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两税法背景
由于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前提的赋役制度,因此,唐中期以来,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已无法继续推行,于是,造成政府财政大大减少。为了保障政府的财源,统治者不得不采取适应当时形势的新赋税制度。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特点是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收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秋两季两次纳税。两税法的实行,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人,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两税法实行后,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故越来越严重,大地主干方百计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而政府在两税之外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两税法只严格地执行了一个很短的时期。
唐中期以来,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已无法继续推行;两税法的特点是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收税,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导致的均田制破坏是封建经济的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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