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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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供电系统管理,规范停送电操作行为,防止因误操作导致的停送电事故发生,确保供用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xx集团供电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停送电审批和工作票制度适用于所有xxx所属煤矿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临时配电点等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作业(包括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处理事故或故障等)。其它电气作业由各单位参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填写、签发、许可和执行工作票的所有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规定,严禁无票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xx集团机电动力部。
第五条井下停送电审批是指队组对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有计划进行停送电作业时,需在作业前一天向矿机电、通风、安监、总调、影响单位等主管、协调、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一种制度。
第六条凡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需要进行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处理事故或故障等有计划停送电作业的,均需填写井下停送电审批单。审批单必须写清停送电事由,停送电地点、开关编号及名称,影响队组及范围,开工时间,停电、停风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对井下动力系统局部一般零星停送电工程,工作量在四小时之内的由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对涉及局扇专供或局扇动力专供系统上的停送电工程除由以上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由矿机电、通风副总共同审核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井下停送电审批单一式四份:申请队组留存一份,调度室留存一份,机电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受影响单位留存一份。
第九条井下停送电审批单审批完后,还需由申请单位值班长在施工前一天矿碰头会上告知相关单位停送电安排情况。
第十条凡井下突发出现供电系统或电气、设备故障等需紧急临时进行6kv及以上供电系统停送电作业时,可由申请队组主要负责人向调度、机电主管部门、矿等相关负责人电话申请停送电工作,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但停送电工作必须由专业主管队组安排熟知相关供电系统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不得出现非专业主管队组人员操作专业主管队组电气设备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临时停送电工程完工后24小时内,申请队组需补办临时停送电登记卡,一式三份,分别在机电主管部门、调度室、申请队组留存。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工作票是指队组履行完停送电审批手续并得到矿相关部门准许后,由矿机电主管部门签发的在井下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同时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安全措施及准许实施的书面依据。
第十三条凡在6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必须填写工作票,且工作票要由专人填写,并且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工作票的填用规定:
1、工作票应使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内容正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若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注销后修改;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且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2、工作票的下列几项不得涂改: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人员签名等。
3、必须在工作地点及设备和工作内容栏内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编号和用途名称。
4、工作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每个配电室用的工作票应进行顺序编号,编号应连续唯一。
5、工作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如不合格,应拒绝受理该工作票。
6、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多日工作的,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需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7、全部工作完成,工作现场必须清理完毕。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后,再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会同运行人员现场验收、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内容、检查设备状况及运行状态,有无遗留物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且双方签字后方告工作终结。
8、工作票执行后在工作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已执行”章或填写“已执行”字样。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变电所现场保存(无人值守变电所、配电点由执行停送电作业的单位保存),每月由专人统一整理、收存,保存期为1年。
9、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设备名称及操作术语。如:断路器(开关)的操作称“分开”、“合上””;小车(断路器)操作称“推入”、“拉至”等。
第十五条工作票签发程序及各级人员职责
1、井下停送电工作票应提前1天办理,审批完毕的工作票应一式三份交由机电主管部门、调度室、工作负责人各一份。
2、工作票由具体负责井下6kv及以上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队组的工作负责人(必须持有上级部门签发的电工证)填写,矿机电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签发。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填写人员应对工作票的工作内容的正确性、工作地点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性、注意事项的周全性负责;工作票的签发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准确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负责;工作票的审批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停电影响范围的安全性负责。
4、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负责在开工前向全体参与工作的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和合理安排人员;同时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监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但不得签发工作票。
5、工作票签发人和审批人应由熟悉本矿井供电系统运行情况的机电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或技术人员担任,且需经矿批准每年进行书面公示、公布,未经书面公示、公布的任何人员均无权签发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6、工作许可人由分管停送电工作的单位或队组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负责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负责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有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做详细补充。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具备电气设备检修资质,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自我防护能力强,并做到“三不伤害”;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时,应由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进行,先由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逐项交代措施内容,然后亲自到现场逐项监督实际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工作负责人因故变更,需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原负责人应会同新负责向工作许可人说明,在确认新负责人确实对停电范围、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熟知后,方可更换,且需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说明变更时间。多队组、多工种协同工作的原负责人还应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当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安全措施需要变更时,工作票应作废,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十九条涉及多配电室协作的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第二十条凡在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必须严格准守本规定,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xx-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在井下已实现无人值守的变配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时,也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在井下现场变配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在作业前要提前书面通知地面远程操作人员,以防出现误送电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煤矿安全规程》、《阳煤集团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20xx年修订)等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二
1.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
7.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
8.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0.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三
一、加强对钢丝绳检查,每天至少一次,发现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绞车操作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
二、加强井筒维护,减少井筒淋水,尽量使淋水沿井壁流下,多设地滚,并保持转动灵活,润滑良好。
三、必须认真解决钢丝绳与轨道和枕木的问题,否则对钢丝绳的危害极大,大到可能造成钢丝绳跑车事故,甚至可能磨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四、加强钢丝绳涂油,选用合适的钢丝绳油,提升钢丝绳每日至少涂油一次。
五、新绳入库后,应放在避光、干燥的库内,以免钢丝绳受潮。
六、不得强行从固定的绳捆中解出钢丝绳,必须在绳捆支撑后能自由转动情况下取出钢丝绳。
七、我矿必须认真执行,违者据情节轻重罚50—l00元,造成事故者自己负责。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四
1、井下所有掘进巷,回采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上帮,所有斜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水沟侧;
2、井下电缆敷设时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钩悬挂点间距为1m,同钩电缆驰度一致,电缆钩悬挂点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且同一巷道内的电缆钩的规格尺寸必须保持一致;电缆吊挂高度,最下面一根电缆的钩头距轨道面的距离为1.8m;敷设的电缆距轨道水平距离不得低于600mm;
3、井下敷设的电缆、通讯信号电缆不得吊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路上方0.3m以上的位置,敷设的电缆必须与巷道内的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的两侧,井下带电电缆不得盘圈或盘“8”字形;电缆钩内电缆的排列:由上到下按照最上面的钩头为通信和信号等小电缆线,其次为高压电缆,低压电缆顺序,不得随意窜钩吊挂;
4、井下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5、井下巷道内敷设的电缆,沿线每隔200m、拐弯处、分岔处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均应悬挂电缆标志牌,并注明电缆编号、电压等级、截面积、长度、用途等项目;
6、井下敷设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必须使用吊皮吊挂统一刷白漆(吊皮白漆每季度重新刷一次),吊皮使用上下钢绞线固定,悬挂点间距为600mm,悬挂位置在巷道内电力电缆上方并保持0.1m以上距离,吊皮悬挂点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且同一巷道内的吊皮的规格尺寸必须保持一致;
7、吊挂通讯信号电缆的吊皮吊挂眼孔数无法满足现场通讯信号电缆吊挂时,多余通讯信号电缆需统一捆扎,吊挂在固定吊皮的上钢绞线上;
8、井下各巷道电缆及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保持表面清洁卫生,且每周必须进行不低于一次的电缆表面卫生清理工作;在喷浆施工段的电缆必须加设有效保护,避免被浆料覆盖;现场实际施工时开关负荷线需落地的,落地电缆必须加设套管进行有效保护;
9、井下各巷道迎头综掘机随机电缆必须加设不低于30米、耙矸机随机电缆必须加设不低于15米的套管进行有效保护;
10、井下各配电点电缆吊挂:吊挂电缆至开关或电机的电源线以及各种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从巷道内整体敷设的电缆里侧沿巷道帮部进行敷设,各种负荷线、信号监测线必须从串线下方至电缆钩敷设,杜绝交叉缠绕现象;
11、井下过笼门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托至巷道顶部沿弧形吊挂,过笼门通讯及信号电缆,应将通讯及信号电缆放入开口的橡胶软管内,并将橡胶软管沿巷道顶部弧形吊挂;
12、岩巷开拓进尺电缆钩必须使用开叉螺栓上下固定;
13、煤巷综掘进尺电缆钩使用上下钢绞线拉平敷设;
14、井下皮带机头、刮板机头等处信号线必须沿拉直钢绞线吊挂;
15、电缆、通讯及信号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不交叉,不落地,应有适当的弛度;
16、电缆接线盒应打眼平直固定或使用横杆架设两个电缆钩间平直吊挂,两端电缆留有的弧度保持一致,并使接线盒与主线路整体保持一致;
17、遇特殊情况如巷道断面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以总工办提供的巷道布置图为准;
18、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按刘庄煤矿机电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五
众所周知,井下作业是油田生产最艰苦、最前沿的岗位,由于工作环境、机械设备、技术手段等因素的影响,井下作业的危险性较高。如果不能及时消除机械、人为等原因所造成的不安全因素,抱着侥幸心理强行作业,不仅易给油田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产量损失,也极易造成现场工作人员和其它人员的人身伤害,影响不容忽视。消除井下不安全作业,严格按照操作章程作业、安全状态下作业不仅关系着作业进度、作业质量、完井投产等各方面,更重要的是它将直接涉及到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和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危。
井下不安全作业主要是指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在进行修井等井下作业的过程中,在未排除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强行作业的情形。综合分析,不安全状态包括: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情形。而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不穿戴劳保等情形。
根据导致井下作业不安全因素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井下不安全作业划分为:因受害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井下工作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齐全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等等。
因受害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是指受害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无视既存的危险,在作业现场实施过激行为,结果造成伤害的情况。这主要体现在部分外来人员在作业现场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私入作业现场所导致的一些人身伤害。
因井下工作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这是指井下工作人员在井下作业的过程中,无视既存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持侥幸心理,或者麻痹大意,或者自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者其它损害发生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中,工作人员的主观心态是:有足够能力意识到危险存在,疏忽大意未意识到或意识到了而基于自信或其它心理,未引起足够重视。
因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齐全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作业条件、作业环境、设备配置等因素的影响,在井下作业现场,部分防护措施不齐全甚至缺乏。如警示牌不齐全、不设置围栏等等。
通过对井下不安全作业的表现进行分析、总结及其他相关井下作业事故、案例的分析、归纳,本人认为井下不安全作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原油价格的持续升高和经济发展对人们思想的冲击,部分不法人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章进入作业现场盗取物资等。
井下作业工作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井下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由于其生产条件和作业条件的限制,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情况时有发生。
自然条件的影响。井下作业属于野外作业的工种,井下作业工整天受着风吹日晒雨淋的考验。工作环境、天气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作业安全。
井下作业工作人员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所造成的不仅仅是财产的损毁,更严重的是直接涉及人身的伤亡,是血的教训。要实现油田的井下安全作业,国家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依照相关政策、法律,坚决取缔土炼油炉和非法物资回收点,这样就能有效避免部分外来人员无视法律法规,盗取原油或物资所带来的现场安全隐患。
强化井下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一,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意识置入每位员工的脑海,要让工作人员明白“宁听骂声,不听哭声;违章不一定出事,但出事一定违章;安全生产,重在预防”这些安全理念。第二,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又特别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及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方面的保护,特别保护作业人员的体能,坚决杜绝 2 4 小时连班上岗的现象。其三,加强和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又特别时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安全卫生事故的预防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井下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实现安全作业当发生纠纷时,通过这些措施来进一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 1 2 3 条的规定和相关民法理论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阐述,油田井下修井等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油田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油田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企业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第一,安全警示内容。从法律上对非作业人员进行约束警示。目前作业队主要有禁止烟火、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坠落等内容的警示。主要都是用来约束自身工作人员的,对外来人员或非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发生诉讼纠纷,作业企业和人员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有必要对外来人员进行约束,如可增加“井下作业现场,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出现事故后果自负”等内容的警示牌。这样,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如果外来人员严格遵守该警示牌,井下作业就可以杜绝因非工作人员的原因所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如果外来人员不遵守该警示,造成伤害而引发纠纷,企业就可以通过该警示牌来证明自己履行了必要的告知、警示义务,减少自身的责任。第二,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要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栏警戒,并在入口处明示“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的警示,进一步杜绝无关人员入场。简易围栏的设置,能够让外来人员明白井下作业过程的具体施工区域,在其心理上起到一种劝阻和拦截的效果。第三,当外来人员无视工作人员的极力劝阻,强行或者采用其它手段私自进入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告知外来人员相关警示牌的内容,说明其行为可能受到的人身伤害和其行为的不合法性,阐明危险性,劝其立即离开作业现场,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综上所述,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意识是最大的保障,麻痹是最大的隐患,责任是最好的防范,失职是最大的祸根,质量是最大的标准。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只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法律、行业规定和企业规定,提高警惕,履行职责,加强防范,完全可以将实现作业现场的全面有序,确保作业施工正常进行。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六
为规范井下电缆的敷设,严格规程规范的执行,使井下电缆的运行安全、可靠。吊挂合理、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不得在井下巷道内敷设任何电缆,如需敷设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视频光缆等电缆的单位,必须按井下电缆敷设程序要求,准备好电缆敷设前的相关资料,待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敷设。
二、井下电缆敷设程序
单位需在井下运输巷道内敷设电缆的,应按下列程序:
1、向矿提出敷设电缆的申请或报告,得到明确批准。
2、编写设计、施工方案,得到矿有关部门的审核通过。
3、填写立项单,得到明确批准。
4、施工单位组织敷设。
5、电缆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写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81的有关要求编写。
三、井下电缆维护按使用权限和单位职能划分如下:
1、高压6kv电力电缆由动力车间负责日常维护。
2、通信电缆、视频光缆等弱电电缆由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维护。
3、低压0.4kv以下电力电缆谁使用谁负责日常维护。
四、电缆铭牌吊挂
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8要求。
电缆在敷设应同时在电缆上吊挂电缆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电缆编号、规格、型号、电压、用途、起止地点、敷设时间、维护单位。
平巷内电缆铭牌吊挂间距为50--100米,在拐弯处都要吊挂电缆铭牌。
五、目前现有电缆铭牌没有吊挂的,电缆维护责任单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8要求,制定吊挂铭牌及完成时间。
六、自20xx年9月1日后新吊挂的电缆要严格执行《井下电缆敷设管理制度》。
七、对没有按《井下电缆敷设管理制度》要求敷设的,矿有关部门将不予签字、验收、结算。责任自负。
八、本制度在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张连福赵峻强
副组长:袁兴全任军赵传祥徐坤戚传水
薛峰王成
成员:田之俊杨松林蒋银华常勇钟梁永东陈明灿
毛洪刚贾贤平宫保建张子虎刘宗海程强
王安中任智富张伟孙中堂鲁强鲁根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职责划分
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
(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
(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
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
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
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
(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防爆管理
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护管理
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小型电器的管理
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井下电缆管理
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
30、电缆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章井下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监测监控管理
31、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必须由同一台开关实现,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的,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
32、用做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开关,必须保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断电并自动闭锁。主局扇开启后且瓦斯浓度降至允许值时,闭锁开关方能送电。断电控制器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3、通风区要保证井下监测分站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机电维修单位影响分站电源时,必须与通风区联系。严禁擅自甩掉断电器及其控制线路。
第十章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34、非防爆设备包括:接地摇表、万用表、高低压摇表、钳形电流表等测量、试验仪器仪表;小型变压器、电锤、电钻、射钉枪、电焊机等设备工具。
35、非防爆电器必须经调度所、机电科、通风区、安监处和公司值班领导审批的申请单方可入井使用,并有档案待查。
36、严格执行设备入井检查制度,防止无审批措施的非防爆电器设备及配件入井。
37、作业结束后,所使用的非防爆电器必须及时升井,不得存放于井下。
第十一章罚则
38、入井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擅自入井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39、运输区井口把勾工严把设备入井关,凡未经电管队贴证的任何单位的设备、小电、开关、一律禁止下井,否则一台次罚运输区100元。
40、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供电线路的更改,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搭(拆)工作票”申请审批制度。无工作票施工每次罚责任人500元。因生产急需经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许可除外。
41、电气设备有积灰、卫生差,一处罚责任人50元。
42、电气设备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上架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3、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禁止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否则每台(件)处罚200元。
44、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对防潮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每处罚100元。
45、未按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检修卡填写不合格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6、过流、接地、漏电三大保护装置失去保护功能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7、电工不持证上岗,不佩戴便携仪、不带试电笔,操作高压不戴绝缘用具,停电不挂停电牌,机械闭锁失效的,一次罚款责任人500元,进“三违”学习班;各种记录不规范一处罚责任人50元,无绝缘用具,高压验电笔罚责任单位200元;非专职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500元,进“三违”学习班,没有施工单位的地段除外。
48、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无挡板,防爆面少螺丝,防爆外壳裂纹、开焊,电气外壳带电等特别严重失爆每处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49、无抗圈、无弹簧垫圈、防爆间隙超规,防爆面损伤超规,抗圈、挡板位置颠倒,密封圈多层朝里,喇叭嘴松动、亲嘴,防爆面有油漆,小喇叭嘴有效啮合低于6扣,挡板厚度不到2mm,挡板严重锈蚀,防爆外壳变形,电缆深入器壁不到5mm。每处罚500-1000元。
50、电气设备接线工艺差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防爆结合面紧固螺栓外露超过3扣、螺丝严重锈蚀的,每台罚款100元。
51、异物代替保险丝,开关停不掉电,防爆盖闭锁失效,观察孔松动,损坏。每台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500元。
52、在用的电气设备里有水珠、杂物的罚责任人100元: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电气设备无防水措施,罚责任人100元。
53、采掘工作面高低压配电点缺防护栅栏、消防器材、供电系统图、警示标志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54、未经总工程师批准在总回风巷道或专用回风道内使用电气设备的每台罚责任单位1000元。
55、未按规定对馈电开关、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进行试验,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56、未在规定日期更换防爆证的罚电管员每台次100元。
57、井下电缆的敷设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否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接线盒要挂小电牌,小电牌应填写规范,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否则罚责任人每处50元。
58、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否则每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59、井下电缆不得使用铁丝吊挂,或者在电缆上堆放铁料和其它物品,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
60、安装时剥头长度不得超过500mm,拆除时不得截头,否则每根罚300元。电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私自截断电缆按整根电缆价格赔偿。
61、施工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电缆损伤,按报废电缆原值的2倍罚责任单位(不低于50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另行追查处理。
62、井下因巷道贯通或设备拆除等原因停用的开关、小型电器必须在规定期限升井,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台。
63、掘进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要按通防区规定时间停止局扇,甩掉风电闭锁。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天。
64、煤电钻电缆截头及综保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次,记录不规范罚责任人50元/处。
65、井下电气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单位积极配合,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6、电气设备标志牌丢失或损坏的每块罚50元。
67、施工单位无停电申请单私自停电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68、接地装置安装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9、采区使用的电瓶车必须有可靠的瓦斯断电功能,否则罚使用单位每辆车500元。
70、严禁对防爆设备进行改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71、凡灭尘时对电气设备上洒水的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72、公司领导检查时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予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100元,集团公司及其它上级组织的检查,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200元。
73、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74、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未按规定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
75、设备保护定值与定值单不符合;因设备的增减未及时修正整定值,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76、责任单位在接到电管队整改联系单后,未按期及时整改、处理不彻底的,加倍处罚。
其他未尽事项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或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出现,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一条机运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运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两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机运部每月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每月做的好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二)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100元/台·天。
(三)各单位设备包机人员应妥善保护设备防爆检查合格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合格证自动失效。
(四)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五)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
第六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一处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队长、支书、机电队长及责任人各加罚500元,检查每月存在两处及以上失爆的单位,加倍处罚,机电队长撤职、责任人调离机电岗位。
第七条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间距符合标准;小型电器应上板,否则,罚款50元/台。
(二)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的罚款50/台。
(三)接地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200元。接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50元。
(四)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清楚的罚款20元/处。
(五)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另罚责任人100元。
(六)检漏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罚款500元。
(七)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八)因甩掉检漏保护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另对主管队长、班长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xx元。
(九)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整定值内外不符的每处罚款200元。
(十)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及维护人员各处100元罚款。
(十一)发现使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200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体的每处罚款10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100元。
(十二)不经过机运部审批私自增加设备的罚款500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
(十三)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500元。
(十四)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擅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五)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20元。
(十六)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处罚款50元。
(十七)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50元。
(十八)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九)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台并责令立即整改。
(二十)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100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的罚款50元/处。
(二十一)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对队长、支书、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二十二)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齐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二十三)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持有电、气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二条 各队组需要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时,严格按“一焊一审批、一焊一措施、电、气焊设备一审批一入井“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电、气焊设备的领用
第三条 电、气焊设备由各队组自行保管,由各队组派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条 电、气焊设备领用由各队组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电风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记录登记发放。
第三章 电、气焊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 电、气焊设备使用队组的责任人是电、气焊设备的监督管理者,由各队组指定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 对电、气焊设备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气焊设备。
(二) 定期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气焊设备完好。
(三)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焊设备。
(四) 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队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气焊设备清册、台帐。
第四章 电、气焊设备运输
第七条 井口安全员为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的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入井审批手续”经机电办、安全办、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经井口安全员检查设备、设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号工及拥罐工凭审批条方可入井,禁止信号工、拥罐工无审批条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一经发现对信号工、拥罐工进行罚款100元处罚。
第八条 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在入井前要保证氧气瓶、乙炔瓶防护装置(安全帽、防振圈)齐全,装卸过程中必须清装清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下滚动,装入矿车时必须保证分车装运,两侧要有防护,防止与矿车箱体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员进行检查,有一项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条 电、气焊设备通过人力或桥吊装入矿车中,通过副井罐笼入井,井下使用电机车进行运输,运输到无轨道地点时,由专人抬扛到使用地点。
第十条 运输过程中不得对电、气焊设备进行野蛮装运,造成电、气焊设备损坏。
第五章 电、气焊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电焊机安全技术措施
(一)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钳工进行。
(二)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三)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气焊设备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四)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气焊设备二次接地线。
(五)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六)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十三条 使用氧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一)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得漏气,橡胶软管不应有鼓包、裂缝或漏气,如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二)氧气瓶、乙炔瓶不许碰撞,并严禁放在靠近热源的地方。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7米,氧气和乙炔距焊接点进风侧10米以外。
(三)焊枪连接处必须严密,嘴子如有堵塞,应用专用工具进行处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过热堵塞而发生鸣爆时,应快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然后放在冷却水中冷却。
(五)焊枪和割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相反,先关乙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六)点燃焊咀和割咀时,不准触碰热金属,也不得将其放在热的工件上。
第十四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十五条 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十六条 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十七条 在高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升井,井下严禁存放风电焊设备及工具,一经发现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20xx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机电供应中心。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十
一、配电室除值班维护电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停送电前的准备工作:
1、跟清线路,认准所操作的开关。
2、停送电工作影响其它地点时要提前与有关部门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停电必须闭锁开关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四、送电必须遵守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五、到配电室接火要提前与机电部取得联系,得到值班维护工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任何人不得随意停、送风机专供电源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井下主要泵房的要求:“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
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二、主要泵房安全设施的作用与管理主要内容:
1.主要泵房与井筒连接的斜巷(安全出口) 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杂物;排水管道排列整齐。井筒梯子间与斜巷连接可靠,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2.与井底车场相通的出口通道设置的防水(防火) 门,必须密闭性能好,门周围安设的密封胶皮不得缺损,若有缺损必须更换;经常检查转动密封门,若转动不灵活或转动部分变形,要及时处理。当井下发生水害时就不会淹没主
泵房,不影响泵房主排水泵工作,排除水灾。
3.主要泵房与中央变电所紧相连,其间必须设置防水密闭门,并要求操作方便,转动灵活,以防水灾时淹没中央变电所和泵房。
4.水仓与吸水井间的控制阀门要经常检查,转动是否灵活,是否锈蚀。正常排水时该阀门是常开的,水仓的水直接流入吸水井,水泵正常运转。若井下发生严重水灾时,必须将该阀门关闭,以防水仓内的水倒灌淹没泵房;还可以调节该阀门,控制水仓内水流入吸水井的流量,使主排水泵正常运转;井下发生水灾时,可增开水泵台数,增大排水量。
5.加强对防水密闭门、管子道,控制阀门的管理,制订安全管理措施,付诸实施。
6.机电区队长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二
1.动力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设电缆管理组对井下电缆实行专职、专业管理,指定供电副科长、1~2名供电技术员负责井下电缆发放、审批工作。
2.井下各采掘头、面必须有供电设计,采掘工区以此向机电科提报电缆领用单据;临时线路必须由供电工程师批准。
3.机电科电缆管理组负责电缆领、发、修补、验收、压号及帐、卡、图牌板的管理,并统计消耗情况,提出电缆增补计划,器材科进货,电缆管理组领取。
4.新电缆和检修好的电缆,两头必须压号,标明电缆长度、规格、编号,使用中的电缆严禁截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科长及技术员的批准。
5.闲置电缆及更换后的破旧电缆,由使用单位于七日内回收上井,及时交电缆管理组。
6.采煤工作面的电缆应依安装后移交的电缆数量随回采进展,逐步回收上井,更换电缆必须以旧换新,新电缆下井后,旧电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
7.凡由电缆组发出的电缆,必须经过试验并符合规定要求,依试验记录开出“下井合格证”,无证下井,井口把钩工必须禁止入井。
8.井下电缆的敷设、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采掘头、面十五米内的电缆必须有保护措施(不能吊挂部分)。
9.垒砌穿有电缆的风墙时,施工单位必须给电缆留出孔洞,再由电缆分管单位加装铁管护套并封墙。
10.巷道施工改棚、透窝点附近2米的电缆必须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经矿机电副总批准后实施。
11.电缆变更使用单位或新安装头、面转入生产,移交单位将设施修整完好,由矿组织交接双方和电缆管理组到现场清点数量,办理转帐手续。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三
1、电缆必须吊挂。
2、电缆水平敷设时必须与巷道走势保持一致,垂直方向敷设时必须与地面成90o,即横平竖直。
3、电缆改变敷设方向时,转弯处应有适宜的圆弧。
4、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内应不超3米。
5、悬挂应有适当的驰度,一般以电缆拉直后自然下垂为宜。
6、固定电缆钩的预埋件埋入后裸露长度不超过30mm。
7、电缆应每根分开吊挂(从上到下吊挂顺序为:通讯电缆、监测电缆、信号电缆、动力电缆)。
1、严禁用小电缆钩挂大电缆。(并且用统一类型规格的电缆钩)。
2、同一地点或同一地段挂同一根电缆只允许用同一类型的电缆钩
3、巷道一侧挂有2根以上的电缆时,不得交叉,且驰度一致,不得错钩吊挂。
4、电缆钩一钩只准挂一根电缆。
5、电缆不得挂风筒或水管上。
6、电缆不得遭受淋水,如有淋水予以保护。
7、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8、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严禁与瓦斯抽采管路搭接。
9、电缆与供风管、供水管在巷道一侧吊挂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10、除采掘移动设备和通信、信号电缆外,盘圈或盘8字型的电缆不得带电。
11、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大于0.1米。
12、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3、电缆标志牌内容要求有名称、型号、编号、截面、长度、电压(使用电压)、用途、责任单位、来自、去向(牌的左端有向左或右端有向右的箭头)、责任人,便于识别。
14、电缆标志牌填写时字迹清楚不潦草,并与实际相符。
15、电缆标志牌箭头指向正确,即箭头由电缆指向负荷端或受电端。
16、主要巷道内敷设的电缆每100米应标有一个标志牌。
17、拐弯处或分支点以及电缆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端应各有一个电缆标志牌。
18、电气设备控制线、信号、照明灯等多用途小电缆要求横平竖直不交叉。
19、绞车硐室内应贴顶靠邦分开吊挂,要求横平竖直不交叉
20、横过巷道电缆(过龙门处电缆)应用电缆反卡“u”型钩分开固定吊挂。
21、严禁用金属铁丝包扎悬挂电缆。
22、无论高低压电缆都不允许有打结现象。
23、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外皮破口,若出现即为失爆。
24、井下进行巷道施工时,应由施工单位将电缆保护好,严禁损坏电缆。喷浆料或回填料不能喷到电缆上,施工完成后仍由施工单位将电缆恢复原状。
25、电缆接线盒上板上墙,确保不使接线盒两端的电缆受纵向拉力,接线盒不遭受淋水。如确实在接线盒上方存在淋水现象,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将接线盒调高,防止淋水沿电缆进入接线盒。接线盒吊挂时铭牌向外,喇叭口不得朝上。
26、通过风门、防火门、电气设备隔墙等敷设电缆时应有穿墙套管保护,电缆穿套管后用泥土密封。
27、在井下巷道内运输超宽的大型材料或设备时运输单位必须沿途检查运输路线,提前制定出防止挤伤或刮断电缆的安全防护措施。
28、电缆要保持清洁卫生,各使用单位要定期清理。
1、不按要求挂线的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200元。
2、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电缆外皮破口,每处罚款500元。
3、电缆被喷浆(电缆上有喷浆料)每米罚施工单位50元。
4、砸伤、炮崩电缆每处罚款10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擅自截断电缆按照电缆原值进行罚款,丢失电缆按照电缆原值50﹪进行罚款。
5、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及接线盒的每处罚款300元。
6、对检查人员查出问题,按标准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否则罚款200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加倍进行罚款。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规程、规定为准。与我矿过去有关电缆管理方面规定有抵触时,均已本办法为准。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作业级别
作业高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2m-5m
基层队级
属地主管
第二级
5m-20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20m以上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作业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生产调度室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管理职能。矿区管理科负责本规定在基建项目推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方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十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第十四条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第十五条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
第十六条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第十八条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第二十条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第二十三条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坠落控制
第三十一条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第三十三条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四条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第三十六条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三十七条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xx的要求轮换作业。
第三十八条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3、坠落保护计划;
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5、其他。
第三十九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第四十二条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作业批准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四十四条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五条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