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委托借款协议(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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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委托借款协议篇一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企
业和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力度,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和《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02]第1号;[2003]第11号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
心)是受政府委托,在辉南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收回、置换、征用、储备、开发、交易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
第三条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土地收购储
备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辉编字[2002]2号)文件精神,县土地储备中心为享受副科级待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第四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的要求,制定土地
收购储备供应计划,发布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信息;
(二)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各
类有偿使用手续的审查报批;
(四)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前的合理使用,增加土地收益;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对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和增量土
地以收回、收购、征用、转换等形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七)定期向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八)完成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交
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例会的主要内
容:
(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规章;
(二)研究批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三)研究土地储备资金问题;
(四)听取并审查土地储备中心执行计划、资金运作情
况;
(五)其他需要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
局协调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例会内容依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权限及实行工作情况分别确定。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九)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对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由县土地
储备中心按照《吉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安置后拆除。
第八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县规划部门作出的规
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尽可能实行净地出让,提高土地的附加值。
第九条对暂不出让的储备土地,可连同地上建筑物
临时出租,在出租的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土地市场
第十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划土地交易行为,一切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凡未经土地交易中心登记的行为,一律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以下土地交易活动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转让;
(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六)其他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十二条县财政从储备土地出让后其增值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拨付县土地储备中心,以增加周转资金。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中时,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出让的有偿使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自身建设和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核定拨
付。
第十五条收购、储备、出让土地的成本由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核定后,返还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十六条因政策调整,改变储备土地原规划条件或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而造成县土地储备中心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县财政核拨。
第十七条收购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供地前期准备、土地市场运作、土地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土地收购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土地收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含企业概况、职工
情况、需要安置情况、负责情况、有无抵押、法院查封情况等);
(三)土地证书原件及宗地图,房产证复印件;
(四)与银行协议、还款证明等银行部门的手续;
(五)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证明及安置费用明细表(社保、劳动部门);
(七)政府批准文件;
(八)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法院破产企业的判决;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土地收购储备一般程序:
(一)提交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
(三)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申请,获得规划批准意见;
(四)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
(六)公告;
(七)签订收购合同;
(八)权属变更;
(九)收购补偿;
(十)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投标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入标箱;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
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拍卖会程序: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
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
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八)出让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
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土地收储中心负责解释。
土地收储委托借款协议篇二
委托协议书
甲方: 四川川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兴福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借款;
2、乙方实际向公司提供借款应视为甲方出借的该笔款项,其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及相关权益均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向公司提供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向海天公司提供借款的名义债权人,甲方向天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实际提供该笔借款到位,即视为甲方已实际出借此笔款项。
二、借款条件
上述借款的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付息方式、担保保证等重
要内容均以甲方提供的《借款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约定为准,乙方同意配合签署并依约履行,对此无异议。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债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债权人权益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乙方对甲方实际的债权人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权益的转让、质押)。
2、作为上述借款的名义债权人,乙方承诺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承诺将未来可能收到的甲方投资所产生的收益,通过委托付款方式委托公司直接向甲方支付。
若乙方直接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后未按时转交甲方的,除了应忠实履行其交付义务外,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等值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确认其在本协议中对公司的债权并非乙方个人权益。乙方确认在获得甲方书面授权或许可前,不得将其上述债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转让、质押、转委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也不得实施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4、甲方作为对公司债权的实际拥有人,有权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转让该债权无偿给甲方或甲方选定的第三人。
6、作为受托人,乙方不得利用名义债权人身份为自己或其利害关系人牟取任何利益,否则应相应地将该利益转交给甲方或向甲方作
等值赔偿。若乙方前述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另行赔偿公司的损失。
7、乙方作为受托人及名义债权人,不收取甲方任何委托费用。
四、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其代持之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发生转让(包括强制转让)、质押、转委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乙方应按本协议借款本金及预期利息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同时,乙方不得泄露其因名义股东身份获知的有关公司的非公开信息。
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若无法确定对方是否遭受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失程度,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代持股权对应出资的20%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事项
1、因履行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土地收储委托借款协议篇三
土地收储,指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根据所收储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土地征收储备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大致程序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储备
(1)储备程序:
第一步: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征用储备地块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前期定界测量工作;
第二步:根据拟征收储备地块的摸底材料情况,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经批准后进行预审。
第三步:被征收土地所在国土局根据拟征用储备地块的摸底材料,准备征地报批资料,并会同预审意见一同上报;
第四步:征地经政府批准后,市储备中心负责筹集资金,公告并实施征地协议的签订和补偿工作;
第五步:储备中心向规划局申请定点和编制控制性规划;
第六步:征地程序完成后,将征为国有的土地存入政府储备库,并按照规划实施前期开发和配套建设。
(2)提交资料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2、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
3、建设用地审查登记表;
4、现场踏勘登记表;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6、土地权属证明;
7、权属汇总表;
8、听证材料;
9、征收(用)土地告知书;
10、征收(用)土地确认书;
11、征收(用)补偿费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
12、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级);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
16、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定定点文件;
17、规划许可证;
18、社保方案意见。
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1)办理程序:
第一步: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储备的地块进行调查摸底,查清地块的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步: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确定地块红线范围和土地用途;
第三步: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单位达成初步收购意向,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单位签订收购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和土地移交时间;
第五步: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审批手续;
第六步:将收购土地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2)提交资料:
1、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2、被收购土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收购土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被收购土地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收购的决议;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文件资料。
土地收储委托借款协议篇四
天津开发区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收储流程
1.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定收储土地,通知我中心实施收储。
2.我中心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对拟收储地块实施地籍测绘工作并出具地籍测绘报告(如测绘费用超过限额,则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取测绘单位进行地籍测绘工作)。
3.我中心持地籍测绘报告向新区土地发展中心申请拟收储地块的土地收储计划,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审批后将土地收储计划上报新区规国局,土地收储计划经新区规国局审核后上报至新区人民政府,最终由新区人民政府下发土地收储计划批复文件。
4.同时,我中心依据土地收储相关规定委托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对拟收储地块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我中心与产权人协商确认土地收储方案,包括土地收储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交地方式等。
5.我中心和产权人就收储事宜达成初步意见后,将拟收储地块的土地收储方案上报管委会并取得管委会批准。我中心依据管委会批文与产权人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
6.根据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条款,我中心向开发区财政局相应科室请款(需提供管委会批文、土地收储补偿协议、产权人提供的收储补偿款免税代开发票等)并向产权人付款。
7.产权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注销手续,土地注销后我中心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拟收储地块的产权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包括管委会批复、土地收储计划批复、地籍调查材料、产权人提供的免税代开发票等)。
8.地块收储后,统一纳入开发区土地储备库。建交局将储备土地实施出让前,由我中心向建交局房地产科提供土地收储成本(具体内容依据《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填写)。
土地收储委托借款协议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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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项目委托贷款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委托贷款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秉诚履行。
一、委托贷款方案
1、乙方为解决园区土地收储资金不足问题,向甲方委托借款人民币(大写),用于园区内的土地收储项目。由甲方在受托的银行(受托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指定用于该贷款项目,并由银行(受托方)发放委托贷款。
2、甲方的委托贷款期限为一年,执行----/年的固定利率,到期后,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本金及利息。
二、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保障
为保障甲方贷款资金的安全、避免贷款风险,乙方应提供下列委托贷款担保;
1、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后、委托贷款之前,先期以园区1000亩工业用地进行土地抵押,作为归还我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土地抵押手续完备后,再办理委托贷款事宜。
2、乙方承诺:在甲方委托贷款到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保证完成土地收储工作,并在收储土地中提供用于还款保证的、相当于甲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商业用地作为还款保证的土地抵押。该地块抵押价按评估价的70%计,地块的位置需征得甲方同意。同时,该地块若对外出让,需征得甲方同意,土地出让净收入应首先保证用于偿还甲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
3、乙方承诺:当乙方不能足额一次性归还甲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时,乙方保证在应当归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指定地块内、价值相当于甲方本金及利息款的土地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净收入用于即期归还甲方的本金及利息;若出让不成交,乙方保证在一个月内按市场评估价的70%,再次公开出让。甲方必须参与前述的土地第二次公开出让的竞买。
4、乙方需要出具以园区财政税收分成资金作为归还甲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函,保证该资金优先作为归还甲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来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后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土地抵押手续;在完成土地抵押手续之后30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向受托方提供相关所需的各种资料,共同办理委托贷款的各项手续。甲方承诺:委托贷款批准之日后的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元。
2、甲方有要求乙方按时归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3、甲方有权设专职人员和组织对乙方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出让、出售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甲方委托贷款的使用安全和还款保障。
4、乙方保证:在甲方委托贷款资金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土地收储工作。
5、乙方保证按期对收储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挂牌出让。
6、若乙方逾期向甲方归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乙方愿意自逾期之日对逾期未归还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罚金,且逾期不超过3个月。
7、乙方负责按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提供各种还款承诺函及土地抵押手续。
8、乙方应当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供甲方监督。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五、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六、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