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赔偿法题库及答案(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国家赔偿法题库及答案篇一
一、不要有侥性的心理
在网上看到很多人都说司考如何如何的容易,这让我想当了马云曾说过的一句话:当一个人成功以后,说的什么话都成了真理了。司考也是如此,有多少经过努力没过的人啊,所以这部分说容易过的人,要莫就是真的天资过人,要莫就是说的假话,所以如果真想过司考就得踏踏实实的看书做题。记得我去年刚参加司考时,也是认为司考很容易,只要多看看书就可以很容易过了。记得09年从5月份开始每天晚上下班一回到家就看一本通,基本上都是看到十二点,其间也把从网上下的各位战友上传的课件听了一篇,在考前认为自己这么努力是一定可以过的,但当我踏进司考考场时,才知道司考是一场没上考场前没有人敢说他一定就能过的考试,司考考的知识面太广了,而我去年也以350分结束了我的第一次司考。做为在职考生在时间上不够充足,于是在去年底我就另找了一份不用晚上加班周末双休的工作,全心的准备10年的司考,也不再抱有不够努力靠运气等就能过司考的想法。
二、多做司法考试真题
在今年我从春节开始,重新看一本通,并根据各位战友分享的经验全面做真题,认真的做了05年到10年的真题一遍,并看了二遍的真题汇编。现在成绩出来了,总的来看今年分不高还是跟真题做的少对于真题没有吃透有关,所以真题一定要认真的去做,对于自己做错的要找到不清楚的地方,不能放过,因为但你放过时说不定真的就考到你放过的地方,到哪时就后悔太晚了,所以,真题多做多练是必要的。
三、少聊天少灌水,多听课件
我去年感觉很多时候在司考天下网司考论坛上一看大家的贴子,一进去就不知不觉过了一个小时,做为在职的考生本来时间就不多,而且当你退出各种论坛时一下子心也收不回来,学习就效果就会降低,所以我今年就除了在上班看看消息下班后坚持不上网,而且时间长了也会成为一种习惯,推荐朋友们加q号13812259 去参加北京司考天下的vip会员。当然了,如果是在网上听网授则是另外一回事,而且哪也不错,我说的是对于哪自控力差一点的还是在司考期间少目上网,多看书。另外对于我说的多听课件,很多战友都讲了很多,我也就不多叙述了。
四、心态要平和,大家要团结
我看了网上各种骂人的贴,从中也可以看出我们学法的人不够团结。我是反对下三烂的手段的竞争,但不怕正常的竞争,因为有了竞争一个行业才有活力才有朝气。而我们中有一部分人在过了后就在叫控制通过率之类的,当然中国的司考相对港台日本欧美等国家来说,通过率是高,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是认为目前在中国人普遍缺少法治意识的情况下,学法的人越多对于中国未来的法治进程来说还是有好处,至少会扩大在社会中法律的基础面。另外就是同为法律人,不管别人的意见是对还是错,我觉得这是他的言论自由,不要随便骂人,哪样真的有损法律职业的形象,也在间接的损害自己的利益;其实当法律人都去维护好法律人的形象时,当整个行业都在社会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崇高的地位时,做为法律人的一分子也会分享到带来的好处。
最后,希望不管是否过了司考的,还是正在努力准备司考的,不管是以后准备做律师的,还是准备做法官检察官的,或都其它的相关职业的,大家一同努力去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哪份力量,只要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我相信中国法律人是可以在某一天也能拥有欧美法律人的地位与声誉,也许就有可能在我们在这代人手中实现。司法考试介绍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假如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重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应当注重: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自考生的单科成绩包括毕业论文答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是否能报名的问题。司法部规定“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主管自考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自考办)开具的证实,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在考试通过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时候必须持有正式毕业证件。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对部分经济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报名条件适当放宽,法律专科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时间一般为六月中旬到下旬。具体可以到司考天下网查看最新信息。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为七月初至中旬左右。
司法考试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司法部网站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本或者户口名薄。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司法考试考试时间
一般为9月中旬,以2011年为例: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第四卷考试的时间虽然也是在下午进行,但是比其他三卷用时稍长,为时三个半小时。主要原因在于第四卷考试中的书写量很大,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外,还要通过有有针对性的锻炼提高书写速度和字迹的美观。具体的2011年的司考时间,请到司考天下网首页查询最新的信息。
司法部也要对司法考试的时间发出明确公告,留意相关信息。2012年司考会不会改革
从08年开始喊改革,一年两考或者增加面试。2011年是叫嚷改革最凶的一年,但最终还是没有改革。
那么2012年司考是否改革呢?我们认为大改的可能性不大,但有改革的可能性,主要是因为司法部管理司考的官员2012年要换届了,这将导致有新官上阵。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年,就算改革,全国的考生都改革,对我们个人而言,还是一样的公平。
现在有司考两考一说,两考第一次考试大约是在一到三月份,司法部要提前半年左右出通知,现在没出通知,两考不成立。如果增加面试会在2012年6月份的报名时通知,现在有关部门应该征集意见,各大辅导机构会有风声流出,现在没听到风声,增加面试可能性不大。作为一个资格考试,增加面试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即使增加面试,由各地司法局主考,面试的通过率也不会很低,提前准备,专心备考就是。
如有更多提问,欢迎到司考天下论坛:
此外,还有说公务员考试和司考结合的说法,司考天下网的老师认为这不可能,因为如果两个考试结合,试问之前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怎么办?难道都可以去当公务员了?还是只需参加面试即可呢?目前有那么多岗提供给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吗?
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所考察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
回顾过去8年,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是7.74%、10.18%、11.22%、14.39%、15.00%、22.39%,24.16%,25%,23%。
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地区的分数线略有变动。以2009年: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虑到西藏自治区自然环境的非凡性和法律人才短缺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般于11月下旬公布。应试人员可在成绩公布之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司考天下网也有司考成绩查询通道,2010年数万人通过司考天下网查分通道第一时间查询到了司考成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已经核查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
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自当年的12月份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的申请。一般在第二年的三月份领取。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的选择: 根据司考天下网五年多的辅导经验来看,备战司考需要的资料按类别可以分为两部分:书和录音。书包括了真题,教材,法条,练习书,这个不必多讲,下面会细细地分别说。
录音的来历
司法考试是一个自学考试,司法部又没有指定专门的教材和辅导机构(虽然三大本其实就是指定教材,但2002年以后就取消了这个“说法”了),考生复习中常常摸不到门路,于是,各个地方的辅导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茁壮成长起来了,比较老牌的辅导学校比如万国三校海天律政,也有后起之秀众合,政法英杰,更有半路出家的新东方等等。司考天下网的录音或者视频都是购买辅导班的网络课程,就是辅导班把面授的课堂内容录制下来,和面授一样,而且配套的讲义资料都齐全,全部下来才几百元,我们欢迎大家加入司考天下vip,咨询电话***。
录音的作用
这些学校的出现给一部分找不到复习方向的同学带来了一丝希望。而经过了几年的磨练,各辅导学校老师的授课方式、对重点难点的把握、对出题人出题方向的研究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你想啊,每个学校大约有二十多位签约授课的老师,每位老师只讲一门课程,每年就研究这一门如何出题如何背记如何拿高分如何把重点难点消化掉,他们的课堂能不出彩么?很多明星老师的粉丝众多,授课效果也非常地好。可以说,有了辅导班之后,司法考试的复习就不再是一条摸索之路,而是有章可循、有矩可蹈的了。像难记的商经,可能你一天也背不下几条来,但有了张海峡老师的商经口诀加上他课堂上的生动演讲,你的记忆就会很深刻,课下再复习的时候对照讲义口诀,很轻松地就能记下来。再如理论性超强的刑法,就算你法条倒背如流做题时仍旧对不上号,如果学习的时候配上韩友谊老师的讲解,就能让你轻轻松松地把易混易错的知识点牢牢记住,考试的时候不考则已,一旦考了,只要会心一笑就可以了~虽然辅导班的价格不菲,一个学校的全程班都要20000元以上,并且大多需要脱产上课,但司考天下网建议有条件的同学去参加辅导班,效果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不是在给辅导班做广告,重点在这里呢:辅导班确实很有效果,但动辄两三万的支出(再加上食宿,费用更为惊人),脱产上课,而且好老师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大城市,想听老师亲授就要搬去大城市上课,这不是每位同学都承受得起的。于是,司考天下开始为考生提供辅导班的录音视频,满足无法上辅导班的朋友的需求,而且价格很低,全部的录音视频才几百。
考试的考生必备的辅导资料之一,很多朋友先报了辅导班,但很多知识没有听懂,然后再购买一份录音资料补课,而且还可以弥补当地学校师资的不足。因为我们提供市面上所有学校的全程授课录音下载,包括但不限于万国、三校、海天、律政、新东方、新起点、新九洲、政法英杰、众合、中法网、指南针等。
司法考试书籍:
每年四月都是大家选择司考书籍的时候,大家都在问司考天下到底应该买哪些书,现在司考书籍市场比较杂,每年都有不少新出的书籍上市,而且一上来就是交由法律出版社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但真正有用的书籍却为数不多。为了方便大家买书,我们把司考书籍分为五大类,一为教材,二为历年真题,三为练习题,四为法条,五为其他。
一、司考教材:
比较知名的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万国专题讲座系列丛书》(此书可能从2010年开始名称变为《众合专题讲座系列丛书》因为编写书的老师都到众合了)以及《中法网课堂笔记》,这几套书各有千秋,买其中一套即可。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原价:260元(司考天下会员价为80元)
本书是以前的司法考试指定教材,权威性自不待言,如果你没有法律基础,本书一定要买(有法律基础的简单定义:你是法本、法硕研究生、参与过司考且分数在260以上)。
此书很厚,看起来比较费劲,因为全书都是知识点的描述,没有习题或者相关案例。我们没有必要从头到尾全部看。本书值得看的部分是:
第一卷: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 第二卷:刑法的总则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第七章(刑事证明);
第三卷:民法的全部章节。
2:《众合专题讲座》,可以说此书是用得最为广泛的书籍,北京一般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几乎人手一册,其中编写的好的有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但可惜本书只能成套出售,定价346。建议有法律基础的朋友买此书。(司考天下会员价105元)
3:《中法网课堂笔记》,司考教材类书籍里面的老牌子了,此书获得不少考生青睐,当然这也和中法网本身的口碑有关,这套书大家最喜欢的就是其中的刑法篇了,是司考大腕阮齐林老师编写。喜欢中法网的朋友可以买这套书。
二、真题:
1:《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8册》(2010年版),法律出版社,张能宝主编 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全8册,定价:128元,这套书是真题里卖的最好的。此书编写以各科法律为序,即把民法部份的全部真题放到一个单元讲解,而不是对每一年的真题一套一套的讲解。绝大部门考生都喜欢这种编写体例,因为可以方便我们一门法律的学习。真题就推荐张能宝的,绝对物有所值。司考天下会员价为30元。
三、练习: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练习》,即“白皮书”,这套书可以说是练习里面最好的,当然网上也有人对此书发表自己的不满,但目前为此,应该难有其他的练习书能出其右者。全8册,也是按法律部门编写,建议大家在第一遍或者第二遍复习的时候,看完教材就做这套书,加强我们对新学法律知识的巩固。前期买这套练习书就可以了。此书司考天下会员价为35元。7月份以后需要做的联系书籍:
万国的练习“红腰带”7月左右,三校名师的ab卷,这些练习司考天下会给自己的内部会员提供电子版的。大家也可以购买纸质的。也可能众合也要出一套练习,届时大家也可以参看。
四、法条:
司法考试法条不能少,而且我们认为法条要买两种以上,其他的书籍买一种即可,但法条要买一本全的,再买一本重点的。
全的法条比较不错的有《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注意该书是和三大本配套的,市面上有和此书同名的书籍,此书一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该书司考天下会员价35元。
还有指南针的法条,指南针的法条一共三本,定价247元,司考天下会员价只需80元。
重点的法条,当然是李建伟编写的“重点法条”了,以前这本书是法条和配套练习分开的,09年开始是放到一起了分为上下册。此书定价106元,司考天下会员价30元。
五、其他辅助书籍:
可以说,司法考试买上面的书就差不多够了,但还有几本书值得推荐; 一是《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大家都知道,三大诉讼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混淆,本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把三大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整理好,方便我们学习。本书定价45元,司考天下会员只需15元即可购买。
二是《相似易混考点对比辨析 》,书不厚,买回去可以当看完教材后的小说看,书籍都是对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的归纳。本书定价25元,司考天下会员价为9元。
以上书籍都是主流司考书籍,其质量和效果是经历了广大考生体验的,以上书籍是司考天下征求我站历年高分会员意见总结的,我们历年的会员能凭借这些书获取高分,那么大家也可以的。司考天下推荐书籍只有一个原则“只选择对的,不选择贵的”书籍不在多,而在精。有以上的书籍,足够了,其他的书籍可买可不买。
司考天下衷心的祝福2010年的考生一次性高分过司考。
以上书籍的定价,均是不含快递费的,书籍快递均按重量来,江,浙,沪等地区快递费第一公斤费用为15元,续重一公斤10,偏远地区请联系我们咨询。非司考天下会员购买以上书籍为原价的四折,如果一次购买的书籍多,也可以三折,但不能享受会员一些书籍低于三折的标价。
以上书籍保证质量,绝非一般的盗版图书,此书质量和全国各地书店销售的书籍质量相当。司考天下以成本价为大家提供这些书籍,请不要把网上其他地方的劣质书籍的价格和我们对比。购买书籍的会员名额有限,司考天下的书籍出售工作在5月30日之前完成,以后司考天下可能书籍,毕竟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希望大家理解。
以下书籍现在出来不少,请大家现在联系购买事宜,同时建议大家选择在大纲出来后大量采购书籍,因为那时的书籍才是最新的,而上面推荐的书籍非常重要的几本到目前还没有出来,现在大家可以预订书籍,后期集中统一发货。预订只需交100元定金,同时把需要的书的书面通过qq发给我们的客服即可,书籍出来后,我们会主动联系大家。
司考天下电话*** qq13812259 qq13812259 有很多免费录音,为什么司考天下网还要收费?
现在很多辅导班或者个人把自己买的资料上传到免费网盘下载,有免费的干啥还要花钱呢?
因为所有司考资料有30g左右,大家想想,这么大的资料,谁会全部上传呢?而且免费网盘下载速度不稳定,资料反复上传,我们还得花大量的时间去找,而且很多资料是打着2012年的名义,实际上可能是n年前的旧资料,匆忙下载听了,会耽误学习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朋友放着免费的资料不要,而要加入司考天下网vip会员的原因所在。
花几百买个放心,比起上万元的辅导班,是不是比较值?
司考天下网2008年之前的价格都是600,但是从2008年开始,大三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喜欢讲价,为此,司考天下从2008年开始,价格直接从600降到400,省去讨价还价的时间,我们可以更好的去整理资料及为加入的会员服务。2012年,司考天下提供部分名师的视频资料,价格有所上涨,这主要是成本提高了。
当然,做录音的不止司考天下网一家,有很多,司考天下网降价也得罪了很多同行,司考天下也经常被一些同行攻击,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谩骂。但我们坚信,只要认真为会员服务,让会员取得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比任何事情都重要,没有老会员的推荐,像司考天下这样的网站很难立足。2010年,司考天下通过老会员介绍来的会员达400人,而2011年通过老会员介绍来的会员达到600人以上,司考天下一直以来很感激那些老会员,没有老会员的好评,司考天下做不到今天的规模。
罗嗦了这么多,最后还是归结到祝各位朋友顺利通过司法考试,2012年,属于你们。加油。
国家赔偿法题库及答案篇二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
(七)【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未与其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有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步骤
1、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通过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也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可以参照赔偿请求申请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应附有赔偿义务机关的书面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有关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起复议;赔偿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的或者拒绝履行自己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限届满肢体起30日内申请复议。2个月的期间自赔偿义务机关受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复议申请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受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决定驳回;请求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4)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2、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予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人员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予请求人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和期限进行协商。复议机关应当听取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复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审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的决定予以维持;对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不合理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复议机关的决定对于作为其下级的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约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含义】
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
一、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司法赔偿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3名或5名委员,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名或7名委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委员由审判员担任,其组成人员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赔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副院长兼任,亦可设专职主任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至5名工作人员。
二、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以下两类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二)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步骤】
1、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由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a经依法确认有刑事司法赔偿事由的法律文书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b经依法确认有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情形的法律文书。c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d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2、立案。
赔偿委员会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
的时间,从有关证明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对经审查不应由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六)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
(七)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的,还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15日内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3、审理。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执行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对配成请求然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审查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案件的由来;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和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承办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处理意见和理由。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4、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2)撤销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
(3)变更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复议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4)赔偿决定:经依法确认由国家赔偿法规定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5)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和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决定内容。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3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5、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可根据决定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裁决请求人不服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只能申诉,此外如果赔偿委员会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国家赔偿法题库及答案篇三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
(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
「意思分解」
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无过错原则,本法第2条采用了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原则,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依上述两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共规定了三类主体(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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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此处仅指三类国家机关:①国家行政机关;②国家审判机关;③国家检察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侵权行为要件
这一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2)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此处的违法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违反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如警察拖走违例停放车辆过程中将被拖的车辆损坏,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造成被检查物品的损坏,都构成了职务侵权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必须现实地、确定地给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
即可引起国家赔偿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
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责任。
「不要混淆」
第14、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机关承担了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但国家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时只能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第14条)或向故意违法的工作人员(第24条)行使追偿权。
特别注意第14条第1款被追偿人还包括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第24条第1款的第(一)、(二)项规定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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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题库及答案篇四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行政程序法的原则】
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否则这种行政决定可以因为缺乏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
2、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首先是调查权限,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其次是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4、说明理由制度。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程序正当性要求。
5、行政案卷制度。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意义是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行政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制度,最后是一种行政裁判制度。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要求复议活动对法律的服从具有与法律的一致性。
2、公开原则,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
3、公正原则,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和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论是在程序权利上还是在对实体权利的处理上。
4、及时原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较快得到解决,行政关系得到教款确定,行政制度得到较快恢复。
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如不收费,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结案时间比较短等。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对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享有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的申请权。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向更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知道之日是指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时,当场交付的按照交付的时间计算,其他方式送达的按照送达的具体方式计算。
2、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申请的受理】
1、受理和受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关于受理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但是受理时间,从收到转送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一是国务院的裁决。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收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查阅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证据收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证据。如果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取证要求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作出调查取证的决定,证据收集的过程开始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结束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完毕。
5、撤回申请。撤回的条件是提出撤回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必须出自申请人的意愿,如果发现撤回申请有强迫动员等违背人真实意愿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准许撤回申请;撤回的时间是申请被受理以后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撤回的效果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和修改,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撤销。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1、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意见,行政案件情节简单事实和法律问题清楚,就可以由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作出同意的表示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案件情节复杂,事实和法律问题比较多就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使该行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履行法律职责的决定:确定存在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存在没有履行职责的事实,以及这种不履行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和行政违法,其次要且定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仍然由实际意义和法律意义。并规定履行的期限和履行的法定内容。包括确认不作为违法和履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是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北撤销后就不再有而且以后也不会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复议决定本身丧失法律效力。变更决定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然后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事项作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和处理。作出变更决定的情形,使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失去效力后仍然存在有待处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对拿过由自己作出决定的事项。确认决定是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得撤销和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后仍然存在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作出处理决定。但是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四种决定适用的条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条件是行政复议决定开始生效,有关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
1、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超过期限会产生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情形一种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种是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有权采取执行措施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3、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条件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法题库及答案篇五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二)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三)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四)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正式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3、历史解释
4、比较解释
5、体系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一元
在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多级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