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解决工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 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涵盖的劳动争议类型,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支持。
劳动仲裁处理工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遵循劳动仲裁优先原则,凡已通过劳动仲裁结案之纠纷,无需再次变更为民事诉讼程序。
然而,若在执行上述仲裁流程后仍无法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事宜,当事人可另行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存在如下情形者,当事人有权诉诸法律途径:
1.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处理或逾时未作出最终决定之际(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日期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该项请求);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限尚未出具仲裁裁决之时(即仲裁庭应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结果,如因案件复杂程度而需延长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3.当事人当中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仲裁裁决不满(但是,用人单位仅在其对于终局裁决持有异议时,才有权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裁决,然后才能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涉及薪资待遇的纠纷,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指出,该类争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其次是与工伤医疗费用相关的争议,再次是与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有关的争议,最后是关于员工被解雇、辞职以及离职所引发的争议等等。这些类型的争议均适用于劳动仲裁程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