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案是什么时间提出的
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罢工援助案”等10个决议案,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罢工援助案”等10个决议案,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22年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了《劳动法大纲》,发起劳动立法运动。其中,大纲要求,工人有集会、结社、罢工等权利,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以及保护女工、童工等。
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点钟,“十六至十八岁的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点钟,十四岁至十六岁的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点钟”,加班必须经过工人与职工会的同意及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又提出“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1927年4至5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运动议决案》也有“规定八小时工作制”的内容,并在《为“五一”节纪念告中国民众书》中将“ 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列为当年纪念“五一”节的标语之一。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白区的工人阶级为缩短工作时间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并在刚刚诞生的红色革命根据地内,用法律来保障“八小时工作制”的实施。
到新中国建立初期,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八小时工作制逐步确立下来。1956年12月,商业部在《国营商业企业工作时间暂行办法(草案)》中规定,职工每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至此,“八小时工作制”被写进了法律中,奠定了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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