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最新 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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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最新 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篇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管理,明确检查权限,避免重复检查,整合稽查资源,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稽查,是指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根据管辖纳税人的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及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级确定稽查范围,组织优势稽查力量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的一种组织方式。
第三条 实施分级分类稽查,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检查结合、分级分类稽查与联合检查结合、分级分类稽查与规范执法、提高征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稽查局所实施的税务检查工作。
第五条分级分类稽查的具体检查形式包括日常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日常发票协查以外的重大案件协查。
第六条 稽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局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范围:
(一)以前缴纳国税征管各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未列入省局稽查局稽查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
(二)实行市级或市级以上企业所得税集中汇缴的企业;
(三)市局确定的由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企业;
(四)市局批办的由省局督办、转办的重大涉税案件;
(五)经初查发现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案件;
(六)市局领导交办的由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涉税案件。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方式,对未列入市局稽查局稽查计划的企业,下级稽查局可作为稽查对象,列入稽查计划,实施检查。
第八条市局稽查局制定的稽查计划要及时通知下级稽查局,下级稽查局可根据市局稽查局稽查计划,制定本级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计划,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下级稽查局制定的分级分类稽查计划与市局稽查局的分级分类稽查计划有冲
突的,下一级稽查局应及时调整;不调整的,市局稽查局根据《稽查案件复查办法》可以在稽查计划外对下级稽查局已稽查案件进行复查,也有权直接派员介入检查,发现问题的,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稽查管理办法授权对查过的企业进行复查。
第九条 对纳入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的纳税人,各级稽查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调整分级分类稽查计划和稽查对象名单。
遇有省局、市局临时下达检查任务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当年分级分类稽查计划完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但要将计划调整情况报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对分级分类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也要及时通知下级稽查局。
第十条市、县(区)局稽查局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协查等涉税案件,由受理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检查。
下级稽查局在对前款所列案件检查时,如发现属于市局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对象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由本级进行检查或继续由下级稽查局完成检查工作。
以上所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要案报告制度》(国税发〔2000〕156号)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分级分类稽查案件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属地原则入库。市局稽查局查处案件的执行工作,由纳税人所在地稽查局负责督促落实,并向市局稽查局反馈执行结果。
第十二条 市局稽查局定期向下级稽查局通报检查情况;下级稽查局要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检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稽查局要将检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反馈,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征求同级嵇查部门意见。对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的纳税人,除举报,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原则上两年内可以免除税收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市稽查局应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岗责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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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最新 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篇二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为加强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保证税务案件资料的安全与完整,便于日常稽查管理,工作的查考与检查工作的借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案卷资料的传递
(一)稽查实施环节在案件查结2日内,在微机上将案件移送审理环节的同时,纸制案卷也应移送审理环节;
(二)稽查执行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入库证据和调帐证据2日内将上述资料和税务文书回证,执行报告移送审理环节。
(三)具体要求:
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微机自动生成后,送达人还应签名(两人以上)。
2、立案审批表局长签名后还应加盖局长的印章;
3、“询问笔录”询问人应当两人(包括两人)以上;
4、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一事一稿;
5、凡提取的证据,都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经办人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年、月、日;提取的证据小于a4纸的,应当把附件粘贴在a4纸上。
二、案卷归档
(一)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在接到执行环节转来执行完毕资料30日纳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二)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应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封面,统一编号,统一目录,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案卷及卷内资料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资料及裱糊完整,装订区域过窄的要贴边加宽,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办法,沾文书左边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00页为宜)。
案卷以下列顺序进行组卷、装订。(加“*”的文书应附送达回证)
1、案件目录;
2、立案审批表;
*
3、税务处理决定书;
*
4、税务稽查结论;
*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7、账务调整通知书;
8、执行报告;
9、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0、调帐凭证复印件;
11、税务检查案件提请审理书;
12、审理报告;
*
1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4、听证笔录及其他书证;
*
15、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16、税务稽查报告;
17、举报资料;
*
18、税务检查通知书;
*
19、询问通知书;
20、询问(调查)笔录;
*
21、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22、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23、稽查结果明细表;
24、税务稽查底稿;
25、税务稽查原始记录及其他底稿附件;
26、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27、协查函;
28、协查回函;
*
2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30、纳税人陈述申辩资料;
31、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文书;
(1)保全类:(组卷顺序)
*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
* 冻结存款通知书
* 查封(扣押)证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 边控对象通知书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2)强制类:(组卷顺序)
* 催缴税款通知书
* 扣缴税款通知书
* 查封(扣押)证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
*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32、其它;
33、稽查资料传递卡
三、案卷保管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其他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短期(其中: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未查出问题的案件,其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及计算机软盘等其他有关资料,在适宜的环境下与案卷同期保管。
(三)本年度的案卷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办公室(档案室)移交。
四、案卷借阅
(一)税务稽查案卷年内查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案卷,须征得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2、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案卷,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本级税务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须在资料办公室进行;
4、需要抄录、复制税务稽查案卷的,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稽查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
5、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二)税务稽查案卷年内外借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税务稽查案卷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出;
2、本机关人员借阅税务稽查案卷,须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3、对逾期未还的借出案卷,应向借阅部门或个人催还或索还;
4、对需续借的案卷,应经双方共同核对后,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5、借出的税务稽查案卷收回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检查案卷,并办理收回税务稽查案卷的有关手续。
(二)已移交局档案室的税务稽查案卷的查阅和外借,按照档案室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最新 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篇三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第七条 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条 各稽查下一环节对上环节移交的稽查资料负有书面审核的责任,凡资料未编序号、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附件不齐全,下一环节有权拒绝接受并退回上环节重新制作整理。
第十一条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使用的稽查文书资料按照统一的样式和标准要求制作。统一的样式和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执法文书样式及标准。第四章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资料的立卷,是指审理部门把在税务稽查中形成的、处理完毕的、与稽查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稽查资料整理、分类,形成案卷的过程。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资料的移送或立卷工作:
(一)选案部门应在领导批准立案检查的3日内,将案源资料移交给检查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检查部门应在案件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以及上一环节移交的全部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整理,移交给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执行部门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整理,移交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已执行完毕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十六条 案卷内容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案卷封底。
第十七条 案卷封面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案卷封面内容包括:案卷名称、案件编号、稽查对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来源、稽查实施日期、稽查所属期间、稽查人员、案卷编号、立卷人、立卷日期、案卷保管期限等。
第十八条 卷内目录应微机打印。内容包括:资料序号、资料名称、页码、经办人等。“序号”,填写每份资料的顺序号码,“资料名称”,填写每种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全称,“页码”,填写每份资料所处的页次,“经办人”,分别填写各环节资料收集人名称。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二十条 卷内资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10)。
一、正卷:
(一)结论类资料
(二)选案类资料
(三)检查类资料
(四)审理类资料
(五)执行类资料
(六)其他类资料
二、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卷内文书要求齐全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各文书的填写时间要严格按执法程序填写,所查问题表述清楚,定性准确,援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正确无误,注明文件全称和文号,引用法律条文具体到条、款、项。
第二十二条 稽查案卷应由审理部门整理装订。各环节案卷应在本环节处理完毕后于规定时间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在收到各环节的资料后,应按照规定整理排列后进行总撰编号,在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码,填写《税务稽查案卷目录》,并在装订前,对归档资料是否齐全、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编号是否正确、卷内目录与卷宗内容是否一致等进行检查,经检查无误后再行装订。装订案卷资料时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装订区域过窄的应当贴边加宽;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装订的案卷应要求达到上齐、下齐、右齐,结实、美观。
第二十三条 资料装订立卷后进行统一编号装入标准的档案盒,按子目录号顺序装盒,可一盒多卷。
第二十四条 案卷号按照 “—保管期限”分类,同一案卷按永久类、长期类和短期类三种保管期限分别编流水号,每年从1开始不间断排列。
第二十五条 视听资料、电磁介质可读取转换资料等应当单独存放在卷盒、像册中。各部门环节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视听资料复制件,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载有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同时在装具上或者资料背面逐件、逐盒(盘)编号,此编号应当与文字资料的编号相对应,并在案卷目录表中记载。
第二十六条 各类稽查档案立卷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室集中归档管理。
第五章 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和运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稽查局建立档案室,设置专用档案柜,分类存放、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档案室要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及必要的保管设备。档案室内要达到温度、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第二十九条 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保管和运用制度,对档案的归档、移交、库存、运用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统计,全面反映档案资料的管理运用情况。第三十条 稽查案卷资料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一)永久案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对视听、电磁介子资料等档案资料应和相对应的文字材料的编号相互参照,同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一)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二)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三)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四)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不得私自公布、翻印、转借,不得遗失、损坏、折卷、圈画、涂改、抽取和撕毁章页等。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借阅登记簿,对逾期未归还的案卷,应向借阅部门催还,对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借阅稽查档案,借阅者负有保密的责任,必须为稽查对象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档案室设备和档案管理情况,保证账物一致。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磁带资料应当每半年左右重新卷绕(倒带)一次,计算机光盘等机读资料应当定期作拷盘处理,保证按期保存。发现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交接人员要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第六章 税务稽查案卷的移交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向本级地税局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时,要严格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案卷资料移交清册》,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责任分明。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地税局稽查局对稽查案卷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各级稽查局负责本局的稽查案卷的管理工作。各级要建立完善稽查案卷管理和责任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确保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稽查案卷规范化管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上级机关对其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七条 各级稽查局和稽查人员发生下述行为,可根据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稽查案卷资料不及时的;
(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稽查案卷资料不规范、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资料严重失真的;
(三)隐匿稽查案卷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四)不按照规定运用、移交稽查案卷的;
(五)保管不善,造成稽查案卷资料毁坏、遗失的;
(六)未按规定保密的;
(七)利用稽查案卷资料和数据谋求私利的;
(八)其他过错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列资料:
附件1: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 附件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附件3:
(一)结论类资料目录 附件4:
(二)选案类资料目录 附件5:
(三)检查类资料目录 附件6:
(四)审理类资料目录 附件7:
(五)执行类资料目录 附件8:
(六)其他类资料目录 附件9: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副卷)附件10:副卷资料目录 附件11:附注
附件12:税务稽查案卷卷宗内容、标准及责任部门
二〇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