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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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篇一
1、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出让土地使用范围图(原件)
(4)出让金缴费发票(复印件)
(5)项目批文(复印件)
(6)现势性地籍图
(7)单位法人登记证及代码证(复印件)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契税发票(复印件)
(10)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出让土地使用范围图(转让)(原件)
(4)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5)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项目批文(复印件)
(7)现势性地籍图
(8)单位法人登记证及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出让金、契税发票(复印件)
(10)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征(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征(拨)用地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3)征(拨)用地使用范围图(原件)
(4)项目批文(复印件)
(5)现势性地籍图
(6)单位法人登记证及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抵押合同(原件)
(4)借款合同(复印件)
(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
(6)单位登记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出让金、契税(出让金、契税已交清的不需要提供)
(9)股东决议
5、商品房、安置房变更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整栋楼分户建筑面积表或房产测绘报告
(4)身份证(复印件)
(5)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
(6)委托登记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登记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现势性地籍图
6、商品房分割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综合验收资料
(3)房产测绘报告
(4)现势性地籍图
(5)原预登记的土地使用证
7、更名(址)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更名(址)批文(复印件)
(3)土地证(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
(5)单位登记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注销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套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银行出具的抵押权注销证明(原件)
(5)法人代码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个人住宅用地登记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用地分割证
(5)土地证(原件)(办理变更时提供)
(6)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有分割证的不需提供)
(7)相关协议书、公证书(赠与、交换、继承等提供)
(8)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篇二
各类土地登记必备资料
初始土地登记:
1、个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
2、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③耕地占用税(或免税)及各项规费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注意:
审核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3、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审核要点:严格落实一户一基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或免税证明及各项规费发票;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宗地图; ⑤其它证明材料。
主要是指村办公楼、学校、村企业等用地土地登记。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票据; ③出让合同原件; ④出让金票据;
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⑥土地评估报告; ⑦计划生育证明。
6、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用地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及规费票据;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出让合同原件; ⑤出让金票据;
⑥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⑦土地评估报告;
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注意:要严格执行五不登记规定。
7、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收原件); ②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④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⑤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批准文件; ⑥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各项规费发票。
以上是安陆涉及的七个类型的初始土地登记必备资料。还有作价入股、租赁、出租等没有涉及到的类型,如果出现再个别交流。
变更土地登记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个人)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出让合同原件; ③契税及出让金票据; ④土地评估报告;
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⑥计划生育证明。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单位)变更土地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补办出让手续变更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出让合同原件、原《土地使用证》);
②契税、出让金、各种规费发票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证照; ⑤土地评估报告;
⑥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3、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出让合同、原权源文件);
②契税、土地收益金、各项规费发票;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土地评估报告;
⑥土地拍卖资料(土地拍卖确认书原件、拍卖协议书等 资料);
4、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变更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契税发票;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
5、继承或赠予土地使用权登记必备资料
①继承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或公证书(原件); ②原《土地使用证》;
③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双方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 ⑤村或社区意见;
⑥申请书所有继承人都要签同意继承的意见; ⑦房产证复印件(农村可不提供)。
6、土地证遗失补发必备资料
①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的报刊(孝感日报、孝感晚报); ②补发土地证申请(原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④未抵押证明;
⑤原土地登记资料复印件; 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房改房办证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③房改办审批资料(原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总土地证原件; ⑥计划生育证明。
8、商品房分割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开发商公章);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计划生育证明; ⑥总土地证(原件); ⑦规划部门工程验收合格证; ⑧总出让合同复印件。
9、名称变更(更名)登记必备资料 ①土地证书原件;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文件;是公司或单位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公司章程等其它证明文件;
10、用途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土地证书;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原件(规划局批件、国土局批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等);
④个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法院裁决办证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②法院民事裁决书复印件; ③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④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⑤契税及土地收益金发票;
⑥原土地证(不能提供原土地证的,另行办理注销公告,公告期1个月);
⑦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是我市常见的11个类型,没有涉及到的个别情况再个别交流。各类土地登记的办理程序
1、关于土地登记的受理地点
自2008年3月份以来,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土地登记统一在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目前已经运行一年。因此,今后的各类土地登记,由各所(分局)完成地籍调查、填写好各种表格、收齐各种必备资料后,统一到行政服务大厅国土窗口受理,每星期五由局领导带队到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审批,请各所(分局)合理安排好上报时间,再不要报到地籍股。
2、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
①下达《责令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通知》,期限满15天; ②由国土资源局在孝感日报上进行注销公告,期限满30天后直接进行注销;
③注销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进行。
3、权利人姓名错误更正登记的办理程序
①权利人提出申请,村或社区签暑意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②审查合格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更换证书。注意:其它更正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即重新填写一套土地登记表格,经审批后重新注册登记。
4、异议登记如何办理?
①按前面讲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②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书” ③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④异议登记失效后,及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销。
5、预告登记如何办理?
①按前面讲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②向申请人出具“预告登记证明书”;
6、查封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是原件),将查封或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查封期满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注销。
注意:对一宗地的查封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的可以续查封一年,超过时间的可以不受理,查封期间除非有人民法院的“解除令”,否则不能办理土地抵押、过户手续。
7、未成年人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我们在过去办理土地登记时,申请人未满18岁的不予受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土地权利,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因此,以后受理未满18周岁权利人的土地登记,除须提供前面所讲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8、土地证遗失后补发如何办理? 土地证遗失后申请补发的,要提供前面所讲的“土地证遗失补发必备资料”,登报满一个月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补发土地证。补发的土地证上要加盖“补发”印章。
注意:
①遗失声明必须在《孝感日报》或《孝感晚报》上刊登; ②内容应有:土地座落、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发证日期等。
9、继承或赠予土地登记如何办理?
按前面所讲的提供所有材料,可直接进行登记。10、86年非农业清理漏丈的土地登记如何办理? 我市在86年进行了一次非农业用地清理,当时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少量土地漏丈,在办理这类土地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个人申请;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村或社区证明材料;
④所在所(分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的材料两份(要调查该宗地附近久居居民至少2户以上);
⑤国土所(分局)证明材料。资料齐全后可作为权源填表申报土地登记。
注意:清理漏丈的土地应是82年5月份前占用,82年5月份后的要重新补办用地手续,不能直接登记发证。
11、商品房分割发证如何办理?
我市在启动商品房分割发证时,考虑到起步难,按建筑占地分栋分摊,这样导致出现了几个问题:一是部分开发商利用这一点,按建筑占地交纳出让金,流失了国有资产;二是只要房地产开发,多多少少出现开发完成后多占土地的问题,有的面积还很大,有的没有按要求开发。现根据国土资发[2002]31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以后商品房办理中,封闭式的按总面积分摊,开放式的按整栋分摊,并且在进行商品房分割登记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 商品房开发竣工后才能申请分割登记; ② 必须有规划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③办理分割前要重新进行测图,界定实际使用范围,超 占面积的要重新补办手续后才能分割发证。土地登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界址点坐标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在申请时应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按目前安陆现状,农村宅基地测量每宗地的界址点坐标条件不成熟,无人力物力。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农村土地登记时暂不提供界址点坐标;城区及各乡镇镇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必须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单位用地必须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80西安坐标系)。
2、关于地籍调查的责任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地籍调查应由土地权利人委托土地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不承担地籍调查及责任。鉴于我市暂无中介机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地籍调查沿用原模式,即个人地籍调查由所属国土所(分局)完成,单位地籍调查由评估中心完成,今后地籍股无特殊情况不参与地籍调查。因此,地籍调查表审核,要求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应加强地籍调查人员的责任,谁调查谁负责。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现由中介机构完成。
3、关于地籍调查的要求
在过去的地籍调查中,部分所(分局)没有到实地进行 调查,通知书批多少就发多少,与实地完全不符,相邻及本宗地签字由填表人代签,少数单位发证也如此操作,并且签字也五花八门,横签竖签斜签都有。地籍调查必须到现场按要求调查清楚,必须由本宗地及临宗地人员到现场指界及签字,不得代签。下半年将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对地籍调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发证与实地不符的,签字为代签的,将追究地籍调查人员的责任。
4、关于土地登记簿
什么是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共有宗地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组成,是土地登记的重要资料,我们常说的注册登记,如何注册?就是根据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在土地登记簿上注册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证与土地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登记的内容为准,可见土地登记簿的重要性。再者,更正登记、遗失补发土地证、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更名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变更登记等都要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注册登记,发放证书,如果没有土地登记簿,将不能进行。我市在过去土地登记中,由于一段时间多条渠道登记,没有填写土地登记簿,在办理更名等登记时,本来只须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记载,换发证书的,由于没有土地登记簿,还要重新填写表格。因此,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后,要规范填写所有表格,对过去登记资料不完善的,在今 后变更登记时要逐步完善。
5、关于土地权属性质的界定
过去,少数所(分局)工作人员没有搞清“征收”、“划拨”的涵义,在办理新征拔用地手续时,都签署“划拨”字样意见,在土地登记中发国有证、集体证随心所欲。我们应该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只能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家所有土地“划拨”才能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今后在土地登记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6、关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规定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我省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用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不能超过14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140㎡;使用未利用土地及建设用地的不能超过20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200㎡;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不能超过10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100㎡,超过部分作临时用地使用。但是一定要注意:82年5月份以前形成的占地,有多少登多少,不需要打补丁。
7、关于土地用途
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后,土地用途必须按2007年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填写到二级类。关于一宗地多种用途如何处理,过去土地登记中,遇到很多一宗地 多种用途的问题,很难把握,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专家,我们在今后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表格上只填写主要用途,但在土地登记卡的“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它事项”栏记录宗地兼容的几个用途,能计算出各用途面积的,要记载各用途的分类面积;是出让的记载各用途出让年限;土地证上用途栏只填写主要用途,但在记事栏要填写兼容的用途,各分类面积,是出让的要填写各用途的出让年限。
8、关于不予登记的内容
我们在办理土地登记时,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过去土地登记一直坚持“五不登记”,在今后的土地登记中,我们在审核时一定要注意,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① 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②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 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④ 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⑤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⑥ 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申请要件的;
⑦ 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⑧ 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⑨ 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
⑩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9、关于86年老证可否作为权源的问题
86年老证在93年农村初始登记及96年城镇初始登记时已由市政府公告作废了,应该不能作为权源。但是由于两次土地登记都不彻底,在过去土地登记时,86年老证可作为土地权属依据,但一定要注意:凡利用86年老证作为登记的依据的,要附93年农村登记、96-98年城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复印件,如果审批表中已签字盖章,则86年老证不能作为权属依据,如何审批表中没有签字盖章,则86年老证可以作为权源依据。
10、关于批准面积与实地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 ①批准面积小于实地面积,要补办用地手续后才能发证,但由于丈量误差引起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大于5㎡,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大于2㎡。
②批准面积大于实地面积要求发证的,凡大于5㎡,必须由申请人出具放弃多余面积承诺书,否则不予登记。
11、关于城镇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问题
我市城镇调查正在有序开展,凡城镇调查结束,已建库的乡镇,要充分利用二次调查成果,采用二次土地调查的地籍调查表,城镇调查未结束的,暂时采用原模式。
12、关于土地登记表格实行电子报件的问题
按照土地登记规范化及办公无纸化的要求,土地登记要求实现电子报件。考虑到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规范填写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只印制了新版《土地登记表格》4000套,只够一年的用量。从2010年元月1日起,土地登记的报件要报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即先在电脑上填好电子件,打印出来后,只经签字盖章,装订成册上报。为此,我们制定了土地登记各种表格电子件,各所(分局)复制回去,明年元月1日正式实行。
13、关于土地登记资料的归档
土地登记资料是永久性档案,每年年底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归档,为了便于查询及今后的应用(比方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档案不应装订,各乡镇农村土地登记资料应按村、组整理归档,每年新增加的,及时归入各村组;城镇土地登记资料应按街道、街坊整理归档,每年新增加的归入各街道、街坊。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篇三
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
土地座落: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编号:
移交人:接收人:交接日期:
164
指界委托书
红兴隆国土资源分局:
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职务:)全权代表本人出席农场街坊号宗地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托人签字(盖章)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日期:年月日
165
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
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年
166
(盖章)月日
土地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全权办理本单位在(指土地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事宜。
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性别年月性别年月167
年龄
年龄 日(盖章)
日(盖章)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篇四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5-12-16 | 来源: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12月4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 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 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第五条 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 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 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第十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 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四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 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 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篇五
土地登记原始资料可否公开? 2014-08-07 10:14:59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杨 震 罗迪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然而,在某些问题上对于该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方式仍然存有争议,如对于土地登记原始资料的公开查询,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仍存有不同做法,有时也难免因此被推上行政诉讼被告席。就此问题,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浅析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2011年5月5日,原告胡联岳向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一项要求公开地号为0145628号的慈国用〔2003〕字第0112389号土地证书相关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文件。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为土地登记原始资料,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才可以查询。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为最终生效判决。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系争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明显的争议,这也代表着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原告立场,认为土地原始登记资料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公开。《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更为申请公开土地登记原始资料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土地登记原始资料可以根据《物权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开,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种观点即被告立场,认为土地登记原始资料的公开查询应当适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对有特别规定的信息事项,应当从特别规定。就政府信息公开而言,《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了查询土地登记原始资料的资格条件,未经权利人同意,即便是利害关系人也不能查询。
笔者支持法院的审判立场,赞同第一种观点。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土地登记原始资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无疑。《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可见,《物权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土地登记资料”也包括了土地登记原始资料。从法律适用原则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是国家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两者的法律效力位阶均高于部门规章《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上位法,且都属于后实施的新法。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往往设立有自己的档案机构,但该档案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同于档案馆,并非独立的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构,故由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保存的信息并不适用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依然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般性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为避免土地登记原始资料被随意查阅、复制,国土部门应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适当审查申请者是否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把握公开的尺度,与《物权法》第十八条保持一致性,也是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一种侧面印证。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