权威,对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的重要性,更没有意识到法的稳定对于遏制投机心理,鼓励诚实劳动,建设诚信社会的极端重要性。随着我国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 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执政党的改革观和改革方式也应当根据法治的要求进行转变,即由政策调控型性的改革逐步转变到法律调控型的改革,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结语
上述依法执政的五种观念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确立正确的执政观,尤其要明确领导和执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把握执政行为的特点,这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关系的关键。党的执政是党的代表依法进入国家政权并处于主导地位,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政务,实施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在现代文明社会,党的这种执政地位的取得,是需要一种理性标准的,这就是合法性。强调合法性观念是强调执政党必须具有执政为民的理念和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入政权和行使权力的政治习惯。要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核心的问题是要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尤其是要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要求、共产党本质的要求,也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要求。当然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合法性之外,还要增强在法治背景下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这就要求执政党摒弃阶级社会中养成的斗争思维,树立法治社会的合作观念,不仅要有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的愿望和机制,还需要增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以上无论是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合法性基础的增强,还是人权的保障和利益的协调,都需要一种稳定的思维方式,进而形成稳定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稳定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执政党执政效果的良性表现。
作者:杨亚佳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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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概念 依法执政要求是篇四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 政”。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依法行政、执政 为民,才能让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切实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真正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用法治来调整、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 动,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一、坚持宣传教育经常化,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与能力,锻造“素质”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牢固的思想基础,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因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知识处理行政事务,已成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必备条 件。领导干部作为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法制观念的强弱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依法办事的水平。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为官要学 法、为政要用法”的观念,对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要扎扎实实学深学透,学以致用指导工作,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各级领导班子都要建 立学法规划,制定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论述,学习《宪法》、《行政诉 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掌握担任领导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达到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 化和社会事务的目的。
(二)不断强化公务员学法制度。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是国家公务员应有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的 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公务员的学法时间,实行集中学习。同时,坚持开展个人自学。二是要坚持学习法理和解剖实际案例相结合。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讲法律知识,而且要注重剖析典型案件,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帮助掌握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三是要坚持经常检查与定期考试相结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实现 依法治市的根本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要有针对性、经常性、多渠道地组织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要把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学习重点,熟练掌 握执法活动所涉及的实体法知识。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领取上岗证书。总之,要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之能够 熟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二、致力行政行为规范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锻造“公共”队伍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经济、区域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竞争更加激烈。哪里政府管理规范,办事效率高,服务环境好,哪里就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 和人才,实现大的发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搞好管理创新,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 能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应当体现政府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者、经济活动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执行经济活动规划的仲裁者及战略规划的制定者。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凡是企业、市场、社会和公民能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事,政府就不必介入。要规范 政府的权力,改变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二是要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政府要适 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生产经营一线和竞争领域退出来,从“运动员”的角色转变到“裁判员”的角色,不再参与经济的微观活动和具体事务。三是要由行政指挥向 综合服务转变。要改变权力导向型的管理方式,正确运用政策引导、信息咨询、经济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多种手段,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服好务。
(二)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审批事项,改革并规范审批行为,是政府职能转变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是要合理设定审批权力。政府必须放松 对企业、商品的管制,减少行政审批,减少对资源的垄断和资源的行政配置。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程序、时限和责任,并对外公布。要把主要精力放在 事后监管上,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二是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以“简化”、“公开”、“规范”为原则,加强审批程序控制和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职能 部门内部的会审制度、审批登录制度、听证制度、重大审批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行审批行为过错追究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制定政府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落 实监管责任。三是要实行审批权与检查处罚权相对分离。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抑制和 防止审批权的腐败,而且有利于加强对社会和市场的监管。
(三)积极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形式。科学的机制出活力、出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 突出制度创新,完善运行机制,靠机制和制度来保证政府行为的规范协调和高效运行。一是要实行依法决策。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程序。对政府决策的每个环节,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公众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的意见。同时,应建立决策失误追 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而造成重大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二是要强化程序意识。讲求程序是现代化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也是依法行政的重 要内容。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应当做到规范、公开、合理,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要充分利用程序的约束,杜绝办事人的随意性。三是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实施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步伐,进一步提高行政水平。
三、着眼行政执法制度化,着力优化发展环境,锻造“服务”队伍
我国百分之八十的法律和全部行政法规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大量的社会事务都要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完成。因此,严格依法行政便成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中心环节。
(一)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由于长期的封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还比较浓厚,有的甚至将法律赋予的权力 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多头执法和多层执法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 的形象,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转变执法观念,破除特权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要不断强化“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依法行 政是为人民服务的职责”的公仆意识,自觉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从事行政行为的准则,坚决纠正重权轻法、以权压法的思想和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 合,通过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和依法治理、文明执法,做好改革发展阶段的执法工作。
(二)实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相脱钩。近年来,各 地各部门加大了规范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执法活动从总体上有了较大进步。但是,“收费养人、养人收费”、“执法就是收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屡禁不止。要 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使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有利于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从收收支支的繁杂 事务中解脱出来,从算小钱、较多考虑部门利益中解脱出来,把职责和主要精力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来。因此,要不断深化“收支两 条线”改革,将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百分之百实行“收缴分离”;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 部门支出的透明度;要改变现有财政对行政执法部门经费的管理方式,足额供给其经费。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必须把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联系起来,规范、约束执法活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把政府各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 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及保障实施的措施,确立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每个行政执法 人员的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严重执法过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对执法过错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 重予以责任追究。
四、推进行政管理透明化,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锻造“公正”队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社会公共事务不断增多,在政府管理社会
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行政主体权力扩张和滥用。
(一)推进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立法、执法、司法的透明度越高,公民实行监督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社 会公正。因此,必须着眼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晓政府行政权力的意图、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一是要明 确政务公开的主体。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具有一定行政权的国有公司,如邮电、电信、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二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 范围。除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个人隐私、企业经营秘密外,对一般信息,如行政立法、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重大经济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相对人的权 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都应纳入公开范围。三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应以政府主动公开为主,可采取政府公 报、召开会议、政府上网等形式。除此之外,对政务公开的审查机制问题、收费问题、信息的时效性问题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执法监督机 制。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权的全方位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权得到依法行使。一是要加强党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委教育、监督、查处、保护的职能,加大 对行政执法部门、党组织及党员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通过来信来访、明察暗访、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调查了解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构成违纪的迅速 立案处理。二是要强化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执法汇报、专项调查、工作检查、视察等渠道,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三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各级政府要 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四是要加强社会监督。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 团体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
五、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降低行政成本,锻造“效能”队伍
降低行政成本,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必须围绕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锻造“效能”队伍。
(一)继续推进机构改革。机构改革总的方向应是财权向中央相对集中,事权向地方相对分散,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提高运行效率,从而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令畅通、运转协调。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按综合职能设置机构,将相 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建设小机构、大服务的政府。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职能的立法约束,把机构编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增强成本意识,把成本管理纳入政府管理之中。要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预算制约编制的分 配,控制机构、人员和经费膨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制化的政府采购、规范的财政支出制度促进行政成本的控制和降低。实行公务员收入透明化,杜绝在国 家规定之外自行提高标准和变相发放奖金补贴。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前后财产审计等制度,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