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同约的人们“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乡人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对该时期乡约制度认识正确的是
A.政府加强基层治理的举措 B.有利于完善基层社会民主
C.民间自治体现了契约精神 D.政府推行宽松的文化政策
C
乡约制度中,“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乡人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说明乡约制度是一种自治方式,而“书其善恶,行其赏罚”体现了契约精神,C正确;乡约制度是民间自行实行的,与政府无关,排除A;宋代是专制社会,乡约制度不属于基层民主,排除B;宽松的文化政策与乡约制度无关,排除D。
雍正时,首先在河州(今甘肃临夏)所属各地设置。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领导的穆斯林反清起义被镇压后,为对西北地区穆斯林严加防范和控制,清政府下令在河湟地区各乡设乡约,由其具结担保在该地的穆斯林不发生违反禁令的事端。后来此制度更有所发展,并逐步推行到西北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地区。乡约分寺约和回约两种。寺约即在有清真寺的地方“由地方官择立该教公正之人”充当之,责令其约束本教坊教民,回约即在无清真寺的穆斯林居住地方,“按乡里人数择举老成者”担任之。“分段管理,各给印札”,预限3年,期满更换。从此“不须再立掌教各目,亦不准其苛派花户。若有不法之徒滋事行凶以及私立邪教等事,即由该寺约、回约妥为秉公处理,违者则禀官提究”。这样,清政府以此制度取代寺坊组织,加强对西北各族穆斯林的统治。除此之外,清代云南省的龙陵厅也实行相约制度,但这里不是穆斯林聚居区域,而是傣族和景颇族聚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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