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两税法是谁提出的
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上奏德宗,请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
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贾税三十之一,与居者均役。田税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我们可以从中勾勒出两税法的大致情形。
两税法的实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 税收分为地税和户税两大项,地税即原来租庸调制里面的“租”,也即粮食;户税则是合“庸”、“调”为一,折钱征收,在征收的时候,以资产为宗,考量贫富差距然后征收。
2. 征收时间为夏、秋两个季节,夏税不得晚于六月,秋税不得晚于十一月,简化了征收的程序。
这一改革的推行,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两税法的改革成为此后各朝提供了借鉴,多分夏、秋两季征收;
其次,国家财政转向量出制入,强化了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主动权,保证了财政收入的顺利征收;
再次,户税纳钱使得百姓的赋税交纳不得不与市场发声练习,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最后,把贫富作为征收户税的标准,按照百姓资产的多寡来确定税收的多少,减轻了穷苦百姓的赋税负担,遏制了豪强大族逃避赋税的空间。
当然,伴随着两税法的实行,唐前期的均田制无以为继,政府不再干预民间的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日益盛行起来,也是两税法实行的影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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