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期末作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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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期末作业篇一
(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全国2006年1月高等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可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是()a.对偶婚制 b.个体婚制 c.亚血缘群婚制 d.血缘群婚制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即财产关系和()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亲属关系 d.人身关系
3.依我国婚姻法计算的四代内的旁系血亲,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则为()
a.八亲等旁系血亲 b.六亲等旁系血亲 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三亲等旁系血亲
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直系血亲和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d.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5.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a.不适用调解 b.适用调解
c.当事人协商处理 d.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协商处理
6.我国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在人身关系上,妻的地位低于夫。“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一语出自()
a.《礼记·郊特牲》 b.《仪礼·丧服》 c.《唐律疏议》 d.《白虎通·三纲六记》 7.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说法正确的是()a.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c.女方应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d.男方应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8.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其中人身照护权的总体概括性权利是()a.住所指定权 b.子女交还请求权 c.管教和保护权 d.代理权
9.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
a.因情况而异 b.无条件的c.有条件的 d.有的有条件,有的无条件 10.我国成立收养关系采用登记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的成立始自()a.登记之日 b.登记之次日
c.登记后15日 d.登记后30日
11.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a.和离 b.义绝
c.出妻 d.呈诉离婚
12.张伟诉田华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c.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d.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3.对婚姻关系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作为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是()a.离婚原因 b.婚后感情
c.有无和好的可能 d.婚姻基础 14.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a.劝阻、强制 b.劝阻、调解
c.警告、调解 d.调解、处罚
15.依据现行《婚姻法》第50条规定,有权制定婚姻家庭变通规定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古罗马法中规定的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a.略式婚 b.共食婚
c.买卖婚 d.时效婚
17.贯彻《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必须禁止()
a.重婚 b.家庭暴力
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d.包办婚姻 18.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a.非婚生父母子女 b.养父母子女 c.血亲的配偶
d.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
19.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为()a.初审 b.受理 c.审查 d.登记
20.依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21.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关于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其中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a.管教和保护权 b.姓氏决定权
c.住所指定权 d.交还子女请求权 2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b.兄姐有扶养能力 c.弟妹未成年 d.兄姐自愿扶养
23.在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中,属于选择程序的有()a.民政部门登记 b.签署收养协议 c.办理收养公证 d.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
24.古代礼法用“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三不去”是指()a.贱娶贵不去 b.宦官女嫁平民不去
c.尝更三年丧不去 d.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25.下列情况下,继承权丧失的有()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c.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d.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买卖婚
2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28.法定财产制 29.别居 30.遗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32.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五、论述题(14分)
33.论述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王海与赵红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2002年8月,两人登记(武汉自考)结婚。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
35.李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婚前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次年生育一女。李某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辞职,2001年,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一个朋友出国,已还债2万元,尚欠1万元。后来,李某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负担家庭开支。王某工资微薄,为维持母女生活,已借债2千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多次规劝,李某仍我行我素。无奈,2004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提出2千元债务由双方清偿。李某表示坚决不离婚,如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他也不能负担女儿抚养费;尚欠1万元借款由双方清偿,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就住房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李某原单位住房改革时,已用两人存款以市场价购买了此房,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李某。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2)离婚后,李某对女儿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
(3)现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
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a.掠夺婚b.互易婚 c.聘娶婚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a.特留份制度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其应继承份额为婚生子女的()
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8.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其中未成年是指未满()a.14周岁b.16周岁 c.18周岁d.20周岁 9.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虽然在形式上实现了收养法的近代化,但有关条款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经过台湾立法当局的修正,这些歧视内容始被删除。这次修正的年份是()
a.1950年b.1985年 c.1988年d.1995年 10.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
a.30日b.60日 c.90日d.180日
1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是始于()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离开住所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之日
c.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d.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12.婚前由一方承担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婚姻关系应存续()a.八年以上b.五年以上 c.四年以上d.三年以上 13.下列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只能以不作为完成的是()
a.虐待罪b.重婚罪 c.破坏军婚罪d.遗弃罪 14.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独立执行b.自动执行 c.协助执行d.强制执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a.文明第三国法律b.该国际条约规定
c.国际惯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
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b.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功能
c.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d.文化教育功能
1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结婚未满一年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d.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18.以亲系即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
a.男系亲和女系亲b.父系亲和母系亲
c.直系亲和旁系亲d.血亲和姻亲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有()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d.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20.在我国,旧式的“入赘婚”与目前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主要区别是()a.两者的性质不同b.两者的目的不同
c.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d.两
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2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
a.尚在校接受(武汉自考)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甲(56周岁)、乙(30周岁)为兄妹,甲在一次车祸中造成身体残疾,如果甲要求乙承担对其扶养义务,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a.乙由甲扶养长大b.乙有负担能力
c.甲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乙为自愿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a.有固定工作 b.无子女
c.年满30周岁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24.下列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乙破裂
b.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
c.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d.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标志
25.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a.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b.强奸现役军人配偶
c.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d.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亲属
27.夫妻同居义务 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9.立嗣
30.法律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33.试论离婚的债务清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35.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期末作业篇二
第一章 婚姻法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2)婚龄(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血亲 亲属 旁系血亲 姻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知识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机关: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持有证件包括(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 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不是强制程序。
★
(二)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10条)
2.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
无效原因
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无效婚姻的补正
2003年4题: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 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 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b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
(三)可撤销的婚姻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仅限于胁迫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 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
二、夫妻共同财产
(一)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
补充: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003年41题: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
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 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 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bc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三、离婚
(一)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
2.裁判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殊:
1.军婚(婚姻法第33条)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孕妇(婚姻法第34条)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
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的(2)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二)离婚的效果
1.财产分割
2.债务清偿
(1)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2)以下为共同债务:
其一,家庭生活 其二,家庭生产经营 其三,子女扶养 其四,履行共同义务
其五、为一方治疗疾病
(3)以下为个人债务:
其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其二,擅自资助无扶养关系的亲友
其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其四,其它个人债务,例如侵权行为
3.子女抚养
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考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第二章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发生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
(二)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分既遂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悔改宽恕的除外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胡某有一子胡甲,胡甲为人粗鲁,经常虐待胡某,不给衣食。不久,胡某身患重 病,胡甲对此不闻不问。胡某靠邻居孙某帮助和照顾。于是,胡某请人写了一份遗嘱,将其 全部遗产遗赠给孙某,并对遗赠协议进行公证。但胡某临终前,又在证人的证明下修改了该 遗嘱,只将其遗产的一半遗赠给孙某。请问胡某的遗产应该怎样分配?(c)
a.孙某取得一半遗产,其他按法定继承办理 b.由胡甲继承所有遗产
c.由孙某按遗赠取得所有遗产 d.由胡甲和孙某协商分配
★★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11条)
(1)在法定继承中(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转继承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
两次继承发生时间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权利主体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限制)
案例: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 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 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acd)a.乙 b.丙 c.丁 d.戊
二、法定继承
★★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人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5岁且 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d)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考点1:胎儿继承人的应得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 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份额。
1995年24题: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年幼。
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 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c)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见证人和优先次序
1.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2.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的优先次序:
(1)公证遗嘱最优先(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二)无效的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甲年迈而富有,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卧病,乙、丙、丁均来嘘寒问暖,甲很受感动,当着律师、子女的面,定下遗嘱:“吾百年之后,90万元存款归乙,车队归丙,不动产数处归丁”。并经公证。乙、丙、丁见遗嘱已立,遂不再前往病床前探视。甲心寒,将90万元存款寄往希望工程基金会;将车队变卖,得款捐给附近一所大学;把房产赠给慈 善机构,次日而终。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c)
a.甲无权将90万元存款寄往希望工程基金会
b.针对甲将车队变卖,得款捐给附近一所大学的行为,乙、丙、丁可以申请法院宣告 无效
c.甲有权将自己的房产赠给慈善机构 d.甲已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故该遗嘱不得再撤销
四、遗赠
考点: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对比: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
2000年10题: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 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 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b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五、遗赠扶养协议
考点: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案例:张三2004年5月1日死亡,其遗产已予以分割,其子张东按照遗嘱继承了存款 8万,张南按照遗赠分得家庭影院一套(价值4万),张北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轿车一部(价 值16万),现债权人钱某持借据主张张三生前欠其6万元债务。钱某的债权如何清偿? a a.由张北全部偿还 b.张东偿还4万元,张南偿还2万元
c.张东偿还2万元,张南偿还4万元 d.张东张南张北按比例偿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6、关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下列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c)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c、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
d、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30.下列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有:(abcd)。
a.子女成人,分家析产
b.父母亡故,遗产继承 c.感情破裂,夫妻离婚
d.目的达到,合伙解体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5、简述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1分2)遗嘱是有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分)(3)遗嘱是死后行为(1分)4)遗嘱是要式行为(1分5)遗嘱是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1
5、简述遗嘱的生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1分)(2)意思表示真实(1分)(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分)(4)遗嘱须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1分)(5)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1分
6、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分)(2)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分)
五、论述题(共11分。)
六、案例分析(共24分。)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期末作业篇三
婚姻法专题
法律作为一门应用科学,需要与实践相结合。婚姻法看起来虽然比较简单,但关于婚姻法律实务的实践却不可忽视,要从事法律工作必须有实践经验。2004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继承了以前的婚姻法的成果,保持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的问题以及以前婚姻法部分规定的比较原则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80年的《婚姻法》只有37个条文,新的《婚姻法》则有55条,其中修改了33处,许多条文是新增加的,有比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如家庭暴力、婚外同居关系、无效婚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情况,增加了一些授权性和义务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家庭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家庭暴力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新的规定必然会遇到法律实施上的新的问题。司法实践证明,法律修订的重点往往是实践的难点,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无效婚姻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新《婚姻法》第17、18和19条,确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从司法实践中看,问题往往出于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公司股权以及股票的分割上。
(一)产中房屋的现状以及分割存在的问题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家庭生活的重大问题。夫妻离婚时往往为争夺房子而弄得焦头烂额,虽然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后,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既有共有房又有私有房,而且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包括完全的所有权(俗称大产权)、部分产权(俗称小产权)以及承租房屋。婚姻法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的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在方法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房屋分割涉及到三个问题。
1、关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的分割。一般私房流转是依据民法原理进行交易,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好处理。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根据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其流通性类似于私房,此类房屋在实务中存在以下影响因素即房屋购买的时间,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缴纳房款的进度以及房屋产权证是否取得,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屋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
2、离婚中公房的分割。公房可能是职工经过房改售房取得产权的房子,叫做部分产权房即小产权房,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到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
3、关于公房承租的问题。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时,一般是根据最高人们法院1996年2月5日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其中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居住承租的公房,无论是共同承租还是个人承租,也无论是婚前承租还是婚后承租,夫妻在离婚时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新婚姻法第18条和19条规定与该解释是否有冲突,问题关键在于公房承租权到底是何种性质的权利。
(二)审判实践中对共同房屋的分割对策
1、婚姻法17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般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即以婚姻登记时间为界限区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在婚姻登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为共同财产,不管时间的长短,在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以两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
案例1:2004年4月刘某(男)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石某(女)离婚,双方对离婚及其他 财产分割问题都无争议,分歧就在于房屋的分割。其中,刘某主张3居室楼房是由单位分配的平房(带厕所和厨房各一间)拆迁安置而来,经过单位批准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此房,购房款是用买断工龄的补偿金交纳的,他要求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而女方也要求分三分之二的产权.经法院查证双方在85年7月进行再婚登记,双方原住在男方单位88年分配的平房两间中(带厕所厨房各一间),93年遇到拆迁,将双方安置到一个三居室的楼房之中,而此时仍是承租的房屋,99年3月按照购房政策交纳了5万元购买楼房,到离婚诉讼时还在办理产权证。本案中房屋最初是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实际上分配的是使用权,即是一种承租关系,仅享有公房承租权。按照96年最高院《解答》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经过五年,离婚时夫妻都有承租权。房屋拆迁后安置的房屋仍然是公房,同样该《解答》中还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离婚时夫妻都有承租权。而且此房在99年房改政策时已由双方购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而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另外按照《解答》和《<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房屋在分割时可采取三种方式,即实物分割,竞价分割和折价分割,其中关于竞价分割,在审判实务中不是非常实用,因为夫妻双方经济实力不均衡,竞价在实务中很难应用。
案例2:崔某(女)、尚某(男)于9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99年生有一儿子,2001年崔某和尚某由于矛盾而分居,儿子随母亲生活。2001年2月尚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驳回,此后二人关系未有改善,2003年3月尚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予以认可。经查,崔某和尚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尚某父亲家中,2001年4月遇到房屋拆迁,由尚某的父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协议”。其后,尚某一家三口与父亲一家共七人被安置到一四居室楼房中,尚某父亲取得房屋所有权,房款先交纳了9万元,还有余款未交。尚某起诉离婚后,崔某也同意离婚,但要求七分之二的住房帮助款15万元。尚某不同意,认为崔某对房屋无权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尚某父亲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离婚后女方无住房,男方应根据拆迁安置的价款给女方住房帮助款6万元,由女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是因为,崔某和尚某结婚后住在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夫妻二人属于婚后无房,是借住于父母家中,但是,在房屋拆迁中尚某一家三口作为拆迁安置人是安置对象,在拆迁权益上有权益,但房屋所有权属于尚某父亲所有。三人只有相应的权益,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的需要以及男方按照住房帮助款处理,而不是分割共同财产。
2、以下具体分析几种房屋的分割对策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在何时购买、房款如何交纳在分割之前都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共同房屋一般应进行实物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和具体使用的房间。如果不能实物分割或不宜分割,应考虑房屋来源因素、交款情况、公民使用情况来进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折价款或住房帮助款。
(2)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部分产权房屋是指职工对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所拥有的产权房。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的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3)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对于此类房屋在下列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一,如果在婚前购买,房款已交齐但产权证未取得,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二,如果由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交纳了部分房款,余款或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续交纳,但未取得产权证,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当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交纳的房款应为共同财产。对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未夫妻共同财产。
(4)公房承租权。由于未取得房屋产权,承租权属于债权而非物权。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到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1、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股权被看好,夫妻争买反之则双方都不要而要求补偿款。存在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操作即对于增加投资的股权、股息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及双方争要股权如何确定补偿款的作价。一般而言,共同财产包括在约定财产制下将个入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男女婚前共同投资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而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的依主从物理论仍为婚前个人财产。
例1:马某(女)诉何某(男)离婚一案,要求将男方隐匿的财产和股权全部判归自己其他公司股票一人一半。何某称股票有他人委托炒股的不能分割,其中自己的一万多股票同意给女方一半。经法院查明:双方85年结婚86年生子,99年分居孩子随女方。男方在依公司投资4.5万占45%股份,02年被吊销执照尚未清算;在一技术开发公司投资80万占80%股份;在另一公司投资10万占10%股份。到02年11月在华夏证券股票帐户上有170万经诉讼保全而冻结,案外人分别起诉主张股票的所有权。
判决:准予离婚,股票因涉及案外人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男方在三个公司的股份经股东同意平均分割。
例2:男甲诉女乙离婚称其中男甲的股票是婚前开户,与女乙无关,要求女方的股票应给其一半女方称各自名下的股票一人一半。
一审法院认为股票资产总值应做共同财产分割男方认为个人名下的股票作为个人财产而实际上由于故票具有流动性不能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判决女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男方,男方在给女方3万元折价。
男方上诉,二审查明女方02年26日资金余额5万多,男方02年26日资金余额12万多,名下股票是98年结婚以前开户(98年4月1日结婚)98年4月16日第一次交易,因此认定第一次交易的为个人财产,其余为共同财产。
分割对策: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另一方得补偿。
股值确定时间:在开庭前一日或起诉日确定股权价格。
涉及公司或第三人财产是一般另案处理。
二、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的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实体范围的问题
婚姻法在46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比如,有一个案子:刘某(女)和冯某(男)婚后生有一子,但是由于双方各方面的差异比较大,所以逐渐产生很多矛盾。刘某从事的是保险工作,接触的人也比较的多,不久就和一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无效。一日,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入一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口并打110.110赶到后,三人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人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所说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是 我们判断是否非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无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一件事,并且是一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关于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区别的,我们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认事实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但是我们同样遇到操作性不强这个困难。
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
但是我们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46条赔偿范围的,我们通常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二)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
应当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也应当适用协议离婚。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非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
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法院适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由于无过错方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可以个案分析,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方惩罚的目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方。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而是从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中拿出。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树额通常也不会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左右。
(五)法官的告知义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这种把告知义务强加给我法官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三、无效婚姻问题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的问题,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首先,先了解以下无效婚姻。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婚姻法第十条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限定为‘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这相对于以前婚姻法中的规定有所进步,区别了婚姻期间患病的情形。另外,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究竟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没有配套的规定。只有通过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即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精神病,且精神病是指抑郁性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
2、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的’是指在宣告无效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 就是说,如果申请宣告无效或离婚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则为有效的婚姻。
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只包括胁迫一种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事实上,欺诈、包办、诱骗等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因而实践中认为应当将其范围界定的更宽泛一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晓松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期末作业篇四
婚姻法 第一章
第一讲 婚姻的基本问题
一、名称的争议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最准确)、亲属继承法;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
①婚姻的近源意义:最早“昏因”—“昏”:黄昏(阴阳相交之即抢婚的痕迹)“因”:因而,最先的婚姻不是两情相悦的(婚姻不是从来就有的)
②婚姻的特征:自然性、永久性、公示性、历史性;
三、婚姻的变革
1、反婚姻形态:①同性婚姻;②非婚同居;③单身族;④婚外恋;⑤卖淫嫖娼
2、婚姻的观念:“离婚”看法的转变
第二讲 家庭的基本问题
一、家庭的近源意义
家的三层含义:
1、屋顶下面的一头猪;
2、房子下面是公猪(猪、狗是性淫的)防止乱伦,家是防止乱伦的符号;
3、“冢”和“族”相同,指屋顶下面住了一族人,“家”
一定范围亲属的共同生活的单元;
古罗马:家--奴隶(原始含义)法学概念—一定亲属的共同单位
二、家庭的特征
1、重要的产权主义;
2、人类自身的生产单元;
3、一定的亲属所构成;
4、亲情的源泉、情感的寓所
2、社会性:生产力、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艺
二、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家族利益理论、袖学理论、契约理论、爱情理论、经济学理论
三、婚姻的功能:生理本能、生育、经济职能、爱与幸福
四、婚姻的历史沿革:
1、婚前阶段;
2、群婚制(乱伦性忌:①血缘群婚;②亚血缘群婚:同胞兄妹除外);
三、对偶婚制(主妻主夫);
四、一夫一妻制(反代替田),以子继承的需要
五、我国历史的一夫一妻制
1、妻:a无爱婚姻、b无性婚姻;
2、妾
3、妓;
4、偷
六、婚外恋存在的原因
1、一夫一妻制的神话;
2、婚姻的童话;
3、婚姻的边际效用递减;
4、喜新厌旧的本质;
5、不能正确调适夫妻关系;
6、社会对婚外恋的宽恕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1、结婚自由;
2、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
必要性:
1、爱情价值在婚姻中地位上升;
2、实现男女平等的条件;
3、保证公民结婚权的客观要求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通奸、姘居(都有配偶、公开居住)、卖淫嫖娼
三、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地位的历史演变)
1、我国男女平等的评价:使中国失去了真正的男子汉;使中国失去了自己的女性
2、关于男女地位的立场:
①男女相异(男权制);②男女相同(社会主义女性观)③男女相异(自由女性主义);④男女相异(激进女性主义)⑤男女混同(后现代女性主义)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
结婚条件的完善:
1、应规定直系姻亲禁婚(儿媳与公婆的类似关系)
2、取消晚婚晚育的鼓励;
3、规定特殊婚龄;
4、明确犯罪未决犯禁婚;
5、变性人的婚姻问题。
二、结婚程序
1、婚姻有效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 ①、仪式制: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 仪式的社会意义:公示
仪式的目的:多生多育、争夺支配权、其他 ②、登记式 ③、仪式等级相结合
2、登记机关: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
3、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4、登记效力: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证不能补办,只能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5、登记程序的完善:婚姻登记员制度;强制婚前体检;结婚登记公告制度;
三、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婚前宣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未达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
四、事实婚姻
特征:共同生活的目的和事实;有公开的夫妻身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对非婚同居的处理:94年2月1日前我国认可事实婚姻;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予认可,建议补办,从同居之
害赔偿;构成遗弃;情节严重强行同居构成婚内强奸(婚内强奸一般发生在起诉离婚之后)。
5、忠实义务: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
理由: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婚姻关系稳定的保障;提供保护无过错方的法律依据 〃忠诚协议
否定论:①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为法律义务);
②金钱对情感的补偿导致了情感的贬值;
③会加剧夫妻之间的不信任。肯定论:①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②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以下协议无效:①危害家庭关系的协议;②违反性道德的协议 ③损害离婚自由的条款;④损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6、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基础;仅限于日常事务;产生相互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不得善意对抗善意第三人。
7、生育权: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
二、夫妻财产制
立法宗旨:约定优于法定;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护夫妻双方利益与保护第三人利益兼顾
1、种类:
立法形式: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内容: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对驾驶劳动的承认);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
2、我国夫妻财产制
①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定财产制):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请求权;
2、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
3、养父母子女关系:(见书)
养祖孙关系(权利义务---同等养父母子女关系)
4、人工生育子女
类型:人工体内受精(男性生殖障碍)
人工体外受精(女性生殖障碍)
代孕母亲
法律挑战:父母角色多元化、认定困难;
亲属关系超越时空;
技术操作的失误与失控;
男性父亲不再是家庭结构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七章 离婚制度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上升的原因:社会聚合力的弱化
婚姻观念的变化
婚姻立法的变化
妇女地位的提高
离婚率上升的负面效应:妇女及子女的贫困化
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与犯罪率成正相关关系
降低公众对婚姻的信心
二、离婚立法的历史演变 禁止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男方单方面、休妻制度); 限制离婚主义(有责、无责); 自由离婚主义;
1、专权离婚主义(古代)
离婚,引出婚姻价值上的极端个人主义取向;
⑤与世界各国离婚立法不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做理由;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情形: ①重婚或姘居;
②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
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离婚的法律后果
1、人身法律后果:配偶身份的消灭;
排除不得再婚的限制;
抚养义务终止;
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2、财产法律后果:
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②共同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离婚经济帮助:离婚后,一方应为生活确有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④离婚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
⑤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不消灭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期末作业篇五
一、2005年元月,李某与王某经媒人陈某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双方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订婚后,李某通过介绍人陈某分别于2006年农历8月8日和8月10日送给王某 “花篮钱”2882元、金器款人民币7600元、“送年钱”2882元,合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花篮钱”和金器款后当天回赠李某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930元,在收取“送年钱”后当日回赠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500元,两次合计人民币1430元。婚约礼金与回赠礼金礼物抵扣后,王某实收李某婚约礼金计人民币11934元。嗣后,由于李某在外工作,基本不在家,李某与王某双方相互联系和见面的时间极少,彼此又不积极寻找机会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关系日趋冷淡,于2007年9月双方均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2007年11月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婚约礼金,王某不予返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李某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请结合本案谈谈婚约的法律效力。
2、本案中,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给王某的财物应如何返还?请说明理由。答案:
1、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规定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此婚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王某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某给付王某婚约礼金共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李某婚约礼金时回赠给李某的礼金和礼物折价人民币1430元,可在王某应返还的婚约礼金中抵扣。
二、张某(女)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8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9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问题:请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分析本案中当事人所立协议的效力。答案:
答题要点:指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协议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协议因而无效。
三、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 答案: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是最高院关于婚姻法二的解释。按照最高院关于婚姻法二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应该是20万除以(70减20)再乘结婚年龄,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应该是2.4万元,其他的都是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后取得的财产,所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合伙人既不同意合伙,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那么似为同意入伙。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是在婚后借款并且作为家庭开支,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甲(男)是外企职员,乙(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甲在筹办婚事时购买。因乙不愿意生孩子,双方为此闹矛盾。2000年1月,甲向乙提出分手,遭到乙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甲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甲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2001年5月,甲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2002年6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经法院调解,乙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甲有下列争议: 甲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乙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乙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乙无关;乙认为这套三居室房屋的价款的2/3,是甲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甲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1/3。甲还提出,乙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乙还提出,由于甲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甲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不是甲的个人财产
2、案内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甲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对乙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答案:
(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王某与其女友同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王某没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期间所作出的行为。那么,王某的工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置的房产自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李某可以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2/3进行了出资。那分割财产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3)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专利权收益属于知识产权收益中的一种,是应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
(4)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以支持给予损害赔偿的。因为倒致王某与李某离婚的主要原因不是王某与其女友同居,并且在其同居之前,王某与李某也曾有过闹离婚的现象。
五、朴志兵,29岁,外企人事经理。将近而立之年,仍然没有找到人生中的另一半,亲朋好友都替他着急。论收入,外企的待遇是人所共知的;论文凭,工商管理硕士,mba;论家庭背景,父母是高校的教授,朴志兵是家中的独子;论品貌,1米75的个子,戴着眼镜,文质彬彬,接人待物礼貌周全,人也很随和。不过,除了这些表面的东西,朴志兵也有自己的苦恼。上大学的时候他被检查出患有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是“大三阳”。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肝功能指标恢复正常,病毒含量的检测也显示朴志兵的传染性很弱,但“两对半”检查却一直是“大三阳”。
近年来他每年检查一次,b超显示肝组织的情况不太好,但是并没有出现肝硬化或肝腹水。医生建议他这样的慢肝患者最好半年检查一次,而且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肝功检查结果呈“大三阳”成为朴志兵最大的心病,一方面担心自己的肝炎会恶化为肝癌,另一方面又担心别人知道会远离自己。曾经交往过的女朋友,都是在他坦诚相告后离开的,这也让朴志兵很伤心,很长一段时间他都不愿意恋爱。朴志兵也因工作关系结识一位叫段冰冰的漂亮女孩。两人在一起工作,非常投缘,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中的朴志兵这次是再也不敢实话实说了,他向段冰冰隐瞒了他的慢肝病情。由于慢肝没有症状,段冰冰也没有发现朴志兵的健康有什么问题。虽慢性肝炎并非禁止结婚的疾病,但为了不让段冰冰发现他的“两对半”检查有问题,朴志兵以麻烦为由没有进行婚前检查,而通过熟人取得了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并与段冰冰一起顺利地领到结婚证。婚礼在即,朴志兵感到肝区隐隐作痛,而且非常疲倦,恶心,于是背着段冰冰去医院检查,多次检查确定结果几乎将他击溃,肝部发现肿瘤。万念俱灰的朴志兵回到家中,把病情告诉了段冰冰。段冰冰感到非常害怕,但是还是为朴志兵收拾了东西,将他送到医院,并且一直陪伴着他。段冰冰的父母听女儿讲了朴志兵的病情,除了上班时间之外他们把女儿软禁在家里,并劝说她赶紧与朴志兵分手;然后,他们去医院与朴志兵谈判,要求取消婚礼。朴志兵的父母无法容忍这样的行为,与段冰冰的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并将他们赶出病房。一个礼拜后段冰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由于朴志兵在结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欺骗了她,并且通过熟人获取合格的健康证明,弄虚作假才取得结婚证,所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撤销结婚登记。问题:两人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案:
朴志兵和段冰冰的婚姻关系有效。
根据我国2001年4月28日新修正的《婚姻法》第2条,第5条、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朴志兵与段冰冰登记结婚,符合所有的结婚实质要件要求。在登记结婚的程序上,虽然朴志兵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应当使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被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弄虚作假行为应该是指隐瞒《婚姻法》第10条所指情况的行为,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朴志兵的慢性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朴志兵的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宜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