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公务员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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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公务员制度篇一
二、品位分类
1、品位分类的涵义
•品位分类是一种以人员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类制度。具体地说,就是以官员的个人条件,即以官员的地位高低、资历深浅或俸禄多寡作为分类标准,以此建立起人事等级体系,并将它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2、品位分类的特点: •(1)从分类的对象和条件上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主要对象的分类,其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年资、学历)和身份(如官职高低,应得的薪俸的多少)。•(2)从分类的方式上看,品位分类是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再根据官员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分级。因此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单(3)从分类的结果上看 ••品位分类往往导致一些等级体系的产生,诸如职务等级体系、官品等级体系、待遇等级体系等,所以品位分类又可称之为“等级分类”。(•4)从等级与职位关系看,等级与职位是分离的。等级代表地位、身份和待遇,谓之品。职位仅代表权限,谓之位。官品等级一般要随人走,只要是具有一定级别的人员就可以担任一定级别的职务,同时享受一定级别的待遇,而不论其职位是否有所变化。没有重大过失,一个人可以在人事等级结构中只升不降,或不升不降,直至退休。如遇工作调动,至少要对等地安排工作。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人员的品级同他所任职务的等级之间存在某种相应关系,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高品级低职务或低品级高职务的情况。•
3、品位分类的利弊分析
•与品位分类的特点相联系,其优劣是显而易见的。
•从优点方面看,品位分类的职务划分比较简单,使得公务员的分类工作相对简单,易于实行,也有利于培养通才式的公务员;对教育水平的强调,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高的优秀人员;对年资的强调,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献身公务事业,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官职相对分离使公务员的职位调动不影响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务员具有安品位制的全感,也使公务员系统的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便于调整。
•不足方面在于:(1)强调人在事先,容易出现因人设岗、机构臃肿,职责不清的现象;(2)公务员一旦获得比较高的品位就终身受用,并且能上不能下,容易导致公务员丧失奋进精神;(3)由于待遇与品位挂钩,容易导致同工不同酬现象,不利于对人员的激励;(4)过于注重人员的学历、年资和背景,容易形成论资排辈,压抑人才,不利于学历低,能力强的人脱颖而出。(5)分类结构简单,不利于专才的培养。•
三、职位分类
1、职位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职位,是指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和责任。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
•把公务员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业务内容、简繁难易、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区分为若干规范化的种类,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这就是职位分类。•职 •
2、职位分类产生的背景和过程(1)产生的背景 ••首先,职位分类是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兴起的。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活动的增多,社会分工的精细,政府的职能迅速扩张、政府管理工作日趋复杂、政府公务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机构的膨胀,公务种类的增多,人员的增加。
•其次,职位分类也是这一时期管理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在美国取得长足发展的结果。
3、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
•所谓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类制度和人事管理方法,具体地说,就是在对政府部门中所有职位的职务和责任作出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在横向结构上,以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门、职组和职系;在纵向结构上,按责任大小、工作难易、所需资格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等和职级,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职位类别和等级结构;然后再根据每个职位在这个结构体系中的位置,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管理。•
4、职位分类的功用和缺陷
•职位分类是现代人事行政的起点和基础,在人事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行政学家怀特认为:“当今人事管理建立在两大基石之上,一是选贤任能,一是职位分类,两者缺一不可”。
•职位分类适应现代人事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人事行政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都发挥了良好的效果与作用其表现为:
•(1)职位分类的基本精神是以“事”为中心,因事择人,以事定级,按事给薪,它可以消除过去人事管理中因人设事,以人定级、按人给薪的弊病。
•(2)职位说明书为考试选拔专门人才提供了客观标准、使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得以确定,达到事得其人、人尽其才的效果。
(3)职等体系为制定同工同酬的薪金制度奠定了科学的基础。••(4)职级规范所规定的职责、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因素为考核工作绩效确定了方向和范围,它有助于克服推诿责任、人浮于事、工作拖拉等现象,(5)职级规范所规定的知识结构为公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划定了范围,职级规范也为晋升•提供了客观依据。
(6)职系和职组的划分限定了人事任用的区域,防止了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现象。•(7)职级和职等划分限定了人事晋升和途径和幅度,防止了不适当的升迁行为。••(8)职位分类有助于合理地制定一个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和预算编制。•职位分类也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是:
•(1)职位分类在适用范围上,更多地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高级政治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不太适合,不利于通才的涌现,在如何发现跨专业人才方面并没有良好的机制.
•(2)职位分类的程序过于复杂.需要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如果没有有经验的专家参与,往往难以做到科学和准确,也难以及时适应工作内容的迅速变化。
•(3)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它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的积极性不容易得到充分发挥。
•(4)职位分类的职系、职级划分严格,不易形成互相协作、上下通气的局面。•
5、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比较和融合 •(1)分类的径路不同。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以公务员个人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分类的根据;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以职位的任务、责任作为分类的根据。•(2)激励机制不同。品位分类重视的是个人的名分,这是一种静态的条件,报酬与品位相联系、而与工作无关。它鼓励人们为提高自己的名分,从而提高自己的报酬待遇做出努力;职位分类重视的是工作能力和功绩,这是—种动态的条件,报酬与职位及工作相联系,它鼓励人们努力工作,多作贡献,从而提高自己的报酬待遇。•(3)使用、晋升机制不同。品位分类的任用、晋升一般采用考试的方法,有的在最初录用时考试,但在以后的任用、晋升时不再进行考试。除了政绩条件以外,年资条件起着非常更要的作用;职位分类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考试成绩对是否录用起决定性作用,晋升时,考核成绩和升等考试成绩起主要作用。•(4)流动机制不同。品位分类是重视通才的制度,公务员的流动不受专业的影响,只要品位相当就可以流动;职位分类是重视专才的制度,公务员的横向流动上受到较大的专业限制,不同专业间的公务员不能随意流动。•(5)协调程度不同。品位分类推行的是因人设事,以人定级,按人给薪,因此容易造成“人”与“事”、“人”与“人”的脱节,不协调,出现大材小用、小才大用或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职位分类实行的是以事择人,以事定级、按事给薪,因而可以克服上述弊端。
(6)适用范围不同。品位分类适用范围广泛,适合于公务员人数比较少、行政管理的•事比较窄、社会分工比较简单、工作性质技术性、专业性不强的单位和部门,适合于从事领导管理的通才;职位分类适用的范围比较窄、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标准化、易于量化的职位。对高级政治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合。•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是采用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与设置; •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级别的设置
一、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与设置
(一)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1、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依据(1)职位的性质和特点; •(2)管理需要; ••
2、公务员职位的基本类型:(1)综合管理类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任务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以外的其它职位都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
(2)专业技术类 ••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
•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
•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
•(3)行政执法类
•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点有: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
•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环保、药监等政府部门,且分布在这些部门的市、县两级处、科规格的基层单位中。
•此外,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关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位类别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的意义
•公务员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尽管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是说在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足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
•此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中,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这种状况也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公务员法》•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根据职位的特点、性质、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建立独立的职务和职级系列,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可以使得各类公务员都有职业发展空间,形成激励机制,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专业技术类的设置,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则可以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二)公务员职位的设置 ••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置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据此规定:
•首先,在对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置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置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置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关于职数和比例结构
•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
二、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1、公务员职务设置的根据:
•公务员职位类别,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即各类公务员都设立独立的职务系列。
•意义: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原来《条例》只规定设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系列,由于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由于不负领导责任,所以只能作为非领导职务;而高层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又要受到职数的限制,所以一般只能担任科员和办事员职务,从而严重地制约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不利于对这两类公务员的激励。•
2、公务员的职务类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
•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并承担领导责任的职务。•非领导职务:不负领导责任,只承担岗位责任。其中部分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要以协助领导职务工作,或者经授权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2)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设置的范围:在厅局级以下机构中设置。
•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设置的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得高于所在部门领导职务。•
3、各类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序列和层级)(1)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 ••①领导职务设置(序列)
•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公务员法只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大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根据目前公务员的范围,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
•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
•这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对于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②非领导职务设置(序列和层级)•巡视员 —— 厅局级正职
•副巡视员 —— 厅局级副职
•调研员 —— 县处级正职
•副调研员 —— 县处级副职 •主任科员
—— 乡科级正职 •副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
•科员 •办事员
(2)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务设置 ••其具体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公务员级别的设置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九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1、级别与职务的关系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法没有具体规定这一对应关系,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年9号文件)关于级别设置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2、公务员级别的功能:确定工资和待遇的依据 •
3、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据此确定公务员级别的因素包括:(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2)与公务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3)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年9号文件)关于级别确定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八条 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第二十条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08年7月16日中组部、人社部发布)•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4、级别的晋升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因此,公务员如果德才兼备,有工作实绩,或者资历有提高,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晋升,也可以晋升其级别。
•而由于级别与职务一样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这对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法的规定,使得公务员的级别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此外,公务员法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思考题
1、比较: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制度。•
2、我国公务员职位划分的基本类型及各类职位的主要特点。•
3、我国公务员职务设置的基本规定。•
4、我国公务员级别设立的规定及其意义。
法国的公务员制度篇二
如何改革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制度
——借鉴公务员培训制度
摘要:法国政府在公务员培训方面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机制,因此要实现我国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借鉴法国公务员培训特色,再接着分析了我国目前公务员培训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借鉴法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前提下,国家该如何改革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关键词:法国 中国 公务员培训制度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它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发现人才,开发人才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同时它也是提高公务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公务员培训是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途径
它使公务员了解岗位的要求,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从而达到任职资格的要求 ;它促使公务员的知识更新,使公务员的知识水平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公务员的培训,加深其所居职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利于学以致用、讲求实效;通过培训使公务员对公共服务文化及其目标进行深刻的体会和理解,培养其对于公共服务的认同感和奉献精神。通过培训促进公务员转变思想、方法,改进公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其完成工作的质量。可见公务员培训对于个人、社会、国家都有着重要意义。
在这里我们可以先看看法国政府的公务员培训制度,通过借鉴其特色来审视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不足
二,法国公务员培训制度
在法国政府管理系统中,公务员培训系统在现代公务员管理制度处于一个突出地位,政府把公务员培训培训作为提高行政管理现代化水平,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条件。虽然法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时间远远迟于英国和美国,但是法国却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统一的公务员法规,在公务员培训方面也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机制。尤其自20世纪70年以来,更加重视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培训与提高,从法律、机构、投资、设施等方面都给予保证,受到了显著效果,从而在西方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中独具特色。
(一)培训目的。法国政府组织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目的在于不断更新公务员从事本职位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文化修养,开阔视野,提高行政工作能力,以适应国内和国际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从而努力使公务员队伍实现“现代化”,及专业化、知识化并兼有行政才干,逐步实现“专家治国”的总目标。
(二)培训分类。法国的公务员培训一般可以分为任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种。任前培训,又称“入门培训”或“初次培训”,是新录取的公务员,在正式任职前,要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3-6个月的业务训练,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在新录取的a类高级文官中,属技术性高级文官者,在正式任职前要分别到水文、森林、矿业、土木工程、邮电或交通等专业院校学习2-3年,方能正式任命,进入技术性高级文官集团。属非技术高级文官者,在正式任职前分别到对口的院校,如经济财政部的国立税务学校等进行专业学习,毕业后才能获得正式任职,进人非技术高级文官集团。
在职培训,又称“继续培训”,则是公务员在其职业生涯中参加的培训和进修。这种培训在法国并不十分普遍,仅少数部门有这种做法,如邮电部设有高级邮电学校,该校的训练期间为两年,参加者一类为高级行政人员,一类为专门技术人员及工程师等,经培训后在职位上便可获得晋升的权利与机会。
(三)培训内容。法国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所属职位和客观形势对公务员素质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培训,培训与公务员本职位工作性质相关的知识、技能和技术;职能培训,主要培养公务员的理解、分析、判断、表达和实际操作能力,使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降低误差,提高准确性,产生更大的效能;组织培训,旨在培训公务员对于自己所处的行政组织系统的知识的学习,促进公务员对行政组织的了解,了解所述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熟悉工作环境,以便更为顺利地开展工作;管理培训,通过学习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一般知识,提高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管理素质。
(四)培训形式。法国法律规定,每一个法国公务员在其工作中生涯中必须定期接受一定的培训。培训的形式有三种:不脱产培训,可借助于计算机软件等方式进行学习,一般每月一天或半天,持续几个月。参加提职、换岗考试前,公务员可有一定的脱产时间用于学习、培训。培训地点常为一些大学、学院以及一些私立培训机构等。培训假,进过初选获得参加高级培训(如进入法国国立行政学院学习)考试的资格后,离开原工作岗位进行可长达一年的考试准备,由培训单位发80%的工资。考试合格后,带薪学习,时间可长达两年。培训内容广泛,是业务范围而定。具有普遍性的课程有历史、法律、语音、计算机、欧洲问题等。对于特定的岗位要采取技术培训,如机器操作、技术知识等。(法国的人才资源开发政策)
(五)培训特点。
一)培训制度有法律作为保障。法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务员培训,把培养高素质公务员置于重要战略地位,为此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以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保障和后盾。以此来明确培训是公务员不可剥夺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总章程》和《公职人员地位法》.构成了法国培训制度的法律基石。《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有权利享受经常性的职业培训。并且行政机关的培训职责、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职能权限、培训经费等,都在有关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法令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上的种种规定,使培训成为公务员职业生涯中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其规定内容有:通过内部选拔晋升的高级公务员,均须到国家行政学院接受六个月的培训;中级公务员三年内必须参加一定时间的培训;每年公务员应有培训规划,并在培训卡上登记必须接受的培训;公务员有权与其上司就培训问题进行谈话,提出自己的培训愿望和要求。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必须服从所在部门定期安排的培训,每三年至少要接受一次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培训与进修。凡以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进修,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凡为参加晋升考试作准备的进修,每个人每年享受8天的考试假期,此间工资照发。自愿申请被批准的脱产进修,每个公务员在其职业生涯中,按照工龄长短,可享受一至三年的培训假期,第一年拿80%的工资,奖金停发;第二、第三年停发工资和奖金,但还保留其晋升的资格。总之,通过法律规定,使培训成为公务员职业生涯中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同时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使法国公务员的培训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从而确保培训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有效性,避免流于形式。
二)拥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培训制度与公务员任用和晋升得到有机结合。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务员的培训质量使公务员培训更具实效性和竞争性。也即是法国公务员一个鲜明的特色在于通过规定将公务员的培训与认识考核、晋升紧密相连,从而构建起与培训密切结合的软性激励机制。法国的公务员培训与法国的公职制度是连在一起的,投入讲求产出,培训后就要使用,这是法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鲜明特色。培训后给职位,对长期培训班的毕业生(埃纳克),培训成绩直接决定毕业后的命运。成绩计入排名榜,按名次先后由学员选择公职部提供的空缺职位。国立行政学院排名第一的优秀毕业生可以一步登上政府副司局级职位;培训后也可换岗或升职。公务员通过培训,提高了实际工作能力,自然也就增加晋升的机会。因此在法国公务员一般都乐于参加培训以便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法国公务员的培训特点-周中文)
三)具有完备的培训机构,并呈现培训机构系统化、多元化。随着国家公务员人数的增加和政府行政职能的增加,以及人们更新知识速度的加快,单靠政府本身的组织机构已无法胜任培训的要求。法国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系统,主要有四大系统,即行政学院系统:培训对象是非技术性国家公务员和医疗公务职员。其中,国立行政学院(1945年创立)培训新录用和在职的a类公务员;国际行政学院(1966年成立,即将与国立行政学院合并)培训国外学员。专门技术院校系统:与公务员培训有关的专门技术院校有70余所,除巴黎综合技术学院属总理府领导外,其它院校属各部领导。这些院校主要培养技术性国家公务员和医疗公务职员。全国领土公职中心系统(1972年成立):总部设在巴黎,并在全国设4个学校和100多个分支机构,专门培训全国的地方公务员。公务员备考中心系统:经国家公职部和教育部批准,在大学内设立,组织和经济上完全独立,其职能是帮助无学历的人取得报考公务员资格,帮助有学历的人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帮助在职公务员通过专门录用考试、晋级考试和特殊晋职考试。(法国公务员的培训特点-周中文)同时法国培训机构也日益呈现出市场化导向的趋向,政府放宽了对培训机构的限制,广泛吸引私立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进入培训市场,这样法国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培训系统,这有利于提高了整体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法国公务员培训及其启示-袁金辉)
四)具有充足的经费支持。法国每年从国库中拿出大量资金用于公务员的培训,仅国立行政学院的培训经费1990年时为5500万法郎,2000年为1 8亿法郎,据法国公职部的官员介绍,仅240多万国家级公务员的培训费用就达210亿法郎,其中基础培训96亿法郎,继续教育114亿法郎。再如,内政部培训局仅巴黎本部的培训费用就达2400万法郎(还有60%的培训任务和费用由内政部分布在各省政府的部门承担)。1989年公职部与五大工会签订的框架协议规定,每个部门用于公务员继续培训的费用占工资总额的1 2%,1992年提高到不少于2%,1996年又提高到3 8%。如加上岗前培训的费用,法国用于公务员培训的费用实际已占到了工资总额的7%以上。(法国公务员的培训特点-周中文)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视实习。法国公务员培训十分强调实用性,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视学院实际能力的培训。比如ena十分重视学院的实习,12个月的实习以及1个月的实习准备和总结,就占了学校整个学制的27个月的几乎一半而且实习的评分占了总评分的20%。通过实习,使学员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发现了自身的潜力,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独具特色的法国公务员培训——岳桂贤、刘红霞)初任培训班的学员通常要进行两种实习:行政实习和企业实习。在职高级公务员则进入企业实习。其实习途径多样,有到政府部门实习,企事业单位实习,法国大使馆实习等等。实习与教学培训相互补充,既使公务员在学习到相关的教学理论,同时也在实践过程中对所学知识进行了检验。让公职人的知识经验得到了提高,这有利于公务员提高对行政事务的管理。
六)教学方式独特,灵活多样法国在培训公务员时,注重采用现代的培训理论与方法,重视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与方法,且采用启发性教学,从而充分发挥学员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如ena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时,利用现实性案例,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又借助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现场观摩等方式、方法。同时在对公务员的培训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如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教学等。
这样使整个教学方式变得灵活多样。(独具特色的法国公务员培训——岳桂贤、刘红霞)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法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师资力量的强弱对公务员培训的成果的好坏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在法国明确提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适应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以法国的ena为代表,法国很多总理、总统大多出自于该校,如法国前总统希拉克。为了使公务员培训接近现实,培训学校每年从担任现职的政府高级公务员中邀请约900人到校授课。(独具特色的法国公务员培训——岳桂贤、刘红霞)
三,中国如何借鉴法国公务员培训制度。
我国目前对公务员的培训有一些规定,如,《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第六条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为何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仍然流于形式,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笔者在分析我国目前公务员培训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培训法规也不健全。在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公务员培训的法制化建设,把公务员培训正式纳入法制轨道,然而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情况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实行了七年,但迄今为止,作为公务员的根本大法——《国家公务员法》认为出台,更不用说《公务员培训法》,公务员法培训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关的法律保证,进行培训工作没有法律体系作为支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政府在对待培训工作时,不按章遵循,主观性、随意性大,很多部门、很多地方政府把公务员培训不当一回事,敷衍塞责。因此通过加强立法来保障公务员的培训的正常运行是我国目前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当务之急。在贯彻《公务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的法规、制度、规范公务员培训制度,努力构建完整的公务员培训法规使之涵盖培训的性质、地位、作用、机构、分类、经费、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是培训工作能够有条不紊、依法持久地开展下去。((法国公务员培训及其启示-袁金辉))
二)从观念出发。建立公务员培训制度,是对中国传统的人事制度和理念的一个巨大的冲击,肯定地说,在进行公务员培训工作时,会遇到各种阻力(既有政府部门又有社会层面)。首先从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自身来看,很多人不能很好地认识到培训制度是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他们一般来说把公务员培训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事,不愿主动地、积极地参与其中;其次,从培训机构来说,他们一般过多地强调思想理论素质的培养,而对于行政实践过程中有关的管理素质和专业技术则提倡的较少;最后,整个社会对培训的重视程度也不够,社会没有看到公务员培训对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认为公务员培训不过是政府做秀的一种方式而已,因此从心里抵触培训,认为政府对公务员培训不过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罢了。(论中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特征与创新——唐雪松)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以及我国越来越深入参与到国际事务中。要使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整个社会就必须进行相关国家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把公务员作为最重要的人力资本,把公务员培训作为是对政府工作最有效的长期投资,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观念上更新、行动上支持培训工作。转变观念、实现观念的创新、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是目前的关键所在。(1),充分认识到公务员培训的重要性,认识到通过培训,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以及管理水平,让其主动参与到培训工作中去;(2),不仅注重对公务员思想理论素质的培训,同时也要重视公务员管理水平和专业金额高的培训,实现公务员全方位的发展;
(3),要形成一种培训是公务员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意识,使公务员培训成为一种常态,社会大众并监督其成效,三)从激励方面来看,公务员培训缺乏动力,不少人感到培训作用不大,因此对待公务员培训工作不是很积极,那么为了激发公务员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和嘉奖公务员积极的进取精神和工作成绩,可把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其本人档案,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同时让考核成绩与其晋升、表彰、加薪等挂钩,以达到公务员自愿参与培训,改变过去被动局面。以此实现公务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高,以及国家公务员人才队伍的优化升级。(论中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特征与创新——唐雪松)
四)建立与加强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体系,以提高公务员培训效益。法国巴黎政治学院这样认为:“培训是最好的投资”,并且通过上述法国公务员培训特点,我们也了解到法国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是相当大的。法国巴黎政治学院这样认为:“培训是最好的投资”但在我国,由于政府部门并不注重公务员的培训,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相关过程中,其投入的资金相当有限,或者资金并不能被充分利用。,因此加强公务员经费的投入是必要的,为了防止其相关费用被合理利用,国家就必须建立一套相关管理体系,以实现专项专用。
三)建立完善地培训机构,我国自1993年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培训主要为中央到地方行政学院、各级党校以及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培训机构。其培训机构一直以来是“机关化性质”,虽然这有利于培训工作的开展,但同时也使得培训机构缺乏竞争以及主动适应市场对知识要求的直觉性,因此在培训能力、培训效果方面都不太理想。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与完善一套培训系统。
开展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行政学院的努力,还需要其他机构,如各大高校,社会团体开办的培训机构等的参与和合作。加强各级行政学院的建设:政府集中办好一些承担中高级公务员培训的行政学院,给予政策倾斜,加大经费投入,使之办出特色,发挥其龙头示范效应;优化培训资源,兼并、撤消、重组一批办学条件较差、培训水平较低的行政学院;加强与各大高校、社会优秀培训机构的合作,利用他们丰富的教育资源参与对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网络(法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特色及其对我国的若干借鉴——李亚平田倩倩)
四)加强师资力量的建设。
(一)、借鉴法国聘用专职教师,实现专兼结合,即从各部门(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优秀管理者和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一批兼职教师。
(二)、加强专职教师的培养,实现对其培训,其培训方式、途径可借鉴与公务员培训体系。((法国公务员培训对我国公务员培训创新的启示-朱立民))
(三)、转变教师观念,把过去那种以知识传授为主的培训模式转变为以能力、素质提高为主的培训模式,树立融素质教育与业务培训为一体,融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为一体,融教学与研究为一体的思想。
四)实现培训方式多样化。一般来说,我国对公务员的培训采取传统的授课方式,即中国公务员培训主要是通过上党校、干校进行,基本上是“教育取向”的,带有普教影响,老师和同学的互动性较少。同时在教学方式上较为单一,采用“满堂灌”、“填鸭式”的授课方式,没有很好的利用现代教学模式。同时也很少注重实践的作用,通常培训工作只注重理论方面,而没到实践过程中去检验,总之教学方式较为单一,不能很好达到培训的效果。因此在培训过程中,应该注重教学方式新颖化,时代化,把传统教学模式与现代教学管理思想有效结合,即有效利用情景模拟、教学案例、头脑风暴等等;其次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注重实践操作的重要性,通过具体实习工作,来检验培训人员的能力,在这里,我国可借鉴法国经验,促使我国公务员深入到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外使馆和国际上相关的培训机构等去进行实习,通过这些部门实习,可以了解到其相关的运行机制、管理理论和方法。从而实现公务员的各种能力的提高,我国公共人才系统优化。
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实现其不断创新。培训目标的制定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的辩证统一,并强调素质教育,特别是学员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培训目标的制定要符合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需求。同时针对不同职位和不同任职条件实现公务员培训目标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便于培养适合国家所需的公务员人才。在对进行公务员培训时,同时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培训内容和教学形式上不断创新。
围绕国家所需目标,对课程结构、课程体系进行相关改革,优化升级。以社会发展为核心进行改革,在培训内容时,要做到“宽”、“新”、“实”即使学生能广泛涉猎各种知识,在教学内容上,要反映新知识、新信息、新观念和学科发展的新趋势;要讲求实效、结合实际解决问题等通过以上途径,来实现我国公务员的实在性,现实性。(法国公务员培训对我国公务员培训创新的启示-朱立民)
总之,目前的中国的公务员培训方面还存在不很多不足,国家政府还不得不加大努力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制度,实现其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创新化。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借鉴法国公务员培训的优点,推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进程,以推动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进程、提高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水平。
法国的公务员制度篇三
法国公务员体制
一、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即管理社会运作的各国家机构单位。
公共管理学研究国家机构形式、民主组织形式及公共政策的实施。总之,一切涉及到公共领域的组织及操作。
根据欧洲标准esa95,国家行政机关被定义为提供非商业服务或进行国家收入或财富再分配的所有机构单位。他们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强制性的社会分摊金。
国家行政机构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区行政机关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数据表明,法国国家公务员共计175万名。包括公务员在内的514万公职人员占了法国就业岗位的22%。如果加上提供公共服务并由国家预算提供部分资金的私人组织,如私立学校工作人员、私立医院总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共计597万公职人员。
公务员制度已着手改革,并于2008年4月公布首部《白皮书》。
二、公务员
法国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的正式任职人员和公立公益机构正式任职的人员。法国公务员没有工作合同,但他们的就业直接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管理。除非特别规定,他们不受劳动法保护。公共行政机构通常聘请公务员。
国家、地方政府、公立医院及公共机构聘用合同工。行政事业单位通常根据公法聘用工作人员。工商企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则根据私法聘用工作人员。
人们通常认为所有的公共机构雇员都是公务员。这种想法很常见,尤其在媒体宣传上。但,事实上是不正确的。例如,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和巴黎运输公司的雇员都不是公务员(除非是特殊情况下的借调人员)。
相反,由于历史原因,在某些工商企事业单位,如法国邮政局,如现在是私企的法国电信,某些雇员是国家公务员。法国邮政局可根据私法聘用工作人员。
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编制内正式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是确保公众服务,例如对抗灾害(消防员),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宪兵、警察),教育(老师),健康(医生),也包括负责内阁管理的政府部门和地方当局。
高级公务员由政府任命,如省长、大使、地区教育专员、税务部门负责人、中央政府首脑等。他们受严格的法规限制。这些法规既要求平等,又减损了公务员享有的大部分权利。
严格意义上来说,司法机构的军人和法官他们不属于公务员体制的一部分。但他们受军事章程和与法官相关法律限制。
三、法国公务员体制
法国公务员体制建于1983至1986年。它是法国有关公务员考试、招收、任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报酬、福利、退休、奖惩、植物分类、管理机构的总称。它是法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公务员在法律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
国家公务员制
占公务员人数的50%。在中央政府(主要在各部委)、分散到地区的服务(省政府、教育局、大区领导部门、学校等)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议会公务员也是国家公务员。但他们的身份是由每个议会的办事处建立的。
地方公务员制
占公务员人数的30%。在地方政府及其组合(地区、省、市、社区或城镇)、当地公共机构(如社会行动市镇中心等)工作。
巴黎公务员制
约46000名巴黎公务员。他们附在地方公务员内。但由于巴黎的特殊性,它们有自己的法规。 医护公务员制
约占公务员的20%。在公共卫生机构及社会公众或社会医疗机构工作,如医院、疗养院、给予儿童社会援助的机构、针对残疾人或不易工作的人的机构、收容所等。不含私营的话,约90万公务人员。
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
除了上述三种公务员制,在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还存在其他公务员制。每个地区同时存在当地公务员与城市或市镇结合体的公务员。
四、法国公务员级别
法国公务员职位根据资历及文凭分为a(高级)、b(中级)、c(初级)三个级别。公务员的招收按照机会平等、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考试分为内部竞争考试和外部竞争考试。符合条件的任何人都可报名参加外部竞争考试。内部竞争考试则是针对公务员或是已有一些资历的公职人员(通常要求3年资历),但规则因工作而定。文凭的条件不一样,考试更偏职业性,少理论。
根据招聘水平及机构性质,这些级别可细分为:
a+ 级(高管)
行政a级、技术a级
行政b级、开发b级、技术b级
行政c级、开发c级、技术c级
a级
a级公务员主要是决策层,担任领导计划决策工作,如中央各部门、各大区、省级政府机关的主要领导人都属此类。通过外部及内部竞争考试实行招聘。外部竞争考试时,需拥有一个至少三年的高等教育学位,通常是4年或4年以上。
a++级:高级公务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例如:国务委员、审计法院法官、财务总监、中央行政长官、大使、省长、公共财政主任、科学院院长等。
a+级:国家建筑规划师、医院院长、采矿工程师、通讯工程师、航空工程师、监狱处处长、警务处处长、图书馆馆长、医生、研究工程师等。
a级:国家公共工程工程师、高级督察、督察税收、警务人员、助产士、认证教师、护士长等。小a级:卫生部门管理干部及高级管理干部、专科护士(麻醉科、手术室、儿科)、社会服务顾问、助理工程师等。
b级
b级公务员主要是各级管理人员。通过外部及内部竞争考试实行招聘,需证明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现在更对要求至少大学2年文凭。
c级
c级公务员主要是执行层,一般从事操作性较强的岗位工作。通过全国毕业文凭考试(如中等教育初级阶段毕业证书)或不需考试实行招聘。
c级公务员工作,比如行政助理、技术助理。技术服务人员、儿童保育人员等。他们赚取法国最低工资或略高于刚雇佣时的工资。
五、职类、职业范围、职务及等级
法国使用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按地位和任职资格的高低依次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按职务内容、选用方法、专业性质和晋升途径分为若干职类。每个职类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若干职系,每个职系按工作轻重、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内又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职位。
职类
国家公务员制、医护公务员制及巴黎公务员制的基本构造。
职业范围
在地方公务员制里,职业范围扮演与职类同样角色,并根据专业重组(如行政、技术、运动、社会医疗、文化、警察等)。
等级
每个职类或职业范围可根据责任大小分为若干等级。大部分职类可分成几个等级。
六、法国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招收制度
法国公务员招收方式通常是考试。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中设有公务员招录中心,专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考试则由相对独立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公务员考试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内部竞争考试和外部竞争考试。非公务员要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参加外部竞争考试。内部竞争考试则是针对公务员或是已有一些资历的公职人员。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公务员要想改换类别或晋升等级,必须参加内部竞争考试,它是低级公务员晋级的阶梯。考试一般为初试笔试通过后参加复试口试。对于非公务员但有工作经验的人可有第三轮考试。高级公务员一般通过国立行政学院的入学竞争考试录用;其他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用人机关自行办理,考试方式和内容由考试委员会决定。考试成绩按顺序推荐录用,被推荐者再经过行政部门录用、试用和正式任职。
按报考职位的类别和等级来划分,公务员考试一般分为a、b、c三类。a类公务员通过全国统考或跨部门组织的考试录用;b、c类公务员通过大区、省组织的考试和跨部门组织的考试录用,较大的部门也可以独立组织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录用一般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不定期进行。教师每两年全国统一招考一次。低级别公务员的晋级考试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考试不同,考试录用后的任职也不同。
实习与职前培训
被录取的公务员首先是作为见习公务员。实习期限通常是一年,短则6个月,长则18个月或更长。实习期可与试用期同步进行。
正式任职
实习结束后,见习公务员正式任职。正式任职后,便可享受持续的职业生涯及工作保障。 收入
公务员每月收到一笔工资。公务员收入遵守指数化原则。各级各类公务员工资通过简化,统一在一个工资指数表内。这个指数对于所有公务员都一样。除基本工资外,按季度享有各种津贴,如住房津贴、家庭津贴等。作为福利制度,公务员享受年休假、半日工作制、病假、产假、受教育假等,以及政府发给的社会救济和实物利益,如住房、制服和交通工具等。
收入最少的10%的国家公务人员每月工资最高1345欧(包括津贴)。收入最高的10%的国家公务人员每月工资最少3176欧,即2.5倍。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平等低于私营部门,但高于地方公务员部门。收入最少的10%的地方公务员每月工资为1155欧,收入最高的10%的地方公务员约为收入最低的2倍。
不过,应当谨慎考虑这些数据,因为并未使用相同类型人群比较这些数据。这个差距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国家公务员系统聘请的管理人员(45%)多于私营部门(16%)。
除了这些影响,公务员的最低收入高于法国最低收入。因为公务员交的职员分摊金比较低。但,公务员系统中的最熟练的员工,比如大量老师,他们的收入平均比私营部门管理人员的工资低。但,也有某些人通过不同职业活动累积几份工作或提高基本工资。
在职培训
法国具有高度重视公务员教育与训练的传统。公务员享有一生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可选择不同方式的培训:个人带薪培训、职业考试前准备、行政机关设立的培训学校课程等。
鉴定与晋升制度
鉴定是公务员的考核形式和晋升依据。鉴定权属于行政首长,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公务员的健康状况、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守时值勤情况、整洁状况、合作精神、服务精神、积极性、工作速度、工作方法、洞察力、组织力、指挥监督力、考察力等14项。晋升分晋级和晋职,晋级主要是根据公务员的资历晋升工资。晋职是根据公务员的政绩与才能晋升职务。晋职的途径有:①选拔;②考试或考核。
退出公务员体制
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发生。比如:退休(或应公务员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继续工作,可能到了年龄限制,可能因为纪律原因);辞职;对失职或不称职行为提出解雇,后者由纪律委员会裁决;死亡。
七、公务员的权利及义务
《公务员总章程》和其他法规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有信仰、言论、罢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等自由及获得培训、休假、报酬、生命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等权利。
公务员不得在就业中因为信仰及意见被歧视。
大部分公务员享有罢工权。但是,必须至少提前五天预见罢工运动。某些服务的公务人员必须宣明自己的罢工意图。某些公务员,比如国家警察,没有罢工权。
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有忠于职守、服从上级、遵守法制、不兼任其他有报酬的公职和私营职务、保守机密、克制和保留等义务。
公务员不能兼任公职和私营职务。1936年10月29日法律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多项职能,累积工资及养老金。1983年7月13日法律第25条规定公职人员(不论是否正式入职)必须忠于职守,全力从事行政事业单位指派的任务。但也存在一些例外:公职人员可从事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根据行政法,公职人员可在其职能领域从事鉴定、教育、诊断等工作;在教师、技术及科学行业里,从
事自己工作同时,也可从事自由职业;从事行政公共事业的非全职的合同公职人员可在剩余工作时间从事其他工作并累积工资。
公务员必须遵从上级指示,除非上级给予的指示明显不平等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服从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盲目顺从。
公务员就政府部门主题表达自己观点时,必须根据所从事行业有所保留。
为确保公众服务的中立性,公务员需遵守中立义务,这一原则限制了公务员的宗教政治自由。公务员必须遵守刑法中确定的专业保密规定,严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事务、信息或文件。 不尽义务的惩罚
当公务员不能尽法定义务时,触犯刑法的,由刑事法院审判;触犯行政法的,由行政法院审理;违反纪律的由行政机关处分。在刑法中,详尽地例举侵吞和滥用公款、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泄密等罪状。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训诫、取消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临时解除职务等。
八、法国公务员编制人数
法国是公共职务人数最大的欧洲国家。虽然德国的人口比法国多,但公职人员数量只处于第二位,计436万公职人员。芬兰的公职人员占总人口比例最大,公务员占了总就业职位的25%。法国该比例为22%。即使在许多欧洲国家,公职人员数量有所下降,但,法国的公职人员数量仍在上升。公务员的工资及退休金占了法国政府花销的43%,所以,裁员成了法国控制公共开支的基石。这也是是总统萨尔科齐为了减少公共开支并“达到与1992年相同公务员数量”的重点政策。政府宣布2010年将免去34000个职位。
九、公务员的退休
法国公务员退休年龄在50岁(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服务行业)到65岁间。某些高级公务员及高级法官的退休年限为68岁,法兰西学院的教授提出申请的话,退休年限可退至70岁。2006年法国文职公务员平均退休年龄为58岁又1个月,比私营部门职员平均早2年又10个月退休。
享受养老金的条件是:(1)符合退休年龄的规定或特别规定;(2)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正式编制的公务员需连续工作40年才能领到全额养老金。在一般情况下,凡为国家服务15年以上和至少交纳15年占工资 6%的退休储金的公务员,有权领取退休金。退休金根据公务员的工龄按比例计算。如不满15年,不能享受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转到基本体制,由基本体制支付养老保险金。
法国的公务员制度篇四
法国公务员职位与级别制度
一、公务员权利义务章程 12条:
级别(官阶)与工作岗位是有区别的。
级别是一种头衔,它授予得到国家正式任命的担负与这一级别相应的某一工作职位的公职人员。
在某个级别中的所有任命或所有的晋升,必须确保在这一级别上有空缺职位,以便派人来补充这一空缺,补充这一空缺的人可以行使相应的职权。如果某一级别中没有空缺的职位,那么在该级别中的所有任命或晋升都将无效。在取消某些职位的情形下,根据法规规定的条文(这些条文确定属于他们管辖的公共职位),该公务员将被派到另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上。13条
公务员职位的职系以及公务员职位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国家特别法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他们的招聘权和管理权予以下放或解散。20条
根据公职人员的级别以及根据公职人员的档(即它属于该级别上的哪一档)或根据他被任命的职务来确定他的薪金标准。
二、公务员章程
26条:对于某些部门来说,如果它们含有一个或多个类别,那么在这些部门中工作的公务员就必须根据分类录用。
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按照逐级递减的字母表示分别为abc和d。特别法将确定每个部门公务员类别的划分。27条
在每个部门中各类别的划分,人员数量,跨类晋升提拔和晋升标准将由特别法明确规定。28条
按照晋升级别程序,当获得跨类晋升时,级别也作相应调整。
课本: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
法国公务员在纵向上分为abcd四类,在横向上有将公务员职位分为一般行政类、财务会计类、工程技术类和教育科学类。属于a类的一般行政类公务员,行政官职系适用行政官职务序列,行政法官职系适用于行政法官职务序列,外交官职系适用于外交官职务序列。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置的前提,职务设置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
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特色的国家(如法国),级别与职务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就实行品位制度的国家来说,除英国外,多数国家的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有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双重属性的国家,如法国,职务序列与级别序列相对分离立,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职务具有职位属性,级别具有品位属性。法国公务员工资是由职务和级别这两个要素确定的。
课本:公务员制度
张旭霞
法国公务员随着法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国民干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加强,国家和政府职能不断扩大,国有企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也不断扩大,1845年法国公务员总数为14万,1914年达50万,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则上升为90万。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时期,公务员数量增长更快。1989年,中央政府管辖的公务员为232万,其中197万为正式公务员,35万为非正式公务员。据统计,1990年地方的公务员为120万,其中市镇公务员为84万,省公务员18万,大区为12万。总之,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数量1990年初达到310万。
为了管好这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从1984年开始实行分类管理法,即职位分类法。职位分类法,职位分类法又分为水平分类和垂直分类两种方法。
1、水平分类法,即横向分类法
《公务员总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隶属于包含一个或多个职称的集团,则按照招收机构的级别分类。由公共行政条例决定,同一个专门章程和具有可以取得同一个级别资格的公务员,被分配到a、b、c、d四大类公务员集团。专门的章程把每个集团分在四大类中的任何一类。
《公务员总章程》是按职位高低和文化程度把公务员列入a、b、c、d四大集团中的任何一个集团。为从纵向上体现高低层次的区分,法国按照职位具有的工作性质和所需教育程度的不同,把公务员分为四类。a类公务员担任领导、计划、决策性的工作,具有正式的高等教育文凭。b类公务员担任执行计划、实施决策的工作,具有高中毕业文凭。c类公务员担任执行计划、实施决策的辅助性工作,一般属操作性较强的岗位,具有初中毕业文凭。d类公务员担负最简单性质的工作,属于勤杂人员,具有小学毕业文凭。20世纪70年代中期,法国a类高级公务员占总数的18%,b类公务员占40%,c类和d类占42%。
2、垂直分类法,即纵向分类法
横向分类法确定了公务员的地位和级别,而纵向分类法则能够对几百万的公务员近2000个职位进行分类,规定了他们的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六类,即行政类、财会类、技术类、教育和科研类、司法类、军事类。司法类和军事类的公务员按专门或特殊的章程进行分类和定级,而其他文职公务员按行政类、财会类、技术类、教育和科研类划分,然后在每类的职务中再划定几个级别。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公务员的管理综合了水平分类法和垂直分类法,在a、b、c、d四大类公务员集团中,每个公务员集团都包含行政类、财会类、技术类、教育和科研类。每一类都分为不同的级别。而公务员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之间在1至8之间,比法兰西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时期的公务员等级的幅度都要缩小一些。
此外,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建立的《特权职位制度》,对100多名占据国家高级职位的政府成员、大法官和将领也规定了等级幅度。它比公务员最低等级要大18至19倍,这种特级职位制度一直沿用下来。
法国第五共和国建立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当代法国公务员制度中较为新的科学方式,在公务员管理方面有利于发挥特长和才干。
课本、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姚先国
柴效武
法国是传统上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之一。法国公务员分类制度中有四个基本概念,即类别,职系、职等、职级。(1)类别是从纵向上体现职位高低层次的区分。法国按照职位具有的工作性质和所需的教育程度不同,把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a类公务员担任领导、计划、决策性的工作。b类公务员担任执行计划、实施决策的工作。c类公务员担任执行计划、实施决策的辅助性工作。d类公务员担负最简单性质的工作。
(2)职系是从横向上体现职位所归属专业系统的区分,法国按照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不同,将其工作划分为不同的分支系统,各分支系统的公务员属于一个职系。在法国国家公务员中有1000多个性质不同的职系。
(3)职等是职系的公职等级。每一职系包括一个或若干个职等,例如行政官类职系不仅属于a类,而且从低到高又划分为二等、一等、特等三个职等。当公务员进入一个职系时,他便被授予一个职等。
(4)职级,即在每个职等中又划分若干职级。通常用来表示公务员在某一职等中的年资及工资水平,职级一般按年资提升。
法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中,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预算约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各职系的职位数量不能仅根据需要来确定,而必须根据财政预算来确定。二是职等与职位相分离的原则,即各职等有若干个与之相称的职位,某一职等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变换职位,而保持职等不变。
概念理解:
1、职位分类
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2、其他概念
职位:由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责任。
职系:指工作性质充分相似的所有职位的集合,也称为职种。工作性质的充分相似具体表现为工作所需知识技能的相同或相似。
职级:指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相同或充分相似的集合。
职等:是指工作性质不同,而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相当的职级所列之等
3、品位分类
品位分类:指的是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资历、学历、能力、身份等条件划分类别,确定其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人事分类方法。
4、我国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主要由职位类别划分、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三部分组成。
由职位类别划分、职务序列、级别序列构成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可以被视为一个以职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的“坐标系”,用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在科层组织中的位置。
公务员职位按地位和任职资格的高低依次分为a、b、c、d四个类别。每个类别按职务内容、选用方法、专业性质和晋升途径分为若干职类。每个职类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若干职系。
每个职系按工作轻重、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的不同,分为若干职级。
将工作性质不同,而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相当的职级所列之等,形成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