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这些材料能够帮助仲裁机构确认你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这些证据不够充分,你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同事的证言、工作记录或相关的工作证明。遵循这些指引,你将能够更有效地准备劳动仲裁申请。
需要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无合同情况下,若您希望提出劳资仲裁申请,以下是所需举证材料:
1.由社保局提供并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
2.至税务机关申领并由其加盖印章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经银行核实后出具的工资账目和工资条;
4.雇佣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作牌、工作制服以及工作证等相关物品;
5.包含出勤时间绘画、初始履历表格及任务派遣单在内的考勤记录;
6.经研判具有参考价值的同事或其他相关人员所作的人证词言。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当事人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譬如:(1)工资方面的支付凭证或详细记录(即,职工的工资发放花名册);(2)社保险费的缴纳明细记录等;以及,(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签发的可视其身份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和"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