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结算中单据名词解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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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单据名词解释篇一
国际结算中常用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通常称为金融票据。一些国际贸易结算为了避免印花税,不使用金融票据,凭商业单据结算。
票据
票据(draft)是指那些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货币为目的、可流通转让的付款凭证,又称金融票据。它由出票人或制票人签发,命令受票人(付款人)或向收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国际结算使用的票据通常是可流通票据。票据的流通性取决于票据上收款人的写法。根据《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有“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不可流通之意,所有票据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转让时需履行背书手续。来人票(to bearer)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就可转让。
(一)汇票
英国票据法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将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上通常有下述内容: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期限;
(5)一定金额货币;
(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与国内异地结算时所使用的银行汇票不同。前者是“卖方开给买方的付款命令(order)”,而国内使用的银行汇票则是用于异地付款的,属于本票性质。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payer)和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收款人也可以是第三方,例如卖方的供货商或融资银行。汇票期限分为即期汇票(sigh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usance/time draft),在使用中,常用draft替代bill of exchange。
汇票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需要买方承兑,其到期日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承兑日(见票后)或出票日后若干天(月)到期。远期汇票到期前可在票据贴现市场出售。制订贴现率时通常要考虑下述三个因素:未到期的时间利息、机会成本和违约风险。票据贴现业务在亚洲国家十分流行,是本地区主要贸易融资手段之一。根据汇票的使用特点,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光票和跟单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本票和支票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promissory note)与国内本票相似。它是“买方开给卖方的书面付款承诺(promise)”,其制票人(maker)是买方,收款人是卖方,因此本票上只有两个当事人。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本票须具备以下内容:(1)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4)制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付款期限;(7)一定金额;(8)付款地点。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远期本票不需要承兑,到期日一般是出票后x x日/月到期(at x x days/months after date)。本票可以流通转让。远期本票也可以贴现。广义地讲,注明出票人负责付款的票据均属本票范畴,例如商业本票(commercial paper)、银行本票(banker's notes)、国际小额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流通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中央银行本票(central banker’s notes)、各种债券和国库券等。
支票(cheque)与汇票相似,上面也是三个当事人,但其受票人永远是银行,出票人则是付款方。支票没有远期,只有即期。各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提示期限不同。另外,国内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而国外支票则分别称之为划线(crossed)支票和未划线(open)支票。支票上划上两条平行线,就是转账支票。没有这两条平行线的是现金支票。划线分普通划线和特殊划线。后者指在所划两条平行线中注明收款银行名字。由于各国法律和习惯不同,可以在支票正面划线,也可在支票背面划线。除了支票上可以划线外,汇票和本票上也可以划线。支票种类包括记名支票、来人支票、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和普通支票。
(三)票据行为与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前者指以产生票据上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担保。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其他行为是在签发票据后发生的,称附属票据行为或从行为。其中背书行为是汇票、本票和支票共有的行为,而承兑与参加承兑仅为汇票所有。广义的票据行为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须履行的法律行为,包括付款、提示、参加付款、拒付、退票和追索。
可流通票据的一个重要条件是:
票据开出时必须是无条件的,票据开出并转让后,就与原交易无关,正当持票人不受原交易当事人之间纠纷和抗辩的影响,票据法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正当持票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他的前手背书是真实的;票面完整正常;取得票据时,票据没有过期;不知道票据曾遭退票;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自己支付过对价和善意地取得票据。
持票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的权利;背书和转让票据的权利;拒付时向前手发出退票通知和行使追索权;用自己名义起诉的权利;丢失票据时获得副本的权利;在票据上划线和委托银行托收票款的权利。在国际结算实务中,持票人应该了解有关国家票据法规定,以免吃亏上当。例如,在伪造背书这个问题上,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同。英国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后手不是持票人,他对伪造背书的前手没有追索权。而承认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的国家则认为伪造背书的后手仍然是持票人,对伪造背书的前手有追索权,但需证明自己不知道伪造背书事情。
国际结算中单据名词解释篇二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本章内容提示
n本章重点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单据(如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单、多式运输单)的内容、作用及主要项目的审核要点,掌握海上保险的损失类型和险别,并熟悉其他单据的种类和内容。概 述
n
一、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n1.单据的含义: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证明文件 n ①单据是出口方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证明 n ②单据是交易货物的代表 n ③单据是贸易结算的凭证 n ④单据可以作为融资的手段
n ⑤货物单据化是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前提条件
n
二、单据的种类
n
(一)按单据的性质分类: n 资金单据,商业单据,公务证书 n
(二)按单据的作用分类:
n 基本单据(出口商必须提供的发票、提单、保险单);附属单据 n
(三)按单据的签发人分类:
n 出口商自制单据,协作单位签发的单据,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 n 签发的单据,由国外有关单位签发的证明。
n
三、单据的制作要求 n
(一)制作方法:传统的制作方法是打字,ucp600 规定除了允许复写外,还允许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n
(二)制作顺序
n 先制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
n 根据发票上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要求贸促会或商检局签发产地证,要求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证。
n 根据发票和装箱单上的金额和件数托运,运输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空运单等。n 根据发票金额制作汇票。
n 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其他单据。第一节 商业单据 ntips:
n 商业单据的含义:描述商品品质或证明其状况的单据。
如发票、重量单、装箱单、尺码单、质量证书等。
n
一、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n
(一)定义:商业发票简称发票,是卖方(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立的,凭以向买方(进口商)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和总说明。
n
(二)商业发票的作用
n1.商业发票是说明卖方履约的中心单据 n2.商业发票是交易双方记账的凭证 n3.商业发票是报关纳税的依据
n4.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商业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 n5.商业发票是买方核对卖方所出售的货物是否符合交易合同规定的依据之一 n6.商业发票是索赔的依据之一
n
(三)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 n1.首文部分(heading)n2.本文部分(body)
n3.结文部分(complementary clause)
n1.首文部分 n发票名称(invoice)n发票开立人的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issuer)n发票号码、开立日期及地点(invoice no.,place and date of issuing)n合同号码(contract no.)n发票抬头人名称(买方/进口商名称及地址)importer’s address
n装运货物的船名、装运港和卸货港名称vessel;port of loading(pol)/port of dispatch发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指运港port of destination(pod)
n信用证号码(l/c no.)
n2.本文部分 nshipping mark ndescription of goods nquantity, amount n3.结文部分 n 特别说明
n 开立人的签字与盖章 发票样例
n
(四)其他属商业发票的发票p104 n1.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n2.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n3.联合发票(combined invoice)n4.样品发票(sample invoice)n5.收讫发票(receipt invoice)n6.银行发票(banker invoice)
n
二、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和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n
(一)装箱单:
n1.含义
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列明货物的花色搭配、规格、毛净重、皮重、体积等。
n2.内容
发票号码、合约号码、箱单出单日期、商品描述、包装单位数量、数量/重量、毛重、净重、体积等。n3.注意事项
n1)包装单据的名称应与信用证内规定的名称一致 n2)毛、净重,一般要求显示货物的总的毛重,净重。n3)装箱单据一般不显示货物的单、总价,因进口商在转移这些单据给实际买方时不愿泄露其购买成本。
n
(二)重量单(weight list):强调货物的毛、净重。n
(三)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强调货物的尺码。
第二节 运输单据
n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n铁路运单(rail consignment note-rcn,railway bill-rwb)n航空运单(air consignment note or air way bill-awb)n邮包收据和快邮收据(postal parcel receipt-ppr, and courier receipt)n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n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n
(一)含义
n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托运的货物已收到或已装载船上,约定将该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于持有人的物权凭证。
n
(二)作用
n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n2.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约的证据 n3.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n4.海运提单是索赔的依据之一
n
(三)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n1.承运人(carrier)n2.托运人(consignor)n3.收货人(consignee)n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n
(四)海运提单的内容
n1、托运人(shipper),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
n2、收货人(consignee),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观定。实务中最常见的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提单。n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n4、正本提单的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全套可以是一式一份。n5、唛头(mark),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n6、商品名称,可用统称
n7、毛重(公斤),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
n8、运费条款,cif、cfr 项下应注运费已付或运费预付;fob、fas 下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
n9、提单签发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这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很重要。
n10、已装船批注,备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n11、提单签发人签字,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n12、舱面提单不能接受,但当海运或包括海运的两种以上运输时,对于有可能放于舱面的货物如原木,只要提单上未注明货已装于/将装于舱面,银行是接受的。另外,集装箱不论其装于舱面或装于舱内均视为装在舱内。n13、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栏不同的规定,进行背书,具体有:
n(1)出口商以shipper 身份做成空白背书。收货人抬头:to order ; n(2)出口商以shipper 身份做成记名背书,则被背书人为收货人;
n(3)信用证上规定:b/l收货人为议付行。则寄单前,由议付行背书给开证行。n(4)b/l抬头人/被背书人是开证行,则付款赎单时,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n
(五)海运提单的种类 n 按照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n---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or on board b/l),是轮船公司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n---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指轮船公司收到货物,暂代存入码头仓库或拨船,等待承运船舶抵港时再行装运所签发的提单。
n按照承运方式不同
n---直达提单(direct b/l),指定由同一船舶将货物直接从启运港运达目的港的提单。
n---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从启运港载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货物目的港,需在其他港口换船转运的提单。
n---联运提单(through b/l),货物运输的全程需由不同的运输工具联运到目的地,但其中有一程须为海运。
n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划分
n---记名提单(named consignee b/l),在抬头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
n---不记名提单(order b/l),在抬头人栏载 有 “ 指定人 ” 字样,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转让,由受让人持提单向轮船公司提货。
n按提单有无承运人批注划分
n---清洁提单(clean b/l),不带有明白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n---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带有承运人附加关于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包装不当的批注的提单,又称瑕资提单(foul b/l)。
n按轮船公司经营方式划分
n---班轮提单(liner b/l or regular line b/l),货物由班轮承运而签发的提单。
n---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
n按照提单签发日期与交单日期之间时间的长短划分 n---过期提单(stale b/l): 货先到,提单后到
n---正常提单(unstale b/l,fresh b/l or current b/l)
n---倒签提单(anti-dated b/l):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最后期限。
n按提单的形式是否完整划分 n---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n---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n
(六)管辖提单的国际公约 n1.《 海牙规则》1924 n2.《 海牙—— 维斯比规则》1977 n3.《 汉堡规则》1978
n
二、航空运单(air consignment note or air way bill-awb)n1.定义和特点:
n 空运时使用的运输单据,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重要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n 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及邮政收据也都是非物权凭证)。n 航空运单的特点:速度快、运量小费用高。
n2.航空运单的作用:
n(1)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 n(2)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n(3)航空运单是运费账单和发票 n(4)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n(5)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n(6)航空运单是验收货物的依据
n3.航空运单的种类
n(1)航空主运单(mawb,master air waybill)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
n4.航空运单的内容及及说明 n(1)内容:12联
n(2)注意事项:表明货物收妥待运;转运条款 n5.航空运单的国际公约 n(1)华沙公约:1929 n(2)海牙议定书:1955
n
三、铁路运单(rail consignment note-rcn,railway bill-rwb)n
四、公路运单(roadway bill)
n
五、邮寄收据和快邮收据(postal parcel receipt-ppr, and courier receipt)n
六、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n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出口方只要办理一次托运手续,订立一份合同、一次支付运费、一次货物保险,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从发货人仓库门直接到收货人仓库门,极大地方便了国际贸易。第三节 保险单据 n
一、保险单的概念
n它是保险人已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契约的证明。
n
二、保险单的作用
n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签保险合同的证明 n2.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n
三、保险单的有关当事人 n1.保险人insurer n(1)保险公司
(2)保险商underwriter n2.投保人applicant→ 被保险人insured n3.受益人beneficiary n4.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n 保险人授权代表其承接保险业务。如海外机构代理 n5.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n 替保险公司招揽业务
n
四、保险人的责任:用险别名称来表示的 n
(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失的原因
n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原因、特殊外来原因 n
(二)海上运输货物损失的种类 n1.海损: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
n2.分类:根据损失程度不同,可分为
n(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损:被保险物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n ①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n②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n③ 部分全损partial total loss :可分割的某部分全部损失,如拼装货中的一部分全部损失
n(2)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可分为 n①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n②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n二者之间的区别
n3.险别: n(1)基本险
n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average fpa n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average wpa/pa n 一切险all risks n(2)附加险 n ①一般附加险 n ②特殊附加险
n(3)保险人除外责任的条件 n4.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n 责任起讫时间(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n
五、保险单的内容
n1.保险单据的名称:保险单据是保险单还是保险凭证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n2.投保人名称、抬头人:投保人名称必须与信用证受益人一致,其抬头人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n3.唛头标记应与发票、信用证规定一致,可注明“as per invoice no.„”。n4.货物的名称、包装数量、必须与发票、提单一致,可用统称。
n5.运输工具、日期、起讫地、应与提单一致。n6.承保险别应与合同、信用证一致。
n7.保险金额,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如无此规定,则按cif发票金额。小数点后一律进为整数,标明币种及赔偿地点。
n8.保费及费率,一般只打“按照约定”(as arranged),除非信用证要求标明。
n9.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附近地区代理人,应有详细地址,以便收货人在出险后提出索赔。
n10.保单日期不得晚于运输单据的日期。
n
六、保单的缮制要点
n1、被保险人,也称保单的抬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n2、标记,应与提单、发票上的唛头一致。n3、包装及数量,与提单、发票一致。n4、保险货物项目,货名繁多,允许填统称。
n5、保险金额,所填写的货币要和信用证的货币一致。一般按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发票金额)填写,保险金额不计小数,大小写金额完全一致。n6、开航日期,填提单上所载明的实际装运日期。允许填大约日期。n7、起运地,起迄地点必须和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一致
n
七、保险单据的转让
n1.被保险人变化:卖方背书给买方(如cif 下,卖方办理保险,但运输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须将保险单在货物装船后转让给买方)n2.分类: n(1)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公司的名称+ 背书人签字(可自由转让)n(2)记名背书
:背书人名称、签字外+ 被背书人名称 ndelivery to ××× bank,不便转让 n(3)指示背书:
n3.保险单的转让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一般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或同时进行,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事后在办理保险单转让是无效的,受让人与原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n4.保险单的转让与提单转让是独立的,但经常伴随运输单据的转让。
n
八、种类
n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背面附有保险条款的全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完整的承保形式,俗称大保单。
n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有保险的基本内容,无背面的保险条款,俗称小保单。
n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比保险凭证更简化,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以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用于港澳地区。
n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的保险单。上面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付方法等。货物一经起运,自动按预约保险单所列条件承保。
n5.保险单批单(endorsement)
专用于修改保险单据的一种修改书,是保险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n时间: 签发保险单据后——保险期限结束前 n作用:补充、变更原保单内容。第四节 官方单据
n
一、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n1.含义
n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有关当局批准商品可以进口的证明文件。国家对某些商品限制进口或控制进口时,常规定没有进口许可证不得进口。n2.内容
n 包括进口许可证号、进口商品的国别、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及有效期限等。
n3.作用
n(1)限制某种商品的进口,以保护民族经济。n(2)海关入境的凭证。
n(3)进口国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n
二、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
n 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n
三、海关发票(custom invoice)
n 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商品进口报关时必须提交的特定格式的发票叫做海关发票,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在银行结算业务中已不多见,加拿大、美国有时还用。
n
四、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n 很少国家用,我国不用,拉美等用。n 出口方根据进口国家的规定,按固定格式填制或经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签证的发票。n 作用:
n1.根据现行市价来审核销售价以保证不发生倾销。n2.课税的依据。n3.增加领事馆的收入。n4.统计用。
n
五、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n
(一)含义
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
n
(二)作用
n1.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
n普通税率;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forma n2.进行贸易统计。
n3.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n
(三)分类 n1.普通产地证
n(1)出口商的产地证
n(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地证(贸促会产地证):行业性商会或类似的民间组织
n(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产地证 n(4)生产厂商的产地证明书
n2.普惠制产地证 forma n(1)普惠制的含义(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商品, 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n(2)普惠制的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n(3)实施普惠制的国家:给惠国是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一般都是发达国家。如法国、联合王国等。除美国、匈牙利、保加利亚外,其余的国家都给中国以普惠制待遇。
n(4)格式:格式a(范围最广),格式59a(新西兰),格式apr,n(5)form a 的填写说明
n
六、商品检验证明 n1.含义
n 是检验检疫局对商品实施检验或鉴定后,根据受检货物的实际检验结果,结合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的证件。
n2.作用
n(1)证明出口货物已达到某种标准。n(2)计价的依据。n(3)报关验收的有效证明。
n(4)办理索赔、作为仲裁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国际结算中单据名词解释篇三
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1)
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
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
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大致上来说,当前中、小企业运用最多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汇款‖(约占整个国际贸易量的六成以上,目前仍呈上升趋势)。采用汇款结算方式的利弊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仅就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量体裁衣。
一、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具体的做法是,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2)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我在绍兴柯桥工作的时候,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实例,某印尼客商到绍兴欲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条件是,他在签订合约时只能预付10%(即8万美元)的定金,同时,预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应该说这是一张数额不小的订单。可是对方只能预付10%的订金,此举令不少厂商举棋不定。有一个业务员这样说,我是第一次与这个客户做生意,对方只付10%的订金,数量金额又这么大,风险程度太高,那敢下单。还有一个老板说,我是首次与他做买卖,也算―交个朋友‖,只要他肯付三成的订金,我就可以接这个单子了。
但是,对方咬定只能付一成的―预付款‖,并且已经一连走了数家厂商,都没有达成协议。此时,有一个学员就跑来问:―这样的订单可不可以签,风险到底有大?‖
回答是:―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仅就刚才所说的条件,这个订单还是可以接的。问题是如何操作,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我们可以将这个交易分析一下,对方要订八十万美元的货,只能付一成订金,也就是说,只预付八万美元货款,却要购八十万美元的货。如果价格条件好,要促成这项交易的顺利完成。那么,对于出口商来说,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的方法,来降低风险。即,第一批先出十多万美元价值的货,在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发运第二批货;第三批的发货,视第二批的收汇情况而定。这样一来,对方实际上等于预付了70%以上的货款,那么,此订单为什么不可以接呢?
―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二、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 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程度:(1)卖方对买方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应有所了解;(2)及时了解行情行市;(3)了解买方海关等当局的规章;(3)尽可能做“d/p即期”,不做或者少做“d/a远期”;(4)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5)进口国最好有代理人,万一发生意外,也可以代为办理存仓、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6)还有,在做“托收结算”时,也可以考虑同时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说到“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大部分企业对此了解不多。其实,作为通行的外贸“促销”手段,国际上已经流行多年。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出口退税”的逐渐弱化;“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分担;国家对保费有2%以上的补贴等举措,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安全收汇中所起的“防护墙”作用日益明显。
我就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之后,令我对“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企业出口“安全收汇”方面所起的作用深信不疑。
某企业接到一张二百余万美元的信用证,当时,经办人见到对方有信用证开来,当即接单、安排生产了。但是,信用证中却有这样一个“软条款”,货物在装运前需对方派员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还有,只有五天的“交单期”。
第一批货物(价值60万美元)生产完毕后,出口商邀请对方前来“验货”。不料,开证人推三阻四,直到船期临近,仍无人前来。不由引起卖方的注意,他们就在当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了保。
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该开证人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仅五万港元,并且早有“不良记录”在案。香港银行开出的这张信用证,实际是一张“背对背信用证”,即,香港的开证行是依据美国银行开出的原始信用证,再开的第二张信用证。
明眼人一望而知,此笔业务潜伏的“风险”不小。
第一批商品出运后,开证行即以缺交“客检证”为由,“迟迟不付货款”。显然,此笔交易已经转而成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结汇交易了。
此时,第二批商品已经生产完毕,并准备交船付运了。但是,当时该信用证“已过效期”。
出口商再次发电给开证人,催促对方派员前来检验。不料,对方回答说:“反正信用证已经‘逾期’,就不用派人来了吧。因为,信用证上如果有一条‘不符点’,与二条‘不符点’的意义相同。”出口商不由警惕起来,强调必须经对方检货后,才能上船。开证人迫不得已,派人前来检货,并开出商品合格的“检验证书”。
果然,单据到达开证行后,银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坚持“拒付”此二笔货款,总金额高达一百三十余万美元。双方几经交涉,均无结果。
后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对方客户发了一个公函,称,根据贵公司过往记录,以及此笔货款的状态。我们有贵公司开出的“检验证书”为凭,证明货物质量完好,贵方也已经接受了货物,“拒付”显然是毫无道理的,此中有“欺诈”嫌疑。此笔货款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我们将会通知你的“上家”,及将你公司提报黑名单,全球通报。
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此的压力下,对方才不得已付款了事。一笔几经波折的“出口收汇风险”,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
由此可见,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取代买方(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tt 30天是什么意思?
tt 30天是什么意思?这是客人要求的付款方式,本人刚开始外贸不是很懂,求帮忙解答,谢过了。要看你跟客户怎么约定的。tt 30 days有可能是货到出运港30天或提单日30天,或货到目的港30天。但是一般情况下t/t 30days是指出货后30天内付款。最好写的具体点。
tt 30天肯定是后tt了,这种付款方式是有风险的;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一下客户的信誉任何;另外就是这种付款方式下,金额不要大;如果金额大,客户违约,你的损失就大了。不能一味地迁就客户。
关于你的问题,这个付款条件的意思就是交单以后30天内客户付款。另外,我想再说一下,顺便提醒广大的新上手的外贸业务员。在外贸中付款术语一方面表达的是付款方式结算方法,但同时也代表了贸易风险。在大多数常用的价格术语中“后t/t”是风险最大的一种价格术语。一般常用于订单总额较大,合作时间较长,订单间隔时间较短(按照你的后tt30天来看,客户的订货间隔应该在30天内),订单的连续性很强的客户。当然不必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所以说这种价格术语尽量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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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 30 days即月结30天,一般台资企业较常用。即无论是本月当中哪天出的货,付款期都从当月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30天后付款。这样无形中实际付款时间要在送货后30~60天。
t/t30days则是收货后30天付款,差距很大。
前tt与后tt的区别
来源:请选择 2009-10-13 09:07:50 前t/t 款到生产
full payment in advance(a)收到款后给工厂传合同,工厂开始生产,发货,收到提单后,立刻寄单对我方最优,没有风险,不压资金。但只适合小额贸易,也要考虑到这种做法很难为客户所接受。而且这样做对快速交货不利。风险提示:无风险 + + + 前t/t 款到发货
seller release the shipment after receipt buyer’s full payment(b)先给工厂传合同,安排生产,接到货款后,发货,收到提单后,立刻寄单 适用范围同上风险提示:如果为国外客户生产的是定制产品或者是有保质期的产品,要考虑到由于客户迟迟不付款所导致的风险 + + + 前t/t款到发单
seller release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fter receipt buyer’s full payment(c)先给工厂传合同,安排工厂生产,发货,接到货款后,寄单据 适用老客户间的小额贸易
风险提示:产品不能是定制,特殊,易变质和滞销产品,而且运费比重不能过高。否则,一旦客户在到港后不付款,将导致处理成本高昂。因此如果对客户不了解或者对产品不熟悉,不宜采用此条款,金额如大于20000美金也不宜采用。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在fob条款下要考虑到b/l的控制问题,绝对不能接受货代提
-后t/t货到x x天收款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 within x x days after receipt of goods(d)先给工厂传合同,安排工厂生产,发货, 收到提单后,立刻寄单,等货到达客户那里后,收款适用条件:老客户,老产品,须有持续稳定的定单,每笔金额不大。产品的需求稳定,价格平稳。风险提示:风险极大,一旦客户提出t提出质量争议及索赔,将极为被动;最好在s/c中须规定客户提出质量争议的时间。---
虽然只有1个之差,但所承担的风险是天壤之别~所以选择付款方式1定要了解清楚职责,风险,客户的信誉度等多方面资讯后再决定. 一般都采用tt,没有风险~
国际结算中单据名词解释篇四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的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信用工具:是指证明债权人义务的书面契约凭证。
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做成的一项无条件的书面自我支付承诺。我国只有银行本票。
支票: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正当持票人:取得或受让票据时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
对价: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之物。
出票:即票据的签发。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做成汇票,并由出票人本人或授权人签名;二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背书:汇票的持有者在汇票背面加注签章并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的行为。
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章于汇票的正面,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顺汇:又称汇付,是指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款项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者收款人。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资金相同,因此称为顺汇。
逆汇:是指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的流向和资金的流向相反。
汇款:(采用顺汇的理念,即为“汇付”)是指银行根据汇款人或客户的委托,以一定的方式,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国外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出口商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票据或两者兼有,委托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付款交单(d/p):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商业票据包括提单交给进口商的一种提单方式。
承兑交单(d/a):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票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预付:针对买方而言,对卖方来说是在装运货物前或在交出货物单据前收取货款。
到付:相对于预付而言,到付是指买方先得到货物,后进行付款的汇款方式。
跟单托收: 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有金融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附有任何的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制作的地点支付(即付款、承兑或议付汇票)的书面保证。
议付:被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单据的行为。
银行保函(l/g)是指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应其客户(委托人)的要求或应其他人(指示人)而开立的保证文件。有第一性的偿付责任和第二性的偿付责任之分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能为受益人提供下列担保或类似安排的信用证,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商业单据:主要是指描述商品品质或证明其状况的单据,包括发票,包装单,其他需要出口商、船公司出具的函抄等。
运输单据:是证明货物载运情况的单据。当出口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时,承运人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表明货物已装运或装上运输工具或已接受监管。
海运提单:由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根据运输合同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接受特定的货物或货物已装上船并将经海洋运至目的地交给收货人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1)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它的主要特征是流通转让,主要用以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将贸易的商业性用关系票据化一。(2)国际结算的方式。是指货币收付的手段和渠道,是国际结算的中心内容,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3)国际结算的单据。是指贸易结算中涉及的单据。(4)国际结算融资。指进出口商如何利用票据及(或)单据,结合结算方式进行特定的方式的融资(或融物)。
票据的性质及每个性质的特点。(1)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拥有票据的权利。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要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支付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2)要式性。票据上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必须齐全,各事项又必须符合票据法律法规定,才能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3)文义性。票据的效力是由文字的含义来决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只受文义的约束。(4)无因性。债权人持票据行使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原因。(5)流通转让性。票据权利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正当持票人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6)提示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7)返还型。持票人收到款项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
票汇业务程序:与电汇信汇有很大的不同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票汇结算。2.汇款人,到其银行填写汇款申请书,交付汇费。
3.汇出行如接受汇款人的汇款,在受托汇款和银行费用后,签发一张即期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4.汇款人将即期汇票寄交收款人。5.汇出行将汇款通知书,又称为“票根”寄汇入行,凭此将与收款人提交汇票进行核对。6.收款人向汇入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7.汇入行借寄汇出行账户,取出头寸,凭票解付汇款给收款人。8.汇入行将借记通知书寄汇出行,通知行汇款解付完毕。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同:(1)抽象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包含一旦开立该承诺即具有约束力。(2)独立于基础交易(3)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4)单据化业务。(5)索款须与保函或信用证条款一致。(6)银行对单据的审核仅限于表面相符。(7)银行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的瑾慎,对于其不能控制的行为不负责任。(8)反担保函独立于保函。不同之处:1.适用的惯例不同。跟单信用证是《ucp60》;独立性银行保函没有统一的国际惯例。2.作用不同。保函的作用是担保,其项下担保银行承担的是一种或有付款责任;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货款或劳务费的结算,一经开立,其付款责任必然存在。3.单据不同。保函项下需要提交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跟单信用证主要采用商业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1)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2)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3)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4)是索赔依据之一。
关于条件的单据化规定:(1)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2)信用证要注明必须提交的单据种类,这条原则是赋予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义务。一是要求其开证指示和信用证指示(包括修改)应完整明确,明确规定需提交的单据种类或名称以及根据需要注明单据的份数。二是要求条件单据化。按照《ucp600》第14条h款:如果信用证含有一个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3)银行仅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有关系,没有责任去审核受益人交来的额外的单据。按照《ucp600》第14条g款规定:“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不予理会,并可被退回给交单人《ucp600》第13条a款中严格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给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单据审核标准。《ucp600》(1)审单时间。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开证行,各自自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否相符。不因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后交单日届满而受到缩短或影响。(2)交单时间。受益人或其代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后的第21个日历日内交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3)单证一致审核。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单据。(4)单单一致审核。a.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需与该单据本身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b.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适当用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c.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需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所载相同,但必须用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d.联络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好联络细节为第19、20、21、22、23、24或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时间相同。
信用证的用途:(1)是购买外国货物时融通资金的极好工具(2)有助于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并控制资金的用途。(3)能有效为商业和有关方面在交易中提供信用和安全因素。(4)若不为额外的复杂条款所累赘,信用证将为保障出口上取得贷款的常用工具。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1)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2)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3)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4)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流程:(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2)进口地银行开立信用证(3)出口地银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4)出口商审单发货并提交单据注意:a.审核装运期、转船、分批装运条款和有效期时,要求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一般情况下,买方不允许其进口的货物转船。b.为满足信用证,银行拒付款。c.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若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则信用证中的该批和以后各批均视作失败)(5)银行审单付款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6)开证行寄单、偿付
备用信用证特点1是一个独立的文件2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3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如符合该证的条款和条件,则应付款给受益人 商业票据的作用:1.核对买方履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规定2.买卖双方记账及核算的依据3.进出口报验办理产地证许可证出口交单的必备与核心单据4.报关交税的计算依据5.在不用汇票结算的业务中,发票代替了汇票作为付款依据6.发票可以作为海关数字统计保险索赔的价值证明,补充确定交易细节的主要凭证
二四章
三章六七章
国际结算中单据名词解释篇五
国际结算: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背书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5.单据:也称货运单据商业单据,是出口方应进口方和其他有关方的要求必须备妥并提交的完整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各种货运单据
6.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7.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派发加押报或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他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9.银行保函:也叫银行保证书,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
10.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有后者运抵目的港,再有承运人再把货物交给作为收货人的进口方这样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
11.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者修改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
简述:1.票汇有哪些特点:1)票汇取款灵活 2)票汇的汇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 3)票汇是由汇款人自己将汇票寄给收款人 或-自己带出国,并根据收款人的方便在有效期内随时到银行取款4)汇票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是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自取。
2.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一。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1事先调查2定期调查3临时性调查4调查途径:包括上网调查、通过银行调查和通过专业的咨询调查。二。了解出口商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三。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法规。四。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五。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 收款人办理保险。六。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3.票据特征和功能:票据具有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和可追索性。77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和融资四个功能
4.出口商对于不符点造成的拒付应对措施:1)。争取事先避免拒付问题的发生,掌握主动权。2)。拒单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货物,随时掌握市场行情的变化。
3)。判断不符点是否成立。4)。据理反驳。5)更换不符点单据。6)。寻求对方接受不符点。7)。协商降价销售或另寻买主。8)。退单退货
5.保理服务的作用:一。对进口商的影响1)有利于出口商尽快收回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有利于出口商转移风险3)能节省非生产费用4)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5)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出口商的资信。二。对进口商的影响避免积压和占用资金和简化进口手续。
6.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1)确保运输单据种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2)收货人名称应该符合信用证要求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必须为全套的正本运输单据4)运输单据上的名称描述可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的统称5)运输单据上价格条款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应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6)如果运输单据7.商业发票的作用:。需要背书,确保它被适当地背书7)确保运输单据上没有能够使其有瑕疵或不洁净的条款8)装船批注是否符合要求。
论述题一。跟单托收的风险:1.对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1)进口方付款人破产或倒闭失去偿还能力。2)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3)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进口方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4)进口方进口所在地限制或者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要凭进口许可证或者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单据到达货付款到期时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使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或者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没有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即使按时付款取货5)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绝付,出口方收款人虽然可以凭进口商承兑的汇票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打一个跨国官司,费钱、费时又费力,有事收汇的款项还抵不上聘请律师的费用,或在此时进口方付款人已经破产、倒闭,最终可能仍然钱货两空,甚至倒贴。2.进口方付款人的风险: 在按照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者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2)在远期付款交单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取得单据,而自己却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一。1。优点出口商收款风险小2。进口商可以控制出口商的履约情况3。融资方便4。对相关银行来说它开出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资金并不占用自身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二。缺点是: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包括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和出口商收款风险两种;1)进口商提货风险大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要对外付款,进口商也要付款赎单。2)出口商收款风险依然存在,a.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b。出口商履行合同后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使得单据不符导致开证行拒付。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可见信用证结算并不完美,这是一种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三审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审单的基本原则:1.)审单的基本原则就是信用证的任何规定和条款都必须得到执行,当然,非单据条款除外。2)..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无关也与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无关。3.)银行审核单据,主要看单据的表面是否与血液中的规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够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2审单的方法:审单的方法可以分为纵审和横审。横审就是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得到反映和落实,是为了达到单证一致。纵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为了达到单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