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或将建立,“双减”政策发布后,各省市的教育厅都参照政策内容积极执行,但也有不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无视我国教育部发布的规定,为做好管理,切实实施双减,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或将建立,具体详情,请见下文。
记者14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不断深入推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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